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被告通过法院向原告提出,与原告起论关联关系,但是方向相反的独立诉讼请求。相应地,原告提起的诉讼被称为本诉。

 

被告如果要向法院提起反诉,须满足以下五个条件:

(1)反诉须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起。反诉的原告只能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只能是本诉的原告。

(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起。反诉必须归审理本诉的人民法院管辖,向手里本诉的人民法院提起,才能由同一个人民法院对本诉和反诉合并审理,达到诉讼经济的目的。

(3)反诉必须与本诉适用同种诉讼程序。反诉和本诉必须同属于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如果同一案件适用两种不同的诉讼程序,既不便于法院审理,也不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

(4)反诉必须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以便于法院将反诉和本诉合并审理。

(5)反诉须与本诉具有牵连性。反诉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或者诉讼理由,应当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具有牵连关系,没有牵连关系,就无法对二者进行合并审理。

举两个民间借贷纠纷的小案例来对比说明:例如,原告马某起诉被告崔某偿还10万无的借款,在诉讼过程中崔某提起反诉称,虽然其向马某借过10万元,但是马某一直没有将10万元支付给我,反而向我借款2万元。这个案件中本诉和反诉具有牵连关系,应当合并审理。又如,潘某起诉张某要求张某偿还借款10万元,诉讼过程中张某提起反诉,称潘某曾经驾驶他所有的汽车除了车祸,致使其遭受了5万元汽车修理费的损失。这个反诉就是不成立的,因为本诉和反诉不具有关联性。通过这两个小案例可以看出,对能够构成反诉的诉讼请求予以合并审理,可以达到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的作用,但对不能构成反诉的诉讼请求也认其为反诉,则使案件的审理超出了基础事实关系的范围,并有纵容被告滥用反诉权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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