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如果劳动者不存在违法犯罪等法定情形且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能第三次还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下,当用人单位不想留用某个员工时,可以在劳动合同期满时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只是支付经济补偿就可以。 但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下,要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必须要有法定理由,比如劳动者违法乱纪、严重失职等等。如果有法定理由就只需支付经济补偿,如果没有法定理由就要按经济补偿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第二次签几年(连续签订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可以看出,相比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力度更大。 但是劳动者往往对《劳动合同法》的具体规定并不熟悉,可能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到期后,又续签了第三次固定期限合同,这种情况下,是否意味着劳动者通过签字确认的方式自愿放弃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权利呢? 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此种情形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在劳动者没有明示放弃权利,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不能因劳动者在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上签字就视为劳动者默示认可。 此时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是劳动者提出的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应当对其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签订的行为,按照二倍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 赵某与甲公司连续签订了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均为一年一签。第三年劳动合同到期后,甲公司向赵某表示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双方终止劳动关系。赵某先后提起劳动仲裁和民事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未依法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赔偿金11万元。 甲公司辩称,赵某在第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签字,表明其认可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甲公司不需向赵某支付二倍工资。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与赵某已经连续签订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时,除非是作为劳动者的赵某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甲公司依法应与赵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甲公司无法证明在签订第三次劳动合同时是赵某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因此可以认定甲公司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与赵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支持赵某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参考判例:杨孝林诉扬州市欣欣食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2011)扬广民初字第2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