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离婚分割怎么收(离婚财产分割律师费用怎么收?)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离婚财产分割律师费多少钱
其实请律师一般没什么大问题,但是价格要看你的情况。无论是起诉离婚还是协议离婚,都可以去找律师,当然,律师的价格肯定是不同的。事实上,律师的费用还有很多其他因素,无论是地区、你的情况还是律师的时间,这都会影响律师的价格。徐宝同律师团队根据处理同离婚财产分割的经验,就律师费问题提出了建议,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大家能有一些帮助。

1.地区收入经济低。

如果区域整体经济水平不是很高,那么律师费也不会很高,一般在2~3000元左右。

2.地区收入经济高。

如果地区经济收入高,律师费也会增加,一般在4000元以上,特别发达的在7000元起步。

3.财产数额较大。

如果离婚案件中的财产纠纷数额巨大,律师费将根据数额进行调整。

根据财产金额提取百分点,或按约定价格支付,金额越大,律师费就越高。

4.案件程度。

如果案件特别复杂,涉及到很多事情,律师的费用也会增加。如果是跨省、跨市的诉讼,可能要承担律师的出差费,可以协商。

5.入行时间。

新毕业生收费最便宜,他们的经验不多,你的诉讼可以用来练习。

长期入行的律师收费也很高,因为他们经验丰富,能熟练应对各种突发事件。

6.咨询律师。

咨询律师也要收费,无论是面对面聊天还是电话沟通,一般按一小时收费,每个标准都不一样。

免费咨询不会告诉你太多关于诉讼的干货,直到你付钱,才会教你如何诉讼。

现在还有很多律师免费咨询。如果不知道离婚该怎么办,可以选择这样的免费咨询律师看看自己的情况。

案件是简单还是困难,如果案件不难,就不需要请律师,这样你就可以成功起诉。

当然,如果你有这个能力,请律师肯定没有大问题,价格可以直接参考以上情况。

起诉离婚的程序是什么?

起诉离婚的程序包括三个阶段:

(1)第一阶段:起诉阶段。

本阶段包括以下三个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书、副本及有关证据;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

3.审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否则退还原告文件和材料,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2)第二阶段:答辩阶段。

1.人民法院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

被告在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人民法院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被告因非个人意愿不能在十五日内作出答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人民法院院长可以作出延期决定。

(3)第三阶段:审判阶段。

本阶段进入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主要是审查证据,查明案件,区分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它包括以下程序:

1.起草起诉状;

2.准备诉讼所需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诉状和证据;

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诉讼;

5.法院受理离婚诉讼案件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诉状复印件;

6.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7.开庭:双方可委托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代表诉讼(一般离婚当事人必须出庭,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庭的,必须向法院出具离婚书面意见);

8.法院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对是否允许离婚、如何分割财产、如何解决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判决。

离婚诉讼结束,但不服法院判决的,可以自收到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判决生效。对生效的离婚判决(调解)不服的,当事人不能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再审,只能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申请再审。

起诉离婚要花多少钱主要取决于实际情况。起诉离婚的程序是固定的,但过程可能会拖延很长时间。

徐宝同律师,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际律师协会(IBA)理事,亚洲代替性纠纷解决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仲裁员,泰国国际仲裁中心(THAC)仲裁员。徐宝同律师团队专注公司、商事、股权、合同、疑难诉讼及仲裁争端解决,十余年法院审判实务及规则研究经验。本文不能视为对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议或意见,仅为笔者团队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的裁判规则。如你遇到法律问题,可以联系徐宝同律师,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

发生离婚纠纷请律师要多少钱,还有什么额外费用
发生离婚纠纷请律师要多少钱

我去年起诉与老公离婚,当时请律师代理的,代理内容具体包括了前期咨询策划、约见后的材料审核、缴纳诉讼费、检索法律依据、起草相关法律文书、网上与现场立案、寄送文件、参加庭审、举证质证、接收法律文书,收到判决书后咨询解答。

当初由于自己没有打过官司,对律师代理等规则不太了解,就让同学介绍了一个律师朋友,与律师见面以后,感觉还可以就办理了委托代理合同。这位律师说既然朋友介绍的,可以优惠只收代理费2万元。以下我们看看陈女士的律师代理费值不值呢!下面先明律师就给大家普及下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夫妻双方离婚,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否则将不发生离婚的法律效力。

