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需要婚后共同去承担吗?”在我们接待的离婚案件中,有不少离婚夫妻都对此有很大争议,有的认为这属于对方的个人债务,不应该由自己去承担;有的认为结婚后双方就是一个共同体了,个人的债务理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看看法条是如何规定的。 《民法典》虽然没有直接规定,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33条规定: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根据债权相对性原理,对于债务人婚前欠下的债务,债权人只能向该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在债务人结婚后向其配偶主张权利,因为债的发生必须基于当事人之间的意定或者法律规定。 所以说,除非债务人的配偶在婚后向债权人作出承担债务的承诺,否则,债权人就没有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合法理由和依据,这不会因为债务人结婚而改变。什么意思呢,就是如果对方在婚前欠下了债,只要你没有做出过类似“我会和他一起承担债务”的这种承诺,那这个债就是他个人的债务。 但是,如果一方婚前所负债务已经转化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或已经成为婚后夫妻共同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则该债务就会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了。 实践中个人债务转化为夫妻债务有哪几种常见类型呢? 在司法实践中啊,婚前个人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一般有这4种常见的类型(建议大家收藏对照)(1)一方婚前按揭贷款买房,供婚后双方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2)一方婚前借款装修房屋,供婚后双方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3)一方婚前举债购置大量结婚用品,为婚后双方共同生活使用的(4)双方与债权人约定,同意一方个人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的。 最后说说关键的,如何举证。 关于举证责任问题,一般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就是说,债权人对债务人婚前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承担举证责任。 债权人如果能够举证证明债务人举债时间、结婚时间以及结婚时购置了大量的物品,由此可以推定债务人婚前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 那么,法院可以要求债务人及其配偶举证证明,结婚时所购置的物品及其他夫妻共同财产的形成,与债务人婚前所举债务无关。 如果双方所举证据均不足以完全证明自己的主张时,根据《民诉解释》第108条规定的原则,债权人作为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其所举证据应当达到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而对方当事人就其抗辩主张虽然也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但其所举证据只需要达到让债权人 主张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即可。 总之,一方婚前的个人债务,是不需要婚后双方共同承担的,除非能够证明该债务已转化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或已成为婚后夫妻共同的物质生活条件,而该证明责任分配在债权人身上。 夫妻在离婚时,除了财产分配问题,更重要的是就债务的分配问题,我们见过了太多离婚时被迫背债的另一半,也有幸帮助了很多人免于负债,用法律手段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建议大家,当被另一半告知有突如其来的债务时,不要慌乱的承诺或是被迫签字,及时找律师进行咨询,明确自己是否真的需要承担,不背不属于自己的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