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三,男,汉族,1966年12月1日出生,住 市 山水区侯寨乡北岗村00号,身份证号:410103197212015013,手机号:13 。 原告:李四,男,汉族,1966年12月2日出生,住 市经开区京航办事处村00号,身份证号码:410 ,手机号:13 被告: 心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 市山水区京广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 。 法定代表人:三子。 第三人:手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工业路南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 。 法定代表人:王平。 诉讼请求: 1.确认第三人与被告于2013年2月2日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无效; 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保证金100万元及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2月2日日起支付至保证金返还完毕之日止); 3.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3年2月2日,二原告借用第三人的资质与被告签订了《建筑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将 健康世纪园三期工程发包给原告承建,工期600天,具体开工日期以开工令为准。合同签订后,原告张三出资70万元、原告李四出资30万元,二原告共同向被告缴纳保证金100万元,被告出具有《收据》。其后,二原告多次催问开工时间,被告一直未给出具体时间,时至今日,涉案工程仍未开工。二原告多次催要返还保证金,被告一直推拖。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此致 市 山水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