 离婚律师的费用是不固定的,当事人可以跟律师协商处理,各个地方的收费标准都不是统一的,甚至每个律师的收费标准都不相同。

  委托律师律师费的数额一般根据涉及财产分割的数额,是否涉及孩子抚养的问题有一定的关系。

  以河北省为例,一般不涉及财产纠纷和子女抚养的离婚案件,收费标准为两千,如果涉及财产分割,根据财产分割的数额确定律师费用,十万以下的按照百分之五收取,五十万以下的百分之四,一百万以下的按照百分之三,一千万以下的百分之二收取。而广东的律师离婚案件收费一般最低在5000元以上。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谢谢。

除了律师费费用还有什么费用

1、诉讼费。去法院打官司,法院会收取诉讼费。法院收取诉讼费的目的主要不是赚钱,因为很多客户之前也抱怨:说法院不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地方吗,为什么还要收费?法院采取收支两条线,法院收取的各类费用上交财政,法院每年的开支由财政拨款。法院收取诉讼费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试想一下,如果打官司不花钱,那么当事人可能鸡毛蒜皮的小事都闹上法院,而有些事情是没有必要通过法院来处理的。

2、保全费和担保手续费。在某些涉及财产的离婚案件中,一方担心对方转移资产,可以向法院申请保全,包括查封不动产、动产,冻结银行存款等措施。此时,法院会收取相应的保全费,同时要求申请方提供相应的担保。

3、公告费。在对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时,法院的法律文书(包括起诉状副本、传票、判决书等)无法直接送达对方当事人,此时法院只能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对方送达法律文书。公告的方式:一般在国家级或者省级有影响力的报刊上发布公告,那么相应的,报社会收取公告费。按照目前的司法实践,公告费的标准不太一致,之前处理的几起案件中,公告费按照560元收取,包括两次公告(传票和判决书)。

4、评估费。在涉及分割房产时,对于房子价格能够达成协商处理意见的,那么该笔费用是不会产生的。但当夫妻感情破裂,对簿公堂之时,男女双方的意见往往是相左的。房子的现价如何确定就成了亟待解决的问题。法院会要求一方申请评估,然后法院委托相应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定价。

5、执行费。当法院作出判决,并生效后,对方当事人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时,就需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法院既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势必需要收取执行费,不过执行费和诉讼费不同,诉讼费采取预交制,执行费不采取预交制。申请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只需要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判决书(原件或复印件,不同法院要求不一致)、生效证明等材料,法院就会启动执行程序。当法院强制执行有效果之后,从执行款中作相应扣除。这样看来,打一场离婚官司,不但耗时,而且耗钱,希望天下无官司。

2021年,离婚纠纷收了30万律师费,女子败诉后要求退费,法院咋判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逐步提高,通过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的情形也越来越普遍。但法律毕竟是一个专业领域,因此当事人在采取诉讼方式进行维权的过程中,往往会委托专业的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

但诉讼有风险,律师也并非最终的裁判者,因此也无法对案件结果做出承诺。当最终的结果不符合委托人的预期时,纠纷也就随之而来了。

收了律师费,却打输了官司,这钱能不能退呢?

今天要分享的就是这样一则案例。辽宁的邹女士花了30万的律师费,起诉丈夫要求离婚,结果一审法院并未判离。邹女士认为,既然官司输了,这钱理应退还,遂提起了诉讼。

最终法院是否会支持邹女士的主张呢?

