当事人在签订购销合同时有时会约定"发生合同纠纷由各自所在地法院管辖"。 对于民事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发生合同纠纷后可各自向所在地法院起诉的,如何确定法院管辖权,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徐宝同律师团队根据十多年来处理合同纠纷的操作经验,并从实务操作的角度提出了建议,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大家能有一些帮助。 合同纠纷管辖权的法律规定(合同纠纷中约定“由各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时) 一种意见认为,协议约定内容可理解为两地法院各自行使管辖权,应当视为对管辖权的约定不明。 另一种意见认为,上述对于管辖权的约定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这一规定,实质是选择原告住所地管辖,应为有效。实践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发生合同纠纷,可向各自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实质上是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前提下,则符合《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该选择管辖的协议应视为有效。若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分别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应由先立案的人民法院辖。 也就是说,约定“由各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时应视为约定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并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立案管辖的规定,应认定该约定有效。此后,双方基于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分别起诉的,应当合并审理,由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徐宝同律师,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际律师协会(IBA)理事,亚洲代替性纠纷解决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仲裁员,泰国国际仲裁中心(THAC)仲裁员。徐宝同律师团队专注公司、商事、股权、合同诉讼及仲裁争端解决,十余年法院审判实务及规则研究经验。本文不能视为对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议或意见,仅为笔者团队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的裁判规则。如你遇到法律问题,可以联系徐宝同律师,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