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三,女,198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东门路611号303室,来源:各地高院12345678。

被告:李四,男,197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崇明大道xx号303室,来源:各地高院12345678。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元;

2、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2015年10月10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双方约定2016年5月10日还款3000元,余下欠款7月10日还清。约定的首次还款日到来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一直借故拖延至今。约定的最后还款期限(2016年7月10日)已过,被告至今分文未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附:起诉状副本 (1)份

起诉人:张三(本人亲笔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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