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是“本位继承”的对称,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该先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他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被继承人,是指死亡后,其遗留的合法财产可以由其继承人依法享有、分配的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称为被代位继承人,简称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人称为代位继承人,简称代位人。 直系血亲,是“旁系血亲”的对称,指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根据“己身所从出”和“从己身所出”的原则,是指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包括父母、(外)祖父母、(外)曾祖父母、(外)高祖父母等以及子女、(外)孙子女、(外)曾孙子女、(外)玄孙子女等。划分直系血亲的依据是血缘关系的远近,而无男女之别,父系、母系均属于直系血亲。 代位继承(何为代位继承) (一)时间条件 被代位继承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二)主体条件 1、先死亡的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其他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发生代位继承。民法典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仅在被继承人死亡时无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时才可适用。 2、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3、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不受辈数的限制。 4、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三)继承份额 代位继承人原则上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四)限制继承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以适当分给遗产。 A有房屋一套,有子两人B和C。B先于A死亡,B有一子D;C有子女E、F。A死亡后不久C去世,房屋如何分割(无其他继承人)? A去世时,继承人B先于被继承人A死亡,D作为B的直系血亲,D可取得代位继承权,有权继承B应当继承的份额50%;C可分得另外50%。E、F作为C的继承人,有权继承C应当继承的部分,每人应当继承的份额为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