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经常会在警方通报中看到,“某某犯罪嫌疑人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案件在进一步侦查中”,那么到底什么是强制措施,以及什么条件能适用呢? 这里的强制措施是指刑事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是国家为了保障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而授权刑事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其一定程度人身自由的方法。刑事强制措施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并非是一种刑罚。且在称呼上,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只能叫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能叫罪犯。因为还未经审判定罪,不能确定其有罪。 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具体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有权实施刑事强制措施的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需要注意的是,逮捕的适用需要由检察院批准。 何种情况下适用何种刑事强制措施呢? 一、取保候审 根据《刑事诉法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对于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要求其责令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需要遵守多项规定,包括: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并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等。 二、监视居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规定: 在监视居住这项强制措施中,对于没有固定住所的,可以指定居所执行,但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且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而在监视居住中,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三、逮捕、拘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 第八十二条规定: 在以上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但需相应机关批准。 关于各项刑事强制措施的期限,可参照本号另一文章《「每日法条」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关押期限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