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借用资质(挂靠)的诉讼主体? 借用资质挂靠承揽工程施工,往往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行为。挂靠人会与具有施工资质的被挂靠人签订资质借用协议《挂靠协议》,并以被挂靠方的名义与发包方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于挂靠人独立施工,为完成施工任务,挂靠人对外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施工所需机具等,还要与材料供货方等订立材料购销合同。可见,在建设工程挂靠行为中,各主体之间实际上存在复杂的法律关系,通常存在发包人、挂靠人、被挂靠人以及租赁合同或者购销合同的当事人等法律主体,只有理清挂靠情形下的基本法律关系,如果发生争议,才能正确列明诉讼主体,我们认为,应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来决定诉讼当事人,司法实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资质挂靠协议(如何确定借用资质(挂靠)的诉讼主体) (1)发包人就工程质量提起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4条、《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5条的规定,发包人因建设工程质量单独起诉出借资质的建筑企业(被挂靠人)或者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挂靠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用资质的挂靠人或者被挂靠人作为诉讼当事人参见诉讼。也就是说,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发生建设工程质量纠纷的,应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当事人,并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挂靠人就工程款提起诉讼 借用资质的挂靠人对发包人和被挂靠方提起共同诉讼或者单独对发包人提起诉讼主张欠付工程价款的,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43条的规定,为查明案件事实和分清责任,应当追加被挂靠人作为诉讼当事人参见诉讼。即此种情形下,发包人与被挂靠人应当是共同诉讼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的权利义务只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只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不涉及其他人。由于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挂靠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不是合同当事人,两者似乎没有法律关系,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43条的规定却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允许挂靠人以实际施工人身份主张权利。而《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43条中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案件当事人,在审理涉及挂靠关系的案件时,也可以追加被挂靠人为案件当事人,作为共同被告,便于查清案件事实。 (3)第三人因拖欠租金或材料款提起诉讼 借用方在以出借方名义履行施工合同,借用方还需要对外签订和履行一系列的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劳动合同、劳务合同等各类合同,这些合同的签订方式包括借用方以自己名义签订和借用方以出借方名义签订等不同形式,这些合同的相对方对存在借用资质情形是否明知以及具体个案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等也存在各种非常复杂的情形。 因挂靠人对外拖欠租金或者材料款,第三人对挂靠人提起诉讼或者对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提起共同诉讼的,应当区分挂靠人对外以谁的名义签订合同来确定当事人,如果挂靠人对外仅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应当以挂靠人为被告,如果挂靠人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则应追加被挂靠人为当事人,以便查清案件事实,分清责任主体,如果挂靠人对外明确以被挂靠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则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为共同当事人。 (4)第三人因建筑物倒塌提起侵权赔偿诉讼 挂靠人在施工过程中因为建筑物造成第三人损害,第三人对发包人和被挂靠人提起诉讼的,应当追加挂靠人为当事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6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由于是挂靠关系,此处的施工单位应当包含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两个主体,故挂靠人应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5)被挂靠人就管理费提起的诉讼 在挂靠关系中挂靠人通常要向被挂靠人交纳一定的管理费,以作为借用资质的对价。被挂靠人依据挂靠协议起诉挂靠人索要挂靠费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发包人无须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联系方式】点击关注私信我,免费咨询法律问题 【风险律师】许海峰律师,从事法学研究和法律实务二十多年,现已出版法学著作二十多部,代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特别是最高院和省高院民商案件,引起众多社会反响。 【擅长领域】合同、房地产、建设工程、金融借贷、担保、公司股权、证券等民商领域。 【执业理念】成功后收费,不成功不收费。 【联系方式】点击关注私信我,免费咨询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