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借据的人可能就是债权人本人,也有可能不是真的债权人。如果碰到原告并非真实债权人而主张债权的诉讼该如何应对呢? 债权人和债务人是相对的,就如原告和被告一样。不能以原告和被告的相对关系确认好人坏人,也不能单纯地认定原告就是债务人,被告就是欠钱不还的人。在很多情况下,朋友之间、亲戚之间发生借钱的事,债务人主动写了借据,借据中写了借款数额,借款时间和借款人,也有债务人的签字,但是就是没有写明出借人是谁。 下面咱们以案释法,讲一个故事: 借据和借条的区别(9、持有借据就能证明借贷关系真实存在吗) 老张看中一套房子,无奈最近资金紧张,就找到朋友老李借10万块,老李基于朋友情谊很痛快的借给老张10万元现金。老李主动亲笔写下一张借据,借据内容为:今借到人民币现金10万元,借款人老张,2018年3月15日。过了半年,老张资金周转过来以后要还10万元给老李,老张就给老李打电话,要银行转账给老李。 老李是生意人用现金多,老李电话里说,给我现金吧,最近正要是进货,用现金多。老张也就随口答应,并约定晚上两家人一起吃饭以示谢意,顺便还钱。晚上见面,老张先把钱交给李夫人,之后两家人高高兴的吃了一顿饭,张夫人和李夫人也是相谈甚欢。席间,老李说哎呦,忘了把借条带过来,就让媳妇回去拿来。老张夫妇连忙的拦住李夫人,老张说:“都喝酒了,不用拿。老李回头你撕了就行了,这有什么可还给我的。”一顿饭高高兴兴,老张叫了代驾把大家都安全地送回家。 一转眼又过了半年,老李的孩子要出国留学,老婆要去陪读,自己也要跟着去国外住个一年半年的。临行前,老李收拾抽屉的时候,看见老张写的借条,随手将借条用手一团就扔到了垃圾桶。过了一个星期老李一家就出国了。 时间又过了一个月的时间,法院给老张发来传票附带有起诉状,王二麻子起诉老张民间借贷纠纷,随传票的附件还有王二麻子要求老张还款10万元的起诉状,以及随案的证据老张写的借据的复印件。老张仔细一看,这张借据的确是老张写给老李的借据。 老张是一头雾水,自己也不认识王二麻子,也没有和王二麻子借过钱,这个王二麻子怎么就起诉自己了,心里觉得好笑又可气。仗着胆子给法院的承办法官打电话,问法官是不是搞错了,自己不认识王二麻子。法官询问了老张的住址和身份证号以后,明确地告诉老张,没搞错,有什么话到法庭上说,不要错过的开庭时间,否则缺席判决对老张不利。 开庭时老张如约而至,在法庭上见到了王二麻子,自己确实不认识王二麻子。老张强压怒火地听着王二麻子宣读起诉状,等到质证的环节,老张看到王二麻子拿出来的借条的时候,不禁一愣,借条确实是自己写的。 转瞬间又气又恼,心里想,没想到老李是这种人。自己明明还了钱,老李居然使用这种手段。在法庭上,情绪激动等诉说着自己是如何向老李借钱、还钱的经过。法官询问老张,是否有证据证明,老张怒气地回答:这有什么证据,一问老李便知。当庭给老李打电话,老李电话打不通。 法官给老张一个星期的时间,让老李到法庭作证。老李人在国外,哪里联系的上。二次开庭时,老张认为这是老李与别人串通的虚假诉讼,在法庭上愤怒不已,但是没有证据予以证明。半个月后,老张收到法院判决书,老张败诉了。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借条没有明确出借人,王二麻子持有老张亲笔写的借条,老张虽然否认王二麻子是出借人,但是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因此认定王二麻子是出借人,有权要求老张还钱,老张有口难辨。 心有不甘的老张拿着一审判决去律师事务所找律师,希望能够委托律师提起上诉。老张找了很多律师,大多数律师认为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翻案很难。老张找到律师王五,王律师了解情况后,很同情老张的遭遇,并同意风险代理老张的案件。 王律师首先帮助梳理案情,在王律师梳理后,认为这个纠纷的发生应该不是老李串通他人有意为之,很有可能是老李丢失了借条,被王二麻子捡到或者窃取。 王律师认为一边要找紧时间调查证据,一边上诉案争取时间,于是王律师在上诉期的最后一天提起了上诉。随后与老张不断地走访了解王二麻子的工作单位、生活环境、家庭成员、还有与老李的关系。通过了解,王二麻子是个好吃懒做的懒汉,而且王二麻子还有赌博的习惯,而且在去年还因为在马路上碰瓷被行政拘留的10天,而且公安机关的处以1万元的罚金到现在也没有缴纳。 通过充分的走访王二麻子所在的居委会、邻居以及处罚王二麻子的派出所并拿到相关的材料。同时,在此期间老张也联系到了老李,老李也不认识王二麻子,老李虽然不能回国,但是也按照王律师的指导,写下证明材料并从手机上打印出了取款记录。 二审开庭审理,王律师主张王二麻子没有出借能力,并出示了所有调查的所有的走访笔录,王二麻子“碰瓷”被行政处罚的记录等证据。 基于老张能够合理解释借款来源,合理说明王二麻子不具有出借能力,法官当庭要求王二麻子说明10万元出借款的来源,王二麻子回答系银行存款,法官要求其3日内出具取款的记录和银行流水。 二麻子没有举证存取款记录及银行流水,因此,二审法院认为二麻子未能证明其实际出借款项,因而不能认定其系本案债权人。改判驳回王二麻子的起诉。 总结一下: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欢迎大家留言讨论。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