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编号:X2JS202204090037   举报内容:   南通市长江沿岸新建多个矿粉、水泥中转库,各类环保等资质手续不全,严重危害长江岸线。1.如皋市四号港的江苏诚源集团,港池对面新建3个2000吨中转库(如皋八达建材有限公司);2021年新建6个3000吨水泥中转库(江苏卓海贸易、江苏辰之海贸易有限公司、海之晟贸易有限公司),假借混凝土搅拌站自用的名义建设,实际对外销售,环保治理很差;2.南通市五接镇象屿路,中恩中转库(永盛搅拌站旁边),4个水泥库无环保等手续;3.南通市东沙大道附近格雷特重工厂内,新建10个水泥库,造船厂新建水泥中转库,资质类型不符,无环保等手续。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环评、调试、验收、许可证…有先后顺序吗)   调查核实情况:   2022年4月10日-12日,如皋市、通州区分别组织交通运输、行政审批、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以及属地政府进行核查。   1.信访件涉及企业情况。诚源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黄沙、石子、水泥等散货装卸。该公司码头装卸项目已通过环保审批、验收并办理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登记;如皋八达建材有限公司、江苏卓海贸易有限公司均租赁诚源港务公司码头和卸船机从事水泥装卸、销售;江苏辰之海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海之晟建材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均在靖江,实为卓海贸易水泥外售的客户;如皋市江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从事商品混凝土加工、销售。该公司商品混凝土、水泥管桩、预制件、钢结构管桩项目已通过环保审批、验收。商品混凝土生产技改项目2019年通过环保审批,未完成验收;南通瑞诚物流有限公司从事货物装卸、仓储,2022年换取了港口经营许可证;南通中恩建材有限公司租用南通瑞诚物流有限公司3000吨级泊位从事水泥仓储、中转、销售经营,2018年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已完成排污许可登记;江苏格雷特重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从事船用超重机、海洋工程吊机等生产及货物仓储、装卸服务,建筑材料销售。码头工程项目、陆域加工生产线技改项目已通过环保审批、验收。   2.关于如皋港相关企业问题。经查,诚源集团港池对面的3个2000吨中转库实为诚源港务集团在四号港下游东侧建设的3只水泥储罐(每个1600吨),非如皋八达建材建设,八达建材仅为租赁使用。2021年新建的6个水泥中转库实为江源混凝土技改项目建设的6个水泥储罐。卓海贸易实际租赁诚源港务西岸码头6号泊位的一台卸船机。卸船机经密闭管道连接至江源混凝土厂区6个3000吨水泥储罐,部分经管道输送至江源混凝土搅拌站筒仓,供其混凝土生产使用,部分水泥经水泥罐车装车外售。2022年4月10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诚源港务码头、江源商品混凝土项目均不在作业,码头及堆场扬尘管控措施基本落实到位,但砂石原料堆场地面有积尘现象,防尘网有少量缺失和老化。江源商品混凝土雨水明沟内积存的水位较高,北侧沉淀池内暂存的水量较大,不利于雨水及场地冲洗废水收集。   3.中恩中转库水泥库问题。经查,中恩建材有限公司租用瑞诚物流有限公司码头,建设7个水泥储罐,2018年7月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2020年4月完成排污许可登记。2020年6月该公司码头通过防洪影响论证以及长江干流岸线利用项目清理整治项目验收。2022年4月10日现场检查时,1台水泥运输车正在8000吨储罐下方进行水泥装卸,除尘设备和降尘设施正常运行,场地无明显积尘。经监测,无组织排放颗粒物符合相关标准。   4.格雷特重工厂内水泥库问题。经查,2021年1月江苏格雷特重工将后方陆域租给江苏润特建材有限公司从事水泥仓储项目经营。2022年4月10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润特建材正常经营,装卸作业通过密闭管道输送至运输车辆,脉冲袋式除尘器在运行,洒水车正在作业场地洒水作业,降尘加湿器正常使用,未发现有水泥扬散现象。经检测,无组织排放颗粒物符合相关标准。润特建材利用格雷特重工手续进行生产,但河道管理范围内占用许可变更审批正在办理,港口经营许可无水泥装卸货种。   调查结果:部分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1. 如皋生态环境局对如皋市江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未经环保竣工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拟处罚款44万元,并要求该公司2022年7月底前完成整改。   2.如皋生态环境局加强对诚源港务集团、江源混凝土公司日常执法监管,督促两家公司严格落实各项扬尘管控措施,及时加强场地雨水、冲洗水收集利用,并严格按照环评审批及验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 通州区交通运输局责令江苏格雷特重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尽快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装卸货种变更。该公司已向交通运输部门提出申请,在获得审批手续之前不得从事水泥装卸业务。   4. 通州区水利局会同五接镇政府要求江苏格雷特重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尽快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占用许可变更审批手续,督促其改正到位。   5. 如皋市、通州区政府责令属地镇政府进一步强化环保网格化监管,督促企业加速推进整改,并加强码头工程涉河建设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水违法问题依法处理。(来源:如皋生态环境局) 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规定,需要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的,建设单位应当确保调试期间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等相关管理规定。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的,建设单位不得对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排污单位应当在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建设项目验收报告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该项目验收完成当年排污许可证执行年报。因此,必须申领排污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调试、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及自主验收程序。 关于环评、验收、排污许可、应急预案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有关规定,环评应在项目开工前完成。根据《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门槛,是申请排污许可证的前提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根据《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门槛,排污许可制是企事业单位生产运营期排污的法律依据。新建项目必须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其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制定的环境应急预案或者修订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要求,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受理部门备案。 企业新建项目在试运行阶段,可能会产生实际的排污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要求,企业必须持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因此,企业在投入运行并产生实际的排污行为之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这跟企业是否通过环保验收没有必然的关系。 排污许可证是对企业实际排污行为的许可,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试生产行为在竣工验收之前,需要试生产的企业,不能等到验收之后才申请许可证。不仅如此,哪怕企业连“试生产”都还没有正式开始,只是在调试阶段,但只要有实际的与生产相关的污染物产生了——即便污染物的类型、排放量跟正常运行之后不一样,企业都必须在此之前获得排污许可证。 此外,企业在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时候,竣工验收报告并不是前置条件,但是需要提交环评报告的批复文件。 因此,环评是首位的,而申请排污许可证需要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而一旦装置运行(试生产、试运行)就会排污,所以排污许可申请需要在环保验收之前完成,且必须已经取得环评批复(或完成登记表备案)。应急预案是投入使用前完成,那么自然是在试运行之前。 综上,可以总结出以下这个流程:环评编制——取得环评批复(或完成登记表备案)——申请排污许可证——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试运行——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申请危废经营许可证——完成自主验收——正式投产。 NLP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