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区人为制造的噪音均由属地公安机关为主进行管理。工业企单位生产产生的噪音,由当地环保局为主进行管理。而道路交通等发出的噪音就由交通部门为主进行管理。

治安管理法关于噪音扰民的规定(国家规定噪音扰民标准)

社会日常生活中,经常出现一些经微的污染环境情况,与我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噪音,大多数都是人为制造的,让我们无法正常休息,对于噪音限值的一般规定:在居住区内,户外允许噪音级别昼间 50 分贝,夜间40分贝(夜间时段通常为前一天22时至第二天6时,共计8个小时)。

对我们日常生活影响较大的这部分噪音大多归公安机关进行管理。

公安机关处罚噪音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归公安机关管理的噪音具体举例说明:使用高间广播喇叭或者是采用其他发出高噪音的商业经营活动;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发出的噪音;家用电器、乐器或者是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发出的噪音;室内装修活动发出的噪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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