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表决通过,标志着中国迈入了“民法典”时代,这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民法典共7编、1260条, 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覆盖一个公民生老病死的全部生活,作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民法典充分体现了时代特色。 包头市公安局教育培训支队特在鹿城警务在线开设民法典在线系列栏目,通过以案说法,努力在广大人民群众中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氛围,积极帮助广大人民群众解决生活中的遇到的各类民事法律问题。 法条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案例 刘某攻等诉首钢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孟某平被家属送至首钢医院急诊,接着孟某平至迁安市中医医院重症医学科就诊,办理出院后死亡。孟某平家属刘某攻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首钢医院赔偿损失。一审法院认为,孟某平家属刘某攻等质疑病历超过书写时效有合理性,而病历不完整是不能进行鉴定的原因,故应当认定首钢医院存在过错,并酌定其承担30%的赔偿责任。首钢医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刘某保首次至首钢医院病案室复印病历时,病案室未给其复印病历,其对急诊病历提出质疑是合理的。此外,患者孟某平从解放军总医院出院之时,已被初步诊断病情危急,被建议早期安排截肢手术。但患者孟某平入首钢医院之后,院方确实没有作进一步处理。在未能排除患者危重时首钢医院不作处置与患者死亡间之关联性的情形下,判定首钢医院承担一定的责任是合理的。一审法院根据本案案情酌定首钢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应当予以维持。 评析 评析: 本案涉及的是医疗技术损害责任中医疗机构的过失推定问题。一般而言,应当由患者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然而,在提供病历等基本医疗档案材料方面,医疗机构具有更优势的地位。为了平衡医患关系,利用证据规则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负担,《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在三种情形下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民法典第1222条在承继《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的基础上,新增了遗失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作为医疗技术过失推定的事由。本案中,首钢医院隐匿2017年2月27 日的急诊病历资料,符合《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情形,应推定首钢医院有过错。这样的推定不仅可以解决医患纠纷,而且对其他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是一种督促,要求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提供有关证据。 特别提示 公安机关在处理这类纠纷时,要注意调查取证,责任认定。 包头市公安局教育培训支队 高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