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离婚如何申请再审(离婚分割案件再审的程序的)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以案说法」离婚财产分割纠纷,再审结果如何?
我国法律为二审终审制,一审判决下达后,当事人不在送达判决书之日起15日上诉,一审判决书随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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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初识

2001年,富阳市场口镇华家村村民华某于外地来富打工者文某相识,文某见华某老实可靠,两人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后结为夫妇。

婚后,两人与华某的母亲一起生活,2004年11月27日,双方生育一子。一家四口虽然生活不是很富裕,但还算其乐融融。

刚结婚时,华某眼睛已有问题,但在富阳市某企业有一份稳定的工作,年收入在25000元左右。文某在2003年年初时亦开始在场口镇上的私营电镀厂打零工,收入不是很稳定。两人的收入虽均不高,但省吃俭用还略有结余。

2004年年初,文某怀孕之后就不再上班,整个家庭全靠华某一人支撑。为了整个家庭,华某在外努力工作,将全部所得均交给文某管理与支配。

2008年 7月与9月,华某家庭所在的场口镇华家村两次按人头向各家庭分发土地征用款,华某家庭所得共计人民币88520元。两笔款项均由文某到村委会签字领取。

2008年12月起,华某的眼疾日渐严重,给生活起居造成极大不便,文某非但不体谅华某,还经常与华某争吵,两人感情不断恶化。同时,华某意识到文某有转移财产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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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09年4月14日,双方在争吵过程中,文某报警,在民警的调解下,形成了一份《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双方在调解书中确认在文某处存单有9万元改存到儿子名下。双方共同借给华某姐姐华某娟处的1万元债权一并存入儿子名下。

此后,文某离开华某在他处生活,两人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华某也因眼疾恶化,生活状况每况愈下。协议书签订后不久,文某便提起诉讼,要求与华某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经两次诉讼,富阳市人民法院2010年8月1日作出判决,判决华某与文某离婚,并根据协议书认定夫妻共同财产为10万元,华某须支付给文某5万元。儿子归华某抚养,文某每月支付给华某抚养费300元。判决书生效后,文某随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却未从未支付过抚养费。

2011年年初,场口镇华家村再次进行土地征用款分配,村会计见华某生活困苦,告知其2008年分配土地征用款时的具体情况,并将分配征用款时由文某签字领取的分配表复印件交与华某。

华某拿到该两份证据后,意识到当初分配夫妻共同财产有误,便寻找律师再次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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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

通过两次立案,2011年8月,华某维权的最后的司法程序终于启动。法庭调查时,一方面,文某方承认了其领取土地征用款的事实,亦认可其家庭共同财产的性质。另一方面,文某方也作出了土地款已经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离婚时分割的系其它夫妻共同财产的答辩。

文某作出这样的答辩意见,基本上已经在宣告华某此次维权的失败。两年时间,8万余元用于家庭四人的开销非常自然,何况其中还有一学龄儿童。没有其他有力证据的情况下,华某很难再要求中院推翻基层法院的生效判决,重新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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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结果

想要为华某争取权益,唯剩调解一途。根据法院的判决,文某须支付华某合计42000元的抚养费,而华某还要履行支付文某5万元费用的义务。最终,律师综合考虑后建议文某作出些许让步,将该两笔费用直接抵消,小孩医疗费、抚养费凭票据各半承担的内容则不变。双方均接纳了此方案,当庭签署了调解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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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思路及心得

我国法律设置了再审程序,可以对生效判决重新审理,但启动门槛较高。证据方面,对于本人取得确实存在困难的证据,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本案便是依据新证据线索申请再审,再审过程中,面对庭审状况已经向不利于当事人的方向发展的状况,承办律师及时分析对方的心理,提出了一个有利于当事人,对方也不难接受的调解方案,以放弃较难争取的权利为代价免除了当事人切实所负之债务,也算在合法范围之内,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一个很好的结果。

裁判结果:庭外和解。

文章

离婚案件可以申请再审吗,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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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不同的启动再审的部门也反映了当事人有不同的申诉救济途径,当事人不仅仅可以到中级人民法院反映诉求,也可以到省高院、检察院进行申诉。那么,离婚案件可以申请再审吗,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网友咨询:

离婚案件可以申请再审吗,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杨天聪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裁定再审;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由此可以看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如何理解不得申请再审的离婚案件呢?首先,这里限定了只有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能申请再审,并没有限定未准予离婚的情形。因此,当事人对于未准予离婚的判决、调解书可以提起再审。

其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是针对婚姻关系而言的。如果当事人认为生效判决关于财产分割问题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人民法院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立案审理,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应另行起诉。

杨天聪律师解析:
对于离婚判决中涉及到子女抚养问题、财产分割问题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允许当事人申请再审。现将再审申请书应包括的内容列明如下:

1.再审申请人、再审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2.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名称、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名称及案号。

3.申请再审所依据的事由;有多项事由的,应逐项列。

4.撤销或者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的具体诉讼请求。

5.申请再审事由以及再审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证据。

6.受理再审申请书的法院名称。

7.再审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8.递交再审申请书的日期。

在执业过程中将丰富的理论知识与大量的实践相结合,办理了多起婚姻家事、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及合同纠纷,对行政诉讼领域也有特别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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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如何启动再审程序
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

不同的启动再审的部门也反映了当事人有不同的申诉救济途径,当事人不仅仅可以到中级人民法院反映诉求,也可以到省高院、检察院进行申诉。

一、再审的特点

1、提起再审的主体必须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或本院院长;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提起再审的客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或第二审案件的判决或裁定。

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中提起再审的时间是判决或裁定生效以后六个月内提出;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我国刑事诉讼中再审期限一般可以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但满足特定条件(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或者原审被告人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或者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即使在刑罚执行完毕两年之后提出,人民法院仍需受理。

再审是一项重要的诉讼程序制度,也是各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纵观各国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对再审制度的规定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规定审判监督程序,即法定的机关和公职人员,基于法律赋予的审判监督权,对有错误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起再行审理。因为审判监督程序是以审判监督权为基础的,因此,一般对提起的期限不作强制性规定,对提起再审的条件和理由等也只作原则性规定。

另一类是基于当事人诉权的再审,即当事人不服已经生效的裁判,向再审法院提起再审之诉,再审法院对案件再行审理。各国一般对再审的条件和理由、再审的范围以及提起再审的期限都作了具体的规定。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即民事再审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对案件再行审理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只是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的法定程序,它不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也不是诉讼的独立审级。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文来自:法小律,原地址:https://www.237fa.com/fa/46228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