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要把握好机会。特别在特殊时期、在被诉机关的关键人员没有调整时等,那提起行政起诉的效果最好。机会转瞬即逝,把握好被告很重要,同时如何确定原告也不能忽视。 1、行政诉讼的原告: 被行政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的人,称为相对人;或者是与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比如合同、所有权、侵权等,称为相关人。相对人和相关人才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范围窄,侵害和或利害关系要明显。否则就是无关的人,不能作为原告。 行政诉讼被告(行政诉讼的原告和被告) 2、行政诉讼的被告: 被告首先要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大多数是行政机关,但不全是。能够独立地对外开展行政活动,并能够独立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 常见的被告比如:委托其他机关行使行政行为的委托方,被授权行使行政行为的被授权方,管理机构,上级单位,共同则共同作为被告 经过行政复议的,那被告则是: A、复议改变结果的(包括撤销、确认实体违法、确认无效):那被告就是这个复议机关 B、复议期间不作出复议结果、或不受理复议申请、或复议申请不符合条件直接驳回申请的:那被告也是这个复议机关 这三种做法虽有区别,但本质都属于行政不作为,即都没有对行政行为进行实质上的审查 3、复议维持(包括驳回复议申请、确认程序违法):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要作为共同被告 综上所述,关于确定行政诉讼的原被告,一定要认真斟酌,特别是关于谁是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