邹女士与丈夫周先生于1984年8月24日登记结婚,二人婚后育有一个女儿。夫妻感情还算不错,不过在一起经历了近30年的风风雨雨后,却出现了感情危机。

2013年11月起,邹女士觉得丈夫越来越不对劲,怀疑其有外遇。但周先生矢口否认。为此,二人便经常发生争执。

到了2017年的3月份,邹女士实在无法忍受了,便从家中搬了出来,独自来到另外一处房屋居住。分居的生活没有让二人的矛盾缓和,反而导致邹女士与家人的关系越来越差。

2019年5月,邹女士回到家中取过一次衣物。但其女儿因为自己的项链找不到了,便认定是邹女士给拿走了。为此,邹女士与女儿之间又发生了争执。

自此之后,邹女士便有了与周先生离婚的想法。

2020年5月29日,邹女士来到某律师事务所(简称“律所”),就离婚纠纷的相关事宜进行了法律咨询,并对委托律师代理离婚诉讼达成了初步意见。

一般来说离婚类案件,除了解除婚姻关系外,另外两个方面就是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问题。因邹女士的女儿早已长大成人,因此关键问题,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为了便于案情分析,以及更好地把控相关的财产信息,当天晚上,邹女士就通过微信向该律所的负责人唐律师发送一份《离婚资料》。

该资料中,详细记载了邹女士和丈夫周先生各自的身份亲属关系和工资情况,以及二人婚内的共同财产情况,主要包括五套房产、公司、存款、理财产品等。

2020年6月12日,邹女士作为“甲方”,就其与丈夫周先生的离婚纠纷一案,与该律所(乙方)签订了《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阶段包括一审、二审阶段。

因案件涉及到的财产分割的问题,而且邹女士与周先生的共同财产价值比较高,因此律师代理费用也是不低的。

根据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邹女士应于合同签订五日内,先支付30万元的律师费。

同时约定,如果一审裁判文书确定邹女士分割到的财产总值在400万元以上的,400万元以上部分的6%,作为剩余的律师费。

如果案件涉及到二审程序,邹女士需在一审判决书下达后的三十天内,再支付15万元的律师费。如果二审裁判文书确定邹女士分割到的财产总值在400万元以上的,400万元以上部分的6%,作为剩余的律师费。

2020年6月15日,邹女士依约向该律所支付了30万元的代理费。

2020年7月2日,邹女士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要求判令邹女士与周先生离婚,并分割包括五套房产(估价700万元)以及某公司股权在内的夫妻共同财产。唐律师和白律师作为邹女士的诉讼代理人。

法院受理案件后,唐律师通过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的方式,查询得知周先生名下共有银行存款960余万元。

对于涉及财产类的案件,为了避免对方在诉讼过程中转移、处分财产,导致即便胜诉了,也会面临执行难的窘境,因此大多会选择财产保全的方式,冻结、查封诉争财产。

因此,唐律师与邹女士也就财产保全的问题进行了沟通。之后又向法院提交了两份财产保全申请书,查封了周先生持有的某公司45%的股权,冻结了周先生名下960余万存款的一半,即4808847.01元。

同时,又提交了新的起诉状,对诉讼请求予以了调整,除了要求分割房产和股权之外,增加了对周先生名下960余万元银行存款的分割主张。

一切似乎都在朝着有利于邹女士的态势发展。

无论从当时应当适用的《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还是现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离婚诉讼中,“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的确是一个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

邹女士因怀疑周先生有外遇的事,夫妻二人的感情就出现了裂痕,而且从2017年的3月份就搬离了原住处,与丈夫过着分居的生活。

起诉之后,又成功查询到了主要的财产并采取了保全措施,邹女士对这场官司的结果,有着不错的预期。

但诉讼毕竟是有风险的。

2020年11月25日,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书,驳回了邹女士的诉讼请求。(因该判决书并未在裁判文书网公开,因此对于驳回的原因,就不得而知了)

花了30万起诉离婚,结果却败诉了!邹女士认为这钱花得十分冤枉,遂要求律所退还律师费。

但该律所认为,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得很明确,“本项代理事务存在法律风险”,而且诉讼本来就是有风险的,谁也没法对结果作出承诺,拒绝退还费用。

于是邹女士另行委托了其他律师,将该律所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双方签订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要求该律所返还律师费295000元,并支付利息2636.82元。

该律所答辩称,按照合同约定,30万元的律师费是起诉离婚时一审程序的基础费用,按照约定,不论案件结果如何,该费用都是应该收取的。

邹女士则主要强调称,在法院没有判决离婚的情况下,是不应该收取30万元的,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约定如果法院不判决离婚的情况下,律师费该怎样收取。

而且该律所的唐律师曾承诺过案件结果,现在案件也没胜诉,却仍然收取30万元,明显不合理,也不公平。

邹女士与律所签订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是否能够撤销,关键在于该合同的签订是否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该律所是否对邹女士告知过诉讼风险、是否做出过案件结果的承诺。

按邹女士的主张,离婚纠纷中,只有判决离婚的时候才可能涉及到财产分割。

如果律所没有对案件结果作出承诺,自己也不会在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就提出财产分割并进行财产保全,这可是涉及到巨额的诉讼费、保全费和保函费用的支出呢!如果没有得到案件结果的承诺,自己根本不会花这个冤枉钱!

