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提供劳动过程中,难免受到伤害,这些伤害属于工伤的,可通过工伤保险制度获得赔偿,不属于工伤的,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要给予劳动者一定补偿,具体包括以下几项: 1、医疗期工资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对于具体的支付标准,可查找当地的工资支付规定。例如,《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是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可以得到用人单位的哪些补偿) 2、医疗补助费 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2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以上两项费用中,医疗期工资是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的,医疗补助费是用人单位在一定条件下向劳动者支付的,即用人单位因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能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限在医疗期内届满的,应顺延至医疗期届满,因此,医疗补助费实质适用于劳动合同在医疗期内到期,用人单位在医疗期届满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