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述:本案讲述了一起遗产继承纠纷。张男起诉后,他的兄弟堂兄弟姐妹也起诉车祸的加害人及保险公司,一审裁定认为是重复起诉,不予受理,但二审法院认为,这不是重复起诉,可以受理。 一、案件概述 2021年12月30日辽阳中院(2021)辽10民终2120号: 死亡赔偿金属于遗产吗(案例丨民法典的那些事儿(391)) 上诉人张男、张威、张武军、张建国因与被上诉人大连创翼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2021)辽1011民初6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张男、张威、张武军、张建国上诉请求: 正常情况下,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都是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行使请求权,如无第一顺序继承人,则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行使请求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可以看出民法典生效后将代位继承人法律界定范围扩大到了甥(女)、侄(女)。 这是与民法典生效前后有关继承规定的巨大区别,现本案受害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先于其去世,因此各上诉人作为子女均具有代位继承的资格。 本案受害人的情形正是符合此项规定,其兄弟姐妹在民法典生效前死亡,但是其遗产尚未处理完毕。 死亡赔偿金具有物质财产的属性,虽然并非严格意义上的遗产,但是对其处理上看,我国实践中一直是参照遗产来进行处理的。 从立法本意来看,死亡赔偿金与伤残赔偿金是一样的,均是致害方对其行为应当付出的代价,由于受害人己经死亡,在事实上死者无法行使该请求权,故由受害人的继承人予以承继,基于继承关系,受害人的继承人可继承该权利,进而向致害人行使请求权。 本案被害人己经去世,如果按照一审裁判无需被上诉人赔偿,则容易助长“有损不赔、撞了白撞”等不良价值导向,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理念相悖。 二、法院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 被继承人张德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上诉人张男、张威、张武军、张建国作为张德生的侄儿、侄女,依据当时的法律规定,不具有代位继承主体资格,但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四上诉人享有代位继承人的继承主体资格,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四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提交了相关票据,证明为办理张德生丧葬事宜支付了相关费用,本案应当予以实体审理。 张男虽曾经提起诉讼,但依据的法律关系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且张威、张武军、张建国未曾提起过诉讼,前诉与后诉的当事人不同,故本案不符合一事不再理的情形。 一、撤销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2021)辽1011民初67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NLP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