经一审法院查明,邹女士与该律所唐律师曾就财产保全的问题有一段微信聊天,邹女士问其“想知道婚内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唐律师答道,“婚内财产保全是很有必要的”、

“因为你不保全他容易转移,万一这次判你离,他转移走了之后,你就很难分到财产,所以说呢,就是说离婚呢,发现他和你婚内的财产必须得保全,就是也不要为了心疼那俩钱不保全,那样风险性就比较大”、

“再有一个,姐,我正在给你协调,看这次能不能就判离,就根据我们现有的情况……”

法院认为,根据上述聊天内容可以证明,唐律师向邹女士告知过案件存在着不被判离的可能性,但自己在做着尽量判离的争取和努力。

同时根据双方签订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也明确约定,“本项代理事务存在法律风险,乙方、乙方承办律师(乙方即该律所)不向甲方(邹女士)或其经办人作任何形式的关于案件处理结果的承诺。”

据此可以认定,律所已经对邹女士进行了案件风险的告知义务。

另外根据邹女士亲自签署的两份起诉状和两份财产保全申请也可以看出,邹女士对第一次起诉离婚时便主张分割财产是认可的,这是邹女士对离婚案件诉讼策略的选择。

因此,该律所及承办律师,并没有对案件结果作出承诺,对邹女士也进行了诉讼风险的告知,并未侵犯其知情权。

一审法院认为,在离婚诉讼中,尤其是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如果没有法定离婚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破裂的,法院一般判决不准予离婚;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经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结合邹女士所委托的事项来看,其与周先生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以上,按照一般经验来看,符合上述的法定离婚理由。

因此该律所及承办律师,有理由认为邹女士的离婚案件,是有很大概率判决离婚的。在此情形下,建议邹女士提出财产分割的主张,并进行财产保全,也并无不当。

另外根据《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结合邹女士离婚案件的涉案财产价值(委托之时已查明的财产便包括估价700万元的五套房产,以及某公司的股权),向邹女士收取30万元的律师费,也符合收费标准。

综上,一审法院最终认定,邹女士与该律所签订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30万的律师费符合收费标准,故驳回了邹女士的诉讼请求,诉讼费5760元,由邹女士负担。

邹女士不服,依法提起了上诉,其主要提出(部分理由略去):

1、当事人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不判决离婚的可能性极大,除非对方同意离婚或者有充分的证据能达到法定判决离婚的条件。

律所作为专业法律机构,对离婚案件的审判实践十分清楚。

律师费的标准,属于双方协商约定的范畴。邹女士作为委托人,是否接受律所提出的律师费标准,必然会以案件结果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

而该律所,作为受托的专业法律机构,应当向邹女士如实告知第一次起诉离婚可能存在败诉的可能性,并就现有证据能否得到预期结果进行理性分析。

2、但事实上,该律所及律师,并未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在委托合同中,也并未对不准予离婚的情形下,律师费应该怎样收取作出约定。

不仅如此,根据委托合同中所体现的含义,邹女士不仅能够顺利离婚,还能分割到400万或者400万以上的财产。

正是因为该律所及律师主观上故意隐瞒了案件的风险,未能如实进行案件分析及告知义务,导致邹女士对案件结果有着极高的预期,这才接受了30万元律师费(外加6%风险代理费用)的收费标准。

换言之,如果该律所能够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让邹女士对案件风险有一个清晰认识的话,邹女士也不会同意30万元的律师费作为基础费用。

