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入职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一般会明确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等内容。但不顾忌合同约定的内容,公司任意调岗,这是对合同的蔑视也是对法律的无知。 基本案情 小燕(化名)曾是一家知名广告公司的女编辑,月薪为5000元。可是2016年10月,改变她人生轨迹的变化出现了——29岁的小燕发现自己怀孕了。小燕在上班后第一时间向公司老总汇报了自己怀孕的事情,并希望公司能够在今后的工作中适当减免她的工作量。 变化由此开始,小燕称,10月中旬,该广告公司所有女员工的劳动合同里增加了一条手写款:“为保障甲方(单位)的工作要求,乙方(员工)承诺本合同期间不能有生育计划,如意外怀孕,公司另行安排工作调整到综合岗位。”对于这个合同,心里有了不好预感的小燕拒绝签字。 2016年11月1日,小燕接到通知,公司将她调离编辑岗位而改为所谓的“综合岗位”做广告支持事务,也就是做市场营销,而且取消之前每个月的交通和通讯补助。以前小燕的工作至少是在室内,而要是跑广告客户,就需要天天在外面与人联系,还有很多客户见面活动、工作餐等等日程都是不能推脱的,之前从来没做过营销,没有积累任何工作经验和业缘关系,对于我这个怀孕的人来说,这份工作的难度是可想而知的。 但是小燕别无选择,她只能按照单位的安排接下了新工作,工资不到深圳市最低标准。换了工作岗位后不久,小燕出现了流产先兆。她向公司请假休息了几天。在她恢复上班后,她惊诧地发现自己原来使用的电脑的液晶显示器已经被更换为最原始的球面显示器。“这种旧电脑的辐射是最大的,而且我原来的那个液晶显示屏一直就放在旁边,并没有其他人使用。” 虽然很气愤,但是怕失去这份工作的小燕最终还是选择了忍耐。当年12月11日,小燕拿到了11月的工资只有1366.6元,不仅低于她原来的工资,甚至低于深圳市2016年度的最低工资标准(2030元)。考虑到自己有几天休假,小燕依旧选择了忍耐。 这个月单位要求续签第二年的合同,并说如果不签合同,则代表自动放弃工作,相当于主动辞职。万般无奈下,小燕只能签字“画押”。 可是,紧接着2017年1月,小燕发现她12月的工资仅仅比11月多了200元,而这多出来的钱还只是当月的饭补。同时,公司在元旦时发的过节费也没有小燕的。这让她终于无法继续沉默了。 最终通过法律的手段维权。 案件结果: 1、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04748元。 2、2014年1月25日至2016年1月26日未休年休假工资8550元。 3、2015年年底双薪工资5000元。 案件分析: 本案中,用人单位主要因为调岗行为违法而被判令支付钱某经济补偿金。那么,劳动者要如何判断公司的调岗是合法还是违法,并让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般而言,公司调岗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合法变更劳动合同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劳动合同变更必须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应当通过双方协商一致才能进行。劳动合同允许变更,但不允许单方面变更,任何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都是无效的; 2、劳动合同的变更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后,对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变更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任何口头形式达成的变更协议都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