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工资支付是劳动争议案件中最常涉及的问题,其中加班工资的计算又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最容易产生分歧的地方。本文将重点就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进行详述。 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一、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第38条:加班工资的计算以职工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标准工资为基数。前款标准工资难以确定的,按以下方式确定计算基数:(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为基数;(2)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以职工本人的岗位工资与技能工资之和为基数;(3)岗位、技能工资难以确定的,以上月职工正常工作情况下的工资为基数,同时应扣除绩效、奖金和物价补贴;难以区分工资、奖金、物贴等项目的,以职工上月实得工资的70%为基数。上述计发基数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计发基数。 (2014)嘉秀民初字第1221号判决书中,法院亦认为“关于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我国立法规定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和辅助工资构成,其中基本工资又称标准工资,基准性是其重要的特征之一,即基本工资可以成为确定辅助工资的计算基数,而加班工资以及奖金、津贴等均属于辅助工资,故加班工资应以基本工资作为计算标准。” 二、公司以最低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是否合法? 其实这个问题在实践中是非常常见的,表现形式多为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加班工资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计算”。当出现劳动争议时,有些劳动者会以签合同时未看到该条款、单位在签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本人收入明显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等理由进行抗辩,但往往难以如愿。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610号民事裁定书中,最高院针对“原审判决确定的加班工资计算标准是否正确”这一争议焦点,最终认定:参照《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认定以王力与汇博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书》中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加班费的基数,法律依据充分,应当予以确认。 三、在劳动合同中应如何避免加班工资引起的纠纷? 首先,建议企业在劳动合同中对工资的结构进行划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加班工资基数进行明确约定,例如:乙方同意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按照每月 元的标准计算,在该月工资标准之外可能出现的津贴、补贴、奖金等项目均不计算在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内。 其次,建议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通读全文并针对不明白的条款要求用人单位予以释明,或进行补充约定。 以上就是关于离职经济补偿金的相关法律内容,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这方面的问题,可咨询本文的作者张文文律师。本文由入驻律霸平台作者撰写发表,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平台立场。 NLP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