3、另外,一审中关于邹女士与该律所唐律师的微信聊天对话,是在离婚纠纷第一次开庭审理之后发生的。

从内容上看,这个告知并非正式告知,只是从语言的表述中暗示有判不判离的可能性。

即便认为属于风险告知,也属于事后告知。而事后告知是无法免除其应负有的事前告知义务的,也根本不具有风险告知的实际意义。

但一审法院据此认为,该律所履行了告知义务,明显错误。

4、《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的履行情况,与其是否显失公平、是否可撤销无关。一审法院认为,“即使第一次起诉判决不准离婚,因第二次起诉有较大可能判决准予离婚,在第一次起诉时查询对方财产并予以保全较为合理”,便试图以此解释,律所在财产保全方面也提供了法律服务,因此30万律师费是合理的,该认定逻辑,实属无稽之谈。

该律所针对邹女士的上诉,答辩称:

1、本案案涉合同并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邹女士也无充分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

2、显失公平,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利用另一方处于困境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与之订立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并导致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

但本案相关证据中,并没有发现案涉合同内容对双方当事人存在明显不公平的情形,也没有发现合同一方当事人,所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程度。

3、双方在签订委托合同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律所一方及承办人均明确告知了诉讼风险,也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

因此,律所认为,双方的委托代理关系不仅不应予以撤销,并且需要继续履行未完成的部分。(即离婚纠纷的二审阶段)

二审法院先是对双方的观点进行了梳理:

1、邹女士认为律所及承办律师在订立合同时,未尽到明确的告知义务,即离婚案件可能存在败诉的风险,该行为直接影响了邹女士对是否订立合同、是否交纳律师费、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等行为作出准确判断,故主张案涉合同因显失公平而应予撤销。

2、而律所的观点则是,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不作案件结果的承诺,需有邹女士独立判断决策、损失自担等内容,认为律所已经尽职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存在显失公平情形。

据此,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问题就是《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是否显失公平,应否被撤销。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在成立时,存在权利义务明显失衡的行为。

对该行为的认定,需从两个方面来综合判断:

主观上,要求一方当事人具有违背诚信原则的故意,在客观上,造成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显著失衡。

具体到本案中:

一、邹女士是为了与丈夫周先生离婚,而委托律所代理离婚诉讼。在提起诉讼前,邹女士已与丈夫分居多年,且其委托事项并不具有紧迫性,客观上也不处于危困状态,也不会因此而丧失基本的判断能力。

因此邹女士与该律所缔结《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时,并不具有显失公平的前提条件。

二、涉案合同的签订,是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并基于平等民事主体的身份所成立的合同关系。期间,双方多次沟通案件进展情况。

根据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该律所及承办律师在履行代理职责的过程中,存在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信息或有意误导等行为。无证据证明该律所存在违背诚信原则的故意。

三、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载明诉讼存在风险、不对诉讼结果作任何承诺、法律后果由邹女士自担等内容。可以认定该律所已经履行了风险告知义务。

且上述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不具备变更、撤销的法定情形,也不会导致双方权利义务显著失衡。

邹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自愿签订上述合同,即意味着对合同内容的知悉与认可,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内容,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该律所已经依约履行了代理义务,邹女士理应按照双方约定支付对价。

现邹女士因案件结果不符合其预期,而后悔支付高额律师费,进而主张撤销委托代理合同的行为,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合同约定,故不应予以支持。

至于30万元金额是否合理的问题,因该代理事项包括离婚和分割财产两项内容,律所按照《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在双方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约定了30万元代理费,且不以案件胜诉为支付条件,该约定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保护。

另外,邹女士在离婚纠纷一审败诉后,未提起上诉,也未再次起诉离婚。二审法院认为系邹女士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能因此将最终的败诉结果及律师费的损失归咎于律所。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邹女士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案例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逐步提高,通过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的情形也越来越普遍。但法律毕竟是一个专业领域,因此当事人在采取诉讼方式进行维权的过程中,往往会委托专业的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

但诉讼有风险,律师也并非最终的裁判者,因此也无法对案件结果做出承诺。当最终的结果不符合委托人的预期时,纠纷也就随之而来了。

收了律师费,却打输了官司,这钱能不能退呢?

今天要分享的就是这样一则案例。辽宁的邹女士花了30万的律师费,起诉丈夫要求离婚,结果一审法院并未判离。邹女士认为,既然官司输了,这钱理应退还,遂提起了诉讼。

最终法院是否会支持邹女士的主张呢?

