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我停车,现在马上给我停车!”滕某抢夺着刘某的出租车方向盘,口中不断地谩骂着。出租车失控与对向而行的轿车撞车。本案的焦点在于滕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构成扰乱公共秩序罪? 2021年6月6日,腾某与解某酒后在辽阳市宏伟区某歌厅附近乘坐刘某驾驶的出租车,行至某医院公交站附近时,腾某因刘某未依照其要求的路线行驶,而对刘某进行辱骂,并抢夺刘某的方向盘,致使该出租车偏离行驶方向,与对向车道驶来的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导致两车受损。经辽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刘某的出租车车损价格为人民币5593元,王某的小型轿车车损价格为6388元。 公诉机关认为,腾某在有行人和车辆通行的城市道路上抢夺其乘坐的出租车司机的方向盘,强行改变车辆行驶方向,致使车辆驶向对向车道,与对向车道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激烈碰撞,危害了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予依法惩处。 扰乱公共秩序罪(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扰乱公共秩序罪) 腾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此前没有犯罪记录,属于初犯,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腾某抢夺刘某的方向盘,对路上不特定的行人和车辆的安全构成危害,并且造成了王某小型轿车的损失,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因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当前,我国的车辆拥有量不断增多,道路交通压力增大,路怒一族时有出现,一怒造成千古恨!忍一时心平气和,退一步海阔天空!只有人人献出一点爱,世界将变成温暖的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