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N+1”真实定义是什么? “N”指经济补偿金,符合某些特定的解除情形之下,单位需要按照员工在本单位的工龄,工作一年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1”则是指法定的代通知金,只有在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40条在员工无过错的三种情形下提出解除的才需要支付,这里指的是法定支付的情形。 从本意上理解,即单位放弃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义务,而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替提前30天通知的义务,故称之为“代通知金”,但是这里排除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单位愿意额外支付+1,+2,+3...的情形,协商一致解除本无需支付代通知金,只是单位为了与员工尽快促成协议,额外支付的具有激励性质的奖金。 02 二、代通知金的标准是参照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吗? 我们知道,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为员工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那么代通知的标准也是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吗? 实际上并不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应当按照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03 三、单位解除是选择支付代通知金立即解除还是提前30天书面通知? 因单位招人较为困难,实务中也有很多员工抱怨向单位提出离职,单位不放员工走,还有的单位为了节省用工成本角度考虑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到底选择那种方式更为妥当? 笔者认为两种方式都不妥,应当以单位提出协商一致解除方式代替《劳动合同法》四十条单方解除的情形。 首先,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四十条解除是受到限制的,如果员工工伤、患病进入医疗期、怀孕进入三期的,单位是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单方解除的,必须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才能解除。 其次,如果员工既然提出离职,心思已经不在工作上了,所以建议单位无需选择提前30天通知的方式,这时候建议单位以支付经济补偿金为代价,单位提出协商一致解除代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单位单方解除。 因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程序及其严格,这种情形下,其一,好促成协议的签订,其二,解除成本都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单位单方解除甚至还需要支付代通知金,成本略高,其三,从解除风险的角度来看协商一致解除单位零风险,而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风险极大,因为单位程序往往达不到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同成本的情形下当然选择风险最小的解除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