邹女士与丈夫周先生于1984年8月24日登记结婚,二人婚后育有一个女儿。夫妻感情还算不错,不过在一起经历了近30年的风风雨雨后,却出现了感情危机。

2013年11月起,邹女士觉得丈夫越来越不对劲,怀疑其有外遇。但周先生矢口否认。为此,二人便经常发生争执。

到了2017年的3月份,邹女士实在无法忍受了,便从家中搬了出来,独自来到另外一处房屋居住。分居的生活没有让二人的矛盾缓和,反而导致邹女士与家人的关系越来越差。

2019年5月,邹女士回到家中取过一次衣物。但其女儿因为自己的项链找不到了,便认定是邹女士给拿走了。为此,邹女士与女儿之间又发生了争执。

自此之后,邹女士便有了与周先生离婚的想法。

2020年5月29日,邹女士来到某律师事务所(简称“律所”),就离婚纠纷的相关事宜进行了法律咨询,并对委托律师代理离婚诉讼达成了初步意见。

一般来说离婚类案件,除了解除婚姻关系外,另外两个方面就是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问题。因邹女士的女儿早已长大成人,因此关键问题,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为了便于案情分析,以及更好地把控相关的财产信息,当天晚上,邹女士就通过微信向该律所的负责人唐律师发送一份《离婚资料》。

该资料中,详细记载了邹女士和丈夫周先生各自的身份亲属关系和工资情况,以及二人婚内的共同财产情况,主要包括五套房产、公司、存款、理财产品等。

2020年6月12日,邹女士作为“甲方”,就其与丈夫周先生的离婚纠纷一案,与该律所(乙方)签订了《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阶段包括一审、二审阶段。

因案件涉及到的财产分割的问题,而且邹女士与周先生的共同财产价值比较高,因此律师代理费用也是不低的。

根据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邹女士应于合同签订五日内,先支付30万元的律师费。

同时约定,如果一审裁判文书确定邹女士分割到的财产总值在400万元以上的,400万元以上部分的6%,作为剩余的律师费。

如果案件涉及到二审程序,邹女士需在一审判决书下达后的三十天内,再支付15万元的律师费。如果二审裁判文书确定邹女士分割到的财产总值在400万元以上的,400万元以上部分的6%,作为剩余的律师费。

2020年6月15日,邹女士依约向该律所支付了30万元的代理费。

2020年7月2日,邹女士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要求判令邹女士与周先生离婚,并分割包括五套房产(估价700万元)以及某公司股权在内的夫妻共同财产。唐律师和白律师作为邹女士的诉讼代理人。

法院受理案件后,唐律师通过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的方式,查询得知周先生名下共有银行存款960余万元。

对于涉及财产类的案件,为了避免对方在诉讼过程中转移、处分财产,导致即便胜诉了,也会面临执行难的窘境,因此大多会选择财产保全的方式,冻结、查封诉争财产。

因此,唐律师与邹女士也就财产保全的问题进行了沟通。之后又向法院提交了两份财产保全申请书,查封了周先生持有的某公司45%的股权,冻结了周先生名下960余万存款的一半,即4808847.01元。

同时,又提交了新的起诉状,对诉讼请求予以了调整,除了要求分割房产和股权之外,增加了对周先生名下960余万元银行存款的分割主张。

一切似乎都在朝着有利于邹女士的态势发展。

无论从当时应当适用的《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还是现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离婚诉讼中,“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的确是一个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

邹女士因怀疑周先生有外遇的事,夫妻二人的感情就出现了裂痕,而且从2017年的3月份就搬离了原住处,与丈夫过着分居的生活。

起诉之后,又成功查询到了主要的财产并采取了保全措施,邹女士对这场官司的结果,有着不错的预期。

但诉讼毕竟是有风险的。

2020年11月25日,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书,驳回了邹女士的诉讼请求。(因该判决书并未在裁判文书网公开,因此对于驳回的原因,就不得而知了)

花了30万起诉离婚,结果却败诉了!邹女士认为这钱花得十分冤枉,遂要求律所退还律师费。

但该律所认为,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得很明确,“本项代理事务存在法律风险”,而且诉讼本来就是有风险的,谁也没法对结果作出承诺,拒绝退还费用。

