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赠与的离婚怎么分(婚后房子遗赠,离婚时房产如何?)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婚后遗赠的房产离婚后怎么分割
1、对于一方或双方在婚后受赠所得的房产,除非赠与声明或协议中明确说明了只归受赠人一方个人所有,否则,该房产属于受赠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2、对于法定继承所得的房产,由于被继承人并没有留下遗嘱,故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在婚后继承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对于遗嘱继承所得的房屋,则应该考虑遗嘱的内容,如果遗嘱中指定了房产只归继承人中的一方个人所有的,则该房产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否则,应当视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对于遗赠所得的房产处理方式和遗嘱继承所得的房产一样。两者的法律依据都是被继承人设立的遗嘱,主要区别在于受遗赠人不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而遗嘱继承人必然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除非遗嘱中指定了房产只归受遗赠人中的一方所有,否则,该房产视为属于受遗赠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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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或受赠的房产,离婚时如何分割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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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分割是离婚案件中非常常见的问题,也是老百姓和专业人士普遍关心的问题。本律师从我国《婚姻法》出发,结合司法实践,分别从父母出资购房、婚前和婚后购房、恋爱或同居期间购房、继承或赠与房产、借他人名义购房和家庭成员共同建房等六个方面解读离婚时房产的处理方法和实务难点突破。

今天给大家讲第四期,继承或受赠的房产在双方离婚时的处理方法和实务难点突破。为了便于大家理解,下文我把继承或受赠房产的不同情形共分为四类,结合真实案例,逐一给大家解析:

1、对于一方婚后受赠的房产,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王幼柏律师解答:除非有赠与声明或协议明确说明了只归受赠人一方个人所有,否则,一方婚后受赠的房产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实务难点突破:

?婚后受赠的房产,什么情况下属于个人财产,什么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能不能举例说明?

首先我们来看看法律规定。

《婚姻法》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所得财产的认定主要见于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除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之外,归夫妻共同所有。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具体而言,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房产,只有在赠与人明确表示房产归受赠人一方所有的情况下,该房产才属于受赠人一方的个人财产,否则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当然,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一方婚前和离婚后受赠的房产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均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

真实案例:

李某的伯伯是印尼华侨,2010年回国省亲,分别在李某老家县城购买了两套房产。其中一套说给李某两夫妻婚后居住,李某当年即把房产过户在自己一人名下(下称“第一套房产”)。另一套李某的伯伯准备将来归国养老时自己居住(下称“第二套房产”)。

后来李某的伯伯决定不再回国定居了。

2015年,他从国外寄回了领事馆认证的赠与声明,决定把自己准备将来归国养老的那套房产赠送给侄子李某一人。

在当年,李某便将该套房过户到了自己名下。

再后来,李某和妻子感情破裂决定离婚,在以上两套房的分割问题上两人发生了纠纷。

那么这两套房是否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呢?

本律师认为:第一套房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第二套房产则属于李某个人财产。首先,第一套房产李某的伯伯没有明确表示只赠与给李某一人,在赠与人意思表示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适用《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认定该房产属于李某夫妻的共同财产,而不能因为房产证登记在李某名下,就认定该套房产是李某的个人财产。其次,第二套房产李某的伯伯在赠与声明中明确载明的受赠人是李某个人,而非李某夫妻,应以赠与声明中的受赠人作为房产的权利人,即该套房产是李某的个人财产,不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②婚后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到底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还是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只有在赠与人明确表示房产归受赠人一方所有的情况下,该房产才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否则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婚后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如果没有赠与声明或协议明确说明了房产只归自己子女一方个人所有的情况下,房产是否就应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呢?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是否一律认定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呢?

当然不是。

我们先来看看法律规定。

针对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的不同情形,我国《婚姻法》分别制定了以下两条婚姻法解释。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那么问题来啦。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如果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没有明确表示该出资是赠与给自己子女的情况下,该出资算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而如果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该出资则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也应认定为自己子女的个人财产。

两个截然不同的司法解释,导致各位吃瓜群众,甚至有些法律人士也摸不着头脑,不知到底应该适用哪一条法律规定?

