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1)重婚; (二)配偶一方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离婚前前夫与他人同居,离婚时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但是现在你已经同意离婚了,离婚的时候你并没有因为不知道而要求损害赔偿。离婚后可以再次要求损害赔偿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约定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请求,或者一年后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提出的,不予支持。只要他们没有明确表示在离婚期间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并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提出,就有可能获得损害赔偿。 扩展阅读: 离婚赔偿标准 试论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