于是邹女士另行委托了其他律师,将该律所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双方签订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要求该律所返还律师费295000元,并支付利息2636.82元。

该律所答辩称,按照合同约定,30万元的律师费是起诉离婚时一审程序的基础费用,按照约定,不论案件结果如何,该费用都是应该收取的。

邹女士则主要强调称,在法院没有判决离婚的情况下,是不应该收取30万元的,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约定如果法院不判决离婚的情况下,律师费该怎样收取。

而且该律所的唐律师曾承诺过案件结果,现在案件也没胜诉,却仍然收取30万元,明显不合理,也不公平。

邹女士与律所签订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是否能够撤销,关键在于该合同的签订是否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该律所是否对邹女士告知过诉讼风险、是否做出过案件结果的承诺。

按邹女士的主张,离婚纠纷中,只有判决离婚的时候才可能涉及到财产分割。

如果律所没有对案件结果作出承诺,自己也不会在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就提出财产分割并进行财产保全,这可是涉及到巨额的诉讼费、保全费和保函费用的支出呢!如果没有得到案件结果的承诺,自己根本不会花这个冤枉钱!

经一审法院查明,邹女士与该律所唐律师曾就财产保全的问题有一段微信聊天,邹女士问其“想知道婚内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唐律师答道,“婚内财产保全是很有必要的”、

“因为你不保全他容易转移,万一这次判你离,他转移走了之后,你就很难分到财产,所以说呢,就是说离婚呢,发现他和你婚内的财产必须得保全,就是也不要为了心疼那俩钱不保全,那样风险性就比较大”、

“再有一个,姐,我正在给你协调,看这次能不能就判离,就根据我们现有的情况……”

法院认为,根据上述聊天内容可以证明,唐律师向邹女士告知过案件存在着不被判离的可能性,但自己在做着尽量判离的争取和努力。

同时根据双方签订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也明确约定,“本项代理事务存在法律风险,乙方、乙方承办律师(乙方即该律所)不向甲方(邹女士)或其经办人作任何形式的关于案件处理结果的承诺。”

据此可以认定,律所已经对邹女士进行了案件风险的告知义务。

另外根据邹女士亲自签署的两份起诉状和两份财产保全申请也可以看出,邹女士对第一次起诉离婚时便主张分割财产是认可的,这是邹女士对离婚案件诉讼策略的选择。

因此,该律所及承办律师,并没有对案件结果作出承诺,对邹女士也进行了诉讼风险的告知,并未侵犯其知情权。

一审法院认为,在离婚诉讼中,尤其是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如果没有法定离婚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破裂的,法院一般判决不准予离婚;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经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结合邹女士所委托的事项来看,其与周先生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以上,按照一般经验来看,符合上述的法定离婚理由。

因此该律所及承办律师,有理由认为邹女士的离婚案件,是有很大概率判决离婚的。在此情形下,建议邹女士提出财产分割的主张,并进行财产保全,也并无不当。

另外根据《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结合邹女士离婚案件的涉案财产价值(委托之时已查明的财产便包括估价700万元的五套房产,以及某公司的股权),向邹女士收取30万元的律师费,也符合收费标准。

综上,一审法院最终认定,邹女士与该律所签订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30万的律师费符合收费标准,故驳回了邹女士的诉讼请求,诉讼费5760元,由邹女士负担。

邹女士不服,依法提起了上诉,其主要提出(部分理由略去):

1、当事人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不判决离婚的可能性极大,除非对方同意离婚或者有充分的证据能达到法定判决离婚的条件。

律所作为专业法律机构,对离婚案件的审判实践十分清楚。

律师费的标准,属于双方协商约定的范畴。邹女士作为委托人,是否接受律所提出的律师费标准,必然会以案件结果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

而该律所,作为受托的专业法律机构,应当向邹女士如实告知第一次起诉离婚可能存在败诉的可能性,并就现有证据能否得到预期结果进行理性分析。

2、但事实上,该律所及律师,并未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在委托合同中,也并未对不准予离婚的情形下,律师费应该怎样收取作出约定。