本律师认为,对于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情况,尽管《婚姻法解释(二)》和《婚姻法解释(三)》规定不一致,但并不矛盾。在司法实践中,要判断婚后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到底适用哪一条款,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关键在两个区分点:一是房产是不是登记在出资一方父母的子女名下,另一个就是要看是不是“全额出资”。如果是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尽管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一般推定该出资属于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即应当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并且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一般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即应当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该房产应认定为自己子女的个人财产。

③婚姻存续期间,给未成年子女买房,离婚时,是否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婚姻存续期间,因为限购等各种原因,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购买的房屋,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该房产的所有权人是该未成年子女,该房产应该视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因此,该房屋不属于夫妻俩婚姻存续期间内的共同财产,如果离婚,该房产也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只有取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可拥有该房产的使用权和管理权。

另外,一旦父母为未成年子女买房后,父母无权随意处置未成年人名下的房产。这里所说的“处置”,既包括买卖,也包括将未成年人的房产进行抵押贷款等其他形式进行处理。如果父母想处置未成年人的房产,除非是基于保护未成年人自身的利益需要而进行,比如将获得的款项用于孩子的出国留学、重大疾病治疗等事项,否则父母无权处理。

2、一方婚后按照遗嘱继承的房产,离婚时,该房产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王幼柏律师解答:对于婚后按照遗嘱继承所得的房产,应考虑遗嘱的内容,如果遗嘱中指定了房产只归继承人中的一方个人所有的,则该房产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换言之,只有在婚后获得且系非遗嘱继承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继承财产,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实务难点突破:

婚后,通过什么方式继承自己父母的房产,才能避免“被”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我们来看看相关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物权法》第二十九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因此,婚后为了避免自己继承父母的房产最后变成夫妻共同房产,唯一的方式是,及早通过设立遗嘱,让父母将他们的房产指定自己一人继承,这样,才不至于出现在离婚时自己继承的房产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结果。

另外,提醒各位父母,如果要设立遗嘱把房产归自己子女一人继承,建议尽量去公证处做公证遗嘱,这样可以把风险降到最低。如果确实需要自书遗嘱,那一定要注意不能通过打印的方式设立遗嘱,而是要全部手写遗嘱。另外,特别要注意,如果遗嘱中仅仅是泛泛的写明房产由自己子女继承,那还是有争议的。所以,建议在遗嘱中明确有这样的排他性表述:“由某某某一人继承,与其妻子(或丈夫)无关;或由某某某一人继承,作为某某某的个人财产。”

3、一方婚后按照法定继承所得的房产,离婚时,该房产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王幼柏律师解答:一方婚后按照法定继承所得的房产,由于被继承人没有留下遗嘱明确指定遗产继承人,故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在婚后继承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该房产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实务难点突破:

?凡是一方婚后按照法定继承所得的房产,是否都可以在离婚诉讼中直接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不一定。《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五条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因此,若该遗产有其他法定继承人的,在遗产尚未实际分割之前,不能在离婚诉讼中直接请求分割。此时的房产涉及到两个法律关系,即财产继承的法律关系和财产夫妻共有的法律关系。这两个法律关系必须通过房产的两次分割才能解决。

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只能以已确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为准。在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过程中,如果涉及到一方是否应在离婚诉讼之外的继承关系中分得遗产的问题,则由于该问题不属于离婚诉讼的标的范围,故不可能在离婚诉讼中用列第三人的方法来解决。如果离婚诉讼已经开始,则需要离婚诉讼中的一方在离婚诉讼审结之前,另行提起一个继承之诉。此种情况下,由于离婚诉讼必须以该继承遗产之诉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法院会裁定中止离婚诉讼。

当然,根据具体案情,如果法院认为没有必要就全案中止诉讼,也会就财产分割以外的、事实已经清楚的离婚诉讼请求部分先行判决,这样做也是比较适宜的。并且,即使是一方婚后按照法定继承所得的房产,虽然被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房屋所有权证上仍是被继承人的名字,在没有办理过户或者进行物权确权之诉的情况下,法院也不会在离婚诉讼中分割。

②夫妻一方放弃继承权的法律效力如何?是否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

在离婚诉讼案件中,我们团队经常会遇到在处理夫妻共同房产时,一方放弃继承其父母包括房产在内的遗产,导致另一方离婚时少分财产。

那么,夫妻一方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是否有效?是否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

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院认为,夫妻一方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有效,不侵犯夫妻另一方的财产权。因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有权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放弃继承。继承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它与一般财产权不同的是,继承权与继承人的人身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具有明显的人身属性。放弃继承权只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配偶无关,配偶无权干涉。

另外,配偶也没有继承对方父母遗产的权利,因为配偶并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畴,因此在法律上配偶也不享有对此财产的请求权。没有财产请求权,自然也就谈不上一方放弃继承权是对另一方权益的侵害。夫妻一方放弃遗产继承权,是依法处分个人财产权利,无须征得配偶及他人许可。

大多数法院认为夫妻一方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有效且不侵犯另一方的财产权,本律师认为,这种观点和做法是比较“操蛋”的,也会导致实质上的不公平。正确的做法是,夫或妻一方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是否影响另一方的权利和利益,其行为效力如何判定,不能搞“一刀切”,而应该视情况认定。

