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员工流程(浅析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性事项)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 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用人单位在辞退劳动者之前,需要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先告知工会,这是民主程序的要求。如果工会认为劳动者的行为没有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那么企业的解除行为就终止了。如果工会认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企业的解除行为继续进行. 2 向劳动者送达违章违纪单 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送达违章违纪单并告知劳动者存在的违章违纪事实,且劳动者违章违纪的事实触犯了《企业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根据《企业员工手册》的规定,用人单位对员工作出辞退处分。 3 向劳动者送达解除通知书和证明书 企业需要向劳动者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如果劳动者不签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在企业无法直接送达给劳动者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快递的形式向劳动者留存的通讯地址送达,进行邮寄。 关于邮寄的地址,需要同时向以下的地址邮寄: (1)劳动合同中载明的劳动者的地址 (2)劳动者身份证上载明的住址 (3)可以确认能够联系到劳动者的地址 快递需要采用EMS(中国邮政),快递单上需要注明材料名称(如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违章违纪单等等),并保留快递送达结果的书面凭证,如果快递拒收被退回,不要拆开快递,不拆开快递的目的是将快递作为日后企业和劳动者发生争议时,作为劳动仲裁或诉讼的证据,在法庭当庭拆开。 4 试用期辞退员工的注意事项 试用期辞退员工的注意事项 1、有明确的录用条件 2、录用条件已向员工书面送达 3、有合法有效的考核依据 4、保留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 5、在试用期内作出辞退决定 企业需要在试用期内作出辞退决定,如果企业内部审批流程较多,过了试用期才作出辞退决定,员工的试用期一旦经过,员工就变成了正式员工,进而导致企业不能适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来辞退员工。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适用《劳动合同法》第40条无过失性辞退员工的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2、用人单位事先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 因为是用人单位主动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所以需要用人单位事先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 3、向劳动者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4、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这一点是无过失性辞退与过失性辞退的最主要的差别。因为在无过失性辞退中,劳动者并没有过失,所以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员工离职的法律风险防范 1、企业要保留好员工的辞职信等书面文件 2、企业要审查员工的辞职理由 3、在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中注明提出协商的主体,是企业还是劳动者。 4、细化员工离职的工作交接,如在交接工作时支付经济补偿金 员工主动离职,不配合工作交接怎么办?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最后一个月的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如有),在员工办理完全部交接手续之后,用人单位以银行转账或者现金的形式发放给员工。 在员工想要获得经济补偿金的前提下,此种方式会使员工主动配合工作交接。 5、企业需要及时出具离职证明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本文部分内容参考《劳动合同解除及终止的法律风险防范》,恒信律师学院,于思雨律师 【免责声明】 “大工法律人”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真实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普法参考。 【版权声明】 本文来源“大工法律人”,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如遇侵权,请及时与我们联系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