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王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王某明知其朋友张某(另案处理)在从事为犯罪活动转账的情况下,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仍于2021年2月24日前往瑞金市一电竞网吧房间里,按照张某的安排,将自己的工商银行卡和建设银行卡、微信、支付宝提供给张某跑分转账,期间多次进行刷脸确认支付,事后非法获利800元钱。 2022年1月18日,王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隐瞒犯罪所得(南昌一男子明知朋友从事网络犯罪) 经核查,上述王某提供的工商银行共涉网络诈骗案件5起,其中王某帮助上线转移被害人何某、陆某、李某、周某、杨某等人的被诈骗款共计44149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