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谷云书(第四十八期):用人单位已签订集体合同的情况下是否还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问题引入】 实践中,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标准时,其效力应如何认定,存在争议。也常见用人单位仅签订集体合同但未与劳动者签订个人劳动合同的情况。 集体劳动合同(已签订集体合同的情况下是否还要签订劳动合同) 【问题回答】 集体劳动合同是无法代替个人劳动合同的,最多只能算作个人劳动合同的一种补充以及对于劳动者本身行为的规范并不会涉及到太多的权利和义务, 甚至可以不签订集体劳动合同,但是个人劳动合同必须签订。 【相关案例】 案例简介:上诉人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实行区域合同制,并在所属的霁虹街道办理了集体合同的审批和备案,签订集体合同也就是签订了劳动合同。而被上诉人李宏晔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下的二倍工资。2012年9月李宏晔到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处任职,从事施工员工作,约定每月工资20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给李宏晔缴纳社会保险。2015年5月份,原告单位因效益不好,给李宏晔放假,放假期间给付生活费。李宏晔遂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查明,2015年1月,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一方的《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已在沈阳市铁西区霁虹街道办事处进行续签备案。2015年7月,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通知被告上班,李宏晔没有去。沈阳市铁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原告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起诉至原审法院。原审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2015年7月,原告通知被告上班,被告没有去,对此被告没有否认,应视为其主动离职。原审法院判决原告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给付被告李宏晔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2,000元。宣判后,上诉人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不服,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上诉人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被上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上诉人虽主张其已经签订集体合同,可以不与被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但上诉人该项主张没有法律依据,集体合同不能代替劳动合同,即使在用人单位已经签订集体合同的情况下,仍需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且与劳动者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问题分析】 集体劳动合同不能代表劳动合同,是个人合同的补充。集体劳动合同主要是大的内容和规定,与劳动者签订的单个的具体合同内容不同,重点不同。集体合同更多的是在组织和集体的范围内规定公司的责任。因此,集体合同不能代替个人劳动合同。只有集体合同不签个人合同照样违法。当没有约定个人劳动合同或约定不明的时候参照集体劳动合同。还有,当个人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享受的工资待遇等比集体合同低时,以集体劳动合同为准。 集体合同的签订应建立在集体协商的基础上。集体协商是指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企业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集体协商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平等、合作的原则。集体协商的内容、时间、地点应由双方共同商定。在不违反有关保密规定和不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向对方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或资料。集体合同的期限为一至三年,合同期限内,双方代表可对集体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解除。由于签订集体合同的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致使集体合同难以履行时,集体合同任何一方均可提出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要求。一方提出变更或修订或解除集体合同时,另一方应给予答复,并在七天内双方进行协商。集体合同的签订应建立在集体协商的基础上。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指派的代表,就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形成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经讨论通过,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在劳动法学理论中素有“团体契约形成的劳动契约上的权利不可抛弃”的理论,而《劳动合同法》第55条仅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但对劳动合同中的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标准时的效力问题,则没有提及,此乃立法一大漏洞。根据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劳动合同中的标准如果低于集体合同标准时,应为无效,并且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集体合同的标准履行义务。此外,对于先于集体合同订立的劳动合同,其约定的劳动者利益若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根据集体合同作出相应调整,否则以集体合同的规定为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四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内容来源 1. 部分内容参见:王林清,杨心忠《劳动合同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个人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标准时的效力认定” 2. 案例来源:中国法律文书网——(2016)辽01民终5750号民事判决书。 本文由法谷团队综合整理 任何人的发声,都可能被关注 我们的思想,终将被时代记录 - 投稿请发送至邮箱:1243149084@qq.com - 文字来源:杜坤 图片来源:网络 本文编辑:鲁慧敏 NLP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