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来咨询的有好几个是关于强制执行公司对于法定代表人有什么影响?我总结一下然后列出来仅供参照。我先举其中一个例子,(A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B为A公司法定代表人,A公司在诉讼中输了,A公司不履行判决书,然后对方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局会如何操作?首先,执行部门会给A公司打电话,先询问是否可以协商解决此事,如果同意协商,然后双方开始协商,协商成功,执行调解结案,执行费用减半收取;如果双方经过协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然后开始走强制执行程序。执行局采取具体执行措施有可查封、扣押、冻结并处分被执行公司的财产。如果仍不能执行完毕的,则可以查封、扣押被执行公司的所有账册、公章、财务章等,并可采取将被执行公司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高、限制出境、甚至拘留法定代表人。若法人还为股东为认缴制公司,可申请法人履行认缴限额,对该执行以其认缴限额为限。 A公司法人问我会不会执行他的财产、冻结其账户,最高院官网发布关于《“失信被执行人是单位的,建议冻结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账户”问题的答复》,答复指明:“在民事活动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公司和其法定代表人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有限公司以其财产范围为限,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有限公司的债务不能由其法定代表人个人承担,在法定代表人不是被执行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无权查封其个人账户。”《“失信被执行人是单位的,建议冻结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账户”问题的答复》,进一步指明,“如果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公司没有财产履行债务,同时,有充分证据证明:(1)其法定代表人转移公司资金到个人账户构成抽逃注册资金;或者(2)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的钱就是有限公司的钱。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从而对其个人账户采取冻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