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份,受害单位法腾电力装备(江苏)有限公司向市场监管局进行举报,反映其同业竞争对手上海A公司在机电类行业网站“机电之家”网站上大量发布贬低该公司产品的虚假和误导性信息,严重损害了该公司的产品声誉和企业信誉。请求我局对上海A公司的商业诋毁行为进行查处,依法保护该公司的正当权利。 接到受害单位的举报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对该公司提交的举报材料进行审查,认为被举报单位上海A公司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商业诋毁行为,隧迅速立案并展开调查。 立案后,执法人员先后对法腾电力装备公司、杭州某公司(机电之家网站运营单位)、被举报人上海A公司、某关联的B公司进行了调查取证,历时近两个月查明了案件事实。 经过调查认定,上海A公司于2017年在机电之家网站注册,2018年5月升级为VIP会员后,开始在机电之家网站开展产品宣传。当事人A公司在宣传该公司生产、销售的KYN450-12产品时,以列表的方式使用文字或图片,从“试验报告型号、一次系统图方案、五防功能、市场应用与成熟可靠性”五个方面与法腾电力装备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腾电力装备公司)生产、销售的VGK系列产品进行如下对比宣传: 一是在宣传KYN450-12柜“一次系统图方案”时声称“一次系统图方案与常规KYN28完全一样,供电公司审图通过,易验收,”而说VGK□-12则声称“一次系统图方案四不像,不符合常规设计规范和使用习惯,供电公司审图通过难、验收难”。 二是在宣传KYN450-12柜“五防功能”时声称“五防功能齐全。而说VGK□-12时则声称“五防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 三是在宣传KYN450-12柜“市场应用与成熟可靠性”时声称“市场应用多年,全国30个省份有应用,经过长期验证产品成熟可靠”,而说VGK□-12则声称“市场应用少,未经市场充分验证,不够成熟”等。 当事人在宣传小型化高压开关柜产品时,以列表的方式使用文字或图片,用B公司生产的KYN450-12,从“开关柜类型、开关柜绝缘方式、触头盒凝露积水功能、独立隔室及泄压通道、开关柜明显可视断口、接地开关和绝缘件选用、触头盒、断路器、真空泡、是否产生悬浮电压、知识产权、带电导体绝缘处理”12个方面与法腾电力装备公司生产的VGK400系列产品进行如下对比宣传: 一是在宣传KYN450-12开关柜“绝缘方式”时声称“空气绝缘方式,相间距210mm,与28柜完全相同”,而宣传VGK400-12时则声称“固体绝缘为主的复合绝缘方式”;二是在宣传KYN450-12开关柜“触头盒凝露积水功能”时声称“动、静触头采用倒装工艺,有效防止触头盒积水”,而宣传VGK400-12时则声称“采用上下隔离刀,无此功能”;三是在宣传KYN450-12开关柜“独立隔室及泄压通道”时声称“有独立隔室及泄压通道”,而宣传VGK400-12时则声称“无独立隔室、无泄压通道”;四是在宣传KYN450-12开关柜“接地开关和绝缘件选用”时声称“常规JN15(维护方便)”,而宣传VGK400-12时则声称“非标定制(维护不便)”;五是在宣传KYN450-12开关柜“断路器”时声称“VR1固封极柱式(相间距210mm,维护方便)”,而宣传VGK400-12时则声称“V&V(断路器带上下隔离开关、维护不便)”;六是在宣传KYN450-12开关柜“真空泡”时声称“常规长型真空泡,可靠安全”,而宣传VGK400-12时则声称“短小型真空泡(上下隔离占空间),爬距不足存在安全隐患”;七是在宣传KYN450-12开关柜“是否产生悬浮电压”时声称“无(安全可靠)”,而宣传VGK400-12时则声称“有(检修时存在安全隐患)”等。 当事人A公司在没有根据的情况下发布法腾电力公司被查处的信息,同时还冒用B公司的名义发布无根据的法腾公司抄袭、模仿该公司产品被行政部门查处等内容的《关于出现模仿一种“小型化手车式开关柜”产品的声明》。 当事人A公司发布的以上信息,采取对比的形式,贬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的功能、性能、安全性、规范性、市场认可度等内容,影响了法腾电力装备公司的商品声誉和商业信誉,造成了该公司的损失。经机电之家网站运营公司统计,当事人在机电之家网站发布含有诋毁其他经营者的信息有1097条,产品介绍的图片含有诋毁其他经营者的信息1470条。 案件的事实认定和处理的争议焦点 调查中当事人声称:“宣传时使用的是法“T”“*”腾,产品型号是“V&K”,没有直接指明是法腾公司及其公司的产品”。调查人员认为机电之家是机电类产品的行业性网站,浏览用户多为行业内生产和使用单位,法腾公司作为业内企业,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当事人虽然将法腾的字号以等隐去部分内容,但综合相关信息,使浏览该网站的用户们能识别出其所指向的是法腾公司,同时,当事人在宣传中直接使用了法腾公司的商标、产品名称、产品图片及产品图纸中的内容,也进一步证明了其贬低的对象是法腾公司,且当事人的行为已造成了法腾公司潜在客户的流失,并在相关市场上已对法腾公司的产品和企业声誉造成了损害,其行为具有显著的危害后果,另外当事人在互联网上发布不实声明的行为,均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中所指的编造、传播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是否需要查明。具体损失数额是当事人主张民事赔偿的重要依据,而商业诋毁损害的是无形资产,很难进行实际量化。况且,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中还可以在损失无法查明的情况下进行法定赔偿。行政处罚需要解决的是对违法当事人的行政惩罚问题,而不是损害赔偿问题,对于无形资产的损失无需进行可量化的调查。即使没有已经造成损失的直接证据,只要当事人实行了商业诋毁的行为,即构成违法。法律规定的是商业诋毁行为造成或足以造成他人损害的,即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管辖权的争议。当事人A公司是上海的企业,其发布的网站运营企业所在地在杭州,有人认为按照互联网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应当由当事人所在地或者网站经营者所在地进行管辖。事实上,当事人所实施的行为本质上是一个不正当竞争的商业诋毁行为,该行为造成了受害人企业的实际损失,违法行为结果发生地在大丰,故我局完全具有管辖权。 启示 对于新型案件,执法人员应进行充分的研判,制定详尽的调查提纲和计划。对案件的证据进行全面的调查和收集。从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等。对于网络上的电子证据,要根据其容易删除和改变的特点,善于采用公证取证的方法进行及时固定并提高证据的效力。在法律适用上要深入研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当中对于此类行为的规定,并进行深度的挖掘,从中寻找定性处理的相关规定。同时要克服一味怕复议、怕诉讼的思想,不可因为可能存在复议诉讼就固步自封,不敢前行。市场监管涉及的领域非常宽广,总有新的情况出现,执法人员要树立勇于探索,勇于尝试的开拓精神,大胆地闯、大胆的试,这样才能推动市场监管执法工作的不断前进。 (作者系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管局范龙龙) 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 新媒体部(数字出版部) 注重交流执法经验 关注消费维权动态 同护市场公平正义 共观市场经济大潮 权威●专业 半月沙龙微信 输入公众号“市场监管半月沙龙”,即可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