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千世界,永远不缺稀奇古怪的事。 案例:新婚不久的赵某因公出差,妻子胆小,便让同城的孪生妹妹晚上陪自己。几天后,赵 某出差归来,为了给妻子一个惊喜,未将当晚回家之事告诉妻子,当日晚上赵某妻子碰巧和几个闺蜜在外面吃夜宵,便让孪生妹妹先睡。#普法行动# 无罪过事件(一个不该出现的法律事实认识错误) 久别胜新婚,赵某回家后没有开灯,借助手机微弱的光线,直接钻进了被窝,一个扯不断理还乱的错误就这样横空出世。本可以内部消化的家事,因为赵某的孪生妻妹惊恐叫声让左邻右舍人尽皆知。妻妹第二天报了案,此案经历不立案、检察监督、再立案到撤案结案而争论不休。 问题: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若构成犯罪犯了什么罪?若不构成犯罪的理由是什么? 这是一道开放式分析题,并无标准答案,围绕赵某的行为进行分析,只要论述有理有据成立每一个答案都算数。 持赵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的观点认为:从主客观相统一的角度出发,赵某客观上有侵害行为,主观上有故意,明知其妻有个孪生妹妹,应当预见有可能在自己家而没有预见,或虽已预见但过于自信轻信能够避免造成危害结果。 赵某回家妻子不知道情理上说不过去,回到家里不开灯更说不过去,是否有与妻子串通隐瞒知情行为。因此不能排除赵某有知情的合理怀疑,总之,赵某有主观上的故意,客观上有侵害行为,构成犯罪。 侦查结果却表明,出差期间,赵某与妻子的微信记录显示,赵某妻子确实未提及晚上让孪生妹妹陪自己一事,主张构成犯罪观点的人还认为:微信没有说明,并不表明电话里没有说,赵某与妻子都主张电话里也没有说,唯一有可能成立的就是电话里告知。然而刑事证据的特征是客观性、关联性及合法性。客观性要求 任何证据都必须是对案件事实的反应,而不是对案件事实的分析、判断或者推测。 无论电话还是微信,至关重要的是赵某的妻子让妹妹陪自己这件事,赵某是否知情的事实有没有?而不是可能有或者可能没有。 持不构成犯罪的观点认为:强奸罪的鲜明特点是违背妇女意愿,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使女子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不知反抗或者在女子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上趁机奸淫女子的行为。赵某主观上无故意,造成客观上的行为是主观上的”事实认识错误“所致,这是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普法行动# 刑法上事实认识上的错误不影响罪名成立有个前提,就是主客观要统一,赵某犯下错将妻妹当妻子的对象认识错误,妻子与妻妹的人身权利体现出相同的法益,但认定赵某主观上有强奸的故意说不通。 赵某不知其妻妹在自家,钻进被窝之前,在自己家里要赵某先确认一下是不是自己妻子,这也说不过去未免太扯,法律没有规定这样的义务。再说就是确认借着手机微弱的光线,孪生姐妹也未必就分得清。 无论是三要件说还是四要件说,按照主客观相统一的要求,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有行为,赵某客观上有行为,但是主观上是否有故意和过错,是本案的焦点和难点之一,如果其妻在电话里确实也没有说过或者透露过妻妹在出差期间,陪自己的事实,赵某则没法知道。 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话,又当如何解释赵某的这一行为?其实刑法第十六条规定得很清楚:”行为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出于不能抗拒或者不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赵某行为虽然有过错或过失,可强奸行为是故意犯罪,不存在过失强奸一说及罪名。 综上所述,结合全案,本文倾向于赵某无罪,刑法上通常将此类行为称之为“意外事件”,也有的称之为“无罪过事件”。#普法行动# 对此看法,如有不同观点,欢迎探讨交流,评论并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