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11年不交物业费 市民孙先生被物业公司告到了法院 物业公司称 2009年1月1日开始 孙先生就一直拖欠物业费 至2020年12月31日 共欠交物业费27355元 请法院判其补交 到庭应诉时 孙先生承认其拖欠了11年物业费 但表示事出有因 ↓↓↓ 首先,11年前,因物业公司未提前通知小区停电,导致他家中养的名贵热带鱼全部死亡,物业公司未依约提供合格的物业服务,他有权拒交物业费。 其次,物业公司此前一直未通知或联系他交纳物业费,现在已过诉讼时效,物业公司无权要求他支付超过诉讼时效的部分物业费。 对此,物业公司解释称,2009年小区停电是由车辆撞断电线的突发事故导致,无法提前通知业主。而物业费的催交通知,他们有照片为证。 法院判决 武昌区人民法院白沙洲人民法庭法官刘旭回应:法院经审查认为,孙先生提出的物业公司未提前通知停电导致其财产受损的问题,不足以认定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不达标,孙先生以此拒交物业服务费理由不成立;但该案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应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分段计算诉讼时效期间,2009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诉讼时效为两年,2015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诉讼时效为三年,物业公司曾于2020年12月20日在孙某家门张贴物业费用收缴通知,可视为有效催交,物业公司提交的其他催交照片缺少拍摄时间或拍摄地点等形式要件,法院未予采信,法院认定物业公司主张的2009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2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已超过诉讼时效,孙先生提出的不履行上述期间支付物业服务费的抗辩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孙先生仅需向物业公司支付2017年12月2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共6906元。 法官提醒 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产生纠纷后,应及时协商处理,物业服务企业为避免自身合法权益受损,应依法依约采取有效方式向欠费业主进行催告。业主对物业服务有意见可以依法索赔,但不能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 12月14日 武昌区人民法院 白沙洲人民法庭法官刘旭 做客长江日报“周二之约”直播室 为网友解答这些法律问题 ▼ 问:我是小区物业管家,管理的楼栋中有还没装修的毛坯房,向业主催收物业费时,有业主提出房子是空置的,物业费要打折,请问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 答:2011年1月1日施行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确实有“房屋交付后一年内无人入住的,空置期间由业主按百分之七十的比例承担物业服务费用”的规定,同时期其他地区也有类似规定,但2018年修订、2019年施行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已将该规定删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规定,空置房屋的物业服务费也应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交纳。 问:总听说没有和物业公司签合同就可以不交物业费,我印象里自己也没有签,请问到底是不是真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即使业主没有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开发商或业委会、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依然对业主有效,业主应当依约交纳物业服务费。 问:我住的是高层小区,小区有物业公司,我是一楼的业主,平时不用电梯,也不用小区的娱乐设施,我享受的物业服务少,为什么要和高层业主交一样多的物业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现在城市小区以多层、高层建筑为主,业主享有的房屋产权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即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物业服务就会涉及这两部分,只要物业服务公司依法依约提供服务,业主就应当依约交纳物业服务费。 问:听说小区可以不聘请物业公司,由业主进行自治,不知道是不是真的? 答:根据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法律并不禁止物业服务企业以外的主体提供物业服务。根据了解到的情况,确有一些小区没有选聘专门的物业服务公司,而是由业委会组织聘请专门的物业服务人员提供专项的物业服务,诸如保洁、保安、绿化等,业委会成员、居民志愿者也参与小区日常管理。 问:看新闻,有的小区物业公司会把小区公共收益分给业主,也有物业公司向业主发钱送礼物的,为什么我们小区没有? 答:根据民法典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不同小区的收益、分配情况可能不同,业主可以向物业服务公司或业委会了解具体情况。 问:我们小区很多人都对物业公司有意见,觉得服务很差,请问可以换掉物业公司吗? 答:根据民法典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属于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业主可以依法依规更换物业服务公司。具体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关于收缴物业费, 您有哪些问题想反映? 针对物业管理和服务, 您有哪些意见建议? 快来武汉城市留言板微信公众号 点击栏目“我要留言”留言 出品:武汉城市留言板 来源:长江日报记者:陈勇 通讯员李金星 陈永铧 编辑:邓瑶咨询:陈先生 13469996274(微信同号) 更多精彩内容,请在各大应用市场下载“大武汉”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