不仅如此,根据委托合同中所体现的含义,邹女士不仅能够顺利离婚,还能分割到400万或者400万以上的财产。

正是因为该律所及律师主观上故意隐瞒了案件的风险,未能如实进行案件分析及告知义务,导致邹女士对案件结果有着极高的预期,这才接受了30万元律师费(外加6%风险代理费用)的收费标准。

换言之,如果该律所能够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让邹女士对案件风险有一个清晰认识的话,邹女士也不会同意30万元的律师费作为基础费用。

3、另外,一审中关于邹女士与该律所唐律师的微信聊天对话,是在离婚纠纷第一次开庭审理之后发生的。

从内容上看,这个告知并非正式告知,只是从语言的表述中暗示有判不判离的可能性。

即便认为属于风险告知,也属于事后告知。而事后告知是无法免除其应负有的事前告知义务的,也根本不具有风险告知的实际意义。

但一审法院据此认为,该律所履行了告知义务,明显错误。

4、《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的履行情况,与其是否显失公平、是否可撤销无关。一审法院认为,“即使第一次起诉判决不准离婚,因第二次起诉有较大可能判决准予离婚,在第一次起诉时查询对方财产并予以保全较为合理”,便试图以此解释,律所在财产保全方面也提供了法律服务,因此30万律师费是合理的,该认定逻辑,实属无稽之谈。

该律所针对邹女士的上诉,答辩称:

1、本案案涉合同并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邹女士也无充分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

2、显失公平,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利用另一方处于困境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与之订立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并导致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

但本案相关证据中,并没有发现案涉合同内容对双方当事人存在明显不公平的情形,也没有发现合同一方当事人,所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程度。

3、双方在签订委托合同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律所一方及承办人均明确告知了诉讼风险,也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

因此,律所认为,双方的委托代理关系不仅不应予以撤销,并且需要继续履行未完成的部分。(即离婚纠纷的二审阶段)

二审法院先是对双方的观点进行了梳理:

1、邹女士认为律所及承办律师在订立合同时,未尽到明确的告知义务,即离婚案件可能存在败诉的风险,该行为直接影响了邹女士对是否订立合同、是否交纳律师费、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等行为作出准确判断,故主张案涉合同因显失公平而应予撤销。

2、而律所的观点则是,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不作案件结果的承诺,需有邹女士独立判断决策、损失自担等内容,认为律所已经尽职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存在显失公平情形。

据此,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问题就是《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是否显失公平,应否被撤销。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在成立时,存在权利义务明显失衡的行为。

对该行为的认定,需从两个方面来综合判断:

主观上,要求一方当事人具有违背诚信原则的故意,在客观上,造成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显著失衡。

具体到本案中:

一、邹女士是为了与丈夫周先生离婚,而委托律所代理离婚诉讼。在提起诉讼前,邹女士已与丈夫分居多年,且其委托事项并不具有紧迫性,客观上也不处于危困状态,也不会因此而丧失基本的判断能力。

因此邹女士与该律所缔结《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时,并不具有显失公平的前提条件。

二、涉案合同的签订,是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并基于平等民事主体的身份所成立的合同关系。期间,双方多次沟通案件进展情况。

根据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该律所及承办律师在履行代理职责的过程中,存在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信息或有意误导等行为。无证据证明该律所存在违背诚信原则的故意。

三、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载明诉讼存在风险、不对诉讼结果作任何承诺、法律后果由邹女士自担等内容。可以认定该律所已经履行了风险告知义务。

且上述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不具备变更、撤销的法定情形,也不会导致双方权利义务显著失衡。

邹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自愿签订上述合同,即意味着对合同内容的知悉与认可,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内容,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该律所已经依约履行了代理义务,邹女士理应按照双方约定支付对价。

现邹女士因案件结果不符合其预期,而后悔支付高额律师费,进而主张撤销委托代理合同的行为,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合同约定,故不应予以支持。

至于30万元金额是否合理的问题,因该代理事项包括离婚和分割财产两项内容,律所按照《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在双方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约定了30万元代理费,且不以案件胜诉为支付条件,该约定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保护。

另外,邹女士在离婚纠纷一审败诉后,未提起上诉,也未再次起诉离婚。二审法院认为系邹女士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能因此将最终的败诉结果及律师费的损失归咎于律所。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邹女士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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