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特殊情况下,法律、法律规定有些合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才生效,这些情形经常出现在金融商事领域、国有资产转让、外商投资领域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方面。因未批准的合同未生效,它不同于有效合同,也不同于无效合同,而是合同效力的中间状态。所以在一方未履行报批义务时,另一方应该如何进行救济?有必要对合同效力的确定机制及人民法院的释明义务方面作出规定。 一、另一方当事人不能基于有效合同而提出继续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和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这时法院应当向其进行释明,将诉求变更为请求对方履行报批义务。若经法院释明后当事人拒绝变更的,则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一)经释明,当事人变更诉求后,法院判决一方当事人履行报批义务。 合同生效要件(依法经批准生效的合同) 1、报批义务人根据生效判决向相关部门进行了报批,但未获批准,则区分导致未获批准的原因而分别处理: (1)若报批未获批准的原因是因当事人一方怠于履行报批义务,后因政策变化导致不能取得批准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解除合同并按合同中约定的独立违约责任条款要求报批义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2)若报批未获批准的原因是因行政机关的原因,而非报批义务人的原因导致的,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解除合同但不能要求报批义务人承担责任。 2、报批义务人拒绝履行报批义务,且经法院强制执行后仍不履行报批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解释合同,同时要求报批义务人赔偿包括差价损失、合理收益以及其他损失在内的预期利益损失。可以援引《民法典》第159条的规定,报批义务人不正当地阻止合同生效条件的成就,视为合同生效条件已成就。故报批义务人赔偿的各项损失属于违约责任的性质。 二、另一方当事人不能基于无效合同而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请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时法院应对其进行释明,告知其将诉诉求变更为解除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独立违约责任条款进行赔偿。若经法院释明后,当事人拒绝变更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