理由如下:

其一,我国相当多的家庭属于独生子女家庭。随着我国“老龄化”越来越严重,夫妻两人同时需要赡养四个以上老人将成为现实。在广大农村地区,因为丈夫出外务工,妻子对公婆尽了相当多的赡养义务,某种程度上比儿子对父母所尽的赡养义务更多。但《继承法》第十二条却只规定了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才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此情况下,一旦夫妻一方放弃继承权,就完全可能导致另一方离婚时“被净身出户”,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其二,《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除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对上述法律规定的理解,并无太大争议。但很多人将继承权与财产所有权完全割裂开来。他们认为,继承权实际上是以民事权利为内容的一项权利资格,把这种权利资格归属为取得财产的一种期待权,并非实际财产所有权。

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是片面的,也是有悖于法律规定的。根据《继承法》第二条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九的规定,从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就依法已经取得了物权即所有权。因此,从法律意义上说,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就是继承权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时间。继承期待权因继承法律事实发生,即转化为夫妻既得财产共有权,夫妻享有平等的处理权。继承权实际取得后,继承人做出放弃继承权的决定,其行为是对财产的处分行为,实质上属于对继承所得夫妻共有财产的处分行为。因此,单方放弃行为实际构成了对夫妻另一方财产权的侵害。依照《民法通则》、《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应认定无效。

4、一方婚前继承的房产,离婚时,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王幼柏律师解答:一方婚前继承的房产,该房产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实务难点突破:

一方婚前继承的房产,但办理变更登记过户手续的时间是在结婚以后,该房产是不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真实案例:

李某生和陈某英是大学同学,恋爱多年后,在2015年国庆节在广州某五星级酒店举办了盛大的婚礼。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就在俩人准备在当年元旦办理结婚登记的前几天,李某生的父母因遭遇车祸不幸双双遇难,因为事发突然,李某生父母生前并没有立下遗嘱。作为其父母的唯一法定继承人,李某生继承了父母的全部遗产,其中包括广州的一套别墅。俩人处理完李某生父母的后事以后,还是领取了结婚证。并且,广州的别墅直到2017年才去房管局改名登记到李某生名下,2018年,因为李某生婚内出轨,陈某英提出离婚。

陈某英认为俩人在李某生父母过世时,双方已经举办了结婚仪式,故要求分得李某生父母遗留下的那套别墅,但李某生认为该套别墅是其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问:李某生继承这套别墅是否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本律师观点:首先,李某生是在其和陈某英登记结婚前继承的父母所有遗产,包括这套别墅应当属于李某生的个人婚前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虽然双方在李某生的父母去世时俩人已经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是,我国不承认“仪式婚”,而由于此时双方并未领取结婚证,因此,俩人的婚姻关系的效力应当从领取结婚证开始计算,而不是从举办结婚仪式之日起算;其次,《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物权法》第二十九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因此,李某生继承其父母遗产而取得的物权,从其父母死亡那个时间点即发生法律效力。即使是该房产改名是在双方领取结婚证以后,但不影响李某生取得其父母所有遗产属于其个人婚前财产的性质,因此该套别墅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陈某英的主张是得不到支持的。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婚姻存续期间继承的遗产,它指的是从双方结婚登记时起,至双方婚姻关系依法解除或因一方死亡而自然终止所经历的期间,既包括双方领取结婚证后的期间,也包括双方感情不和分居期间,还包括向法院起诉但尚未判决离婚的期间及已判决离婚但判决尚未生效的期间。

超全汇总:离婚房产分割常见情形(2020)
以下文章

广州律师王幼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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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分割是离婚案件中非常常见的问题,也是老百姓和专业人士普遍关心的问题。

离婚房产怎么分割?答案全在这里,下文本律师从我国《婚姻法》出发,结合司法实践,分别从父母出资购房、婚前和婚后购房、恋爱或同居期间购房、继承或赠与房产、借他人名义购房和家庭成员共同建房等六个方面完整给大家解读离婚房产分割的常见情形及其处理方法和实务难点突破。

一、父母出资购房在子女离婚时的处理方法和实务难点突破

为了便于大家理解,我把父母出资购房的不同情形共分为十一类,逐一给大家解析:

1、婚前一方父母出资购房,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王幼柏律师解答: 婚前一方父母出资,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这时候要分两种情况:父母是否全额出资。如果父母全额出资,产权也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则视为自己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若无其他约定,离婚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房产进行分割;如果父母只部分出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剩余房款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且由夫妻共同还贷,则离婚时一般会将房屋判给登记方所有并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对于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的因房价上涨所产生的增值部分,由取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实务难点突破:如果一方父母出资为俩人婚前购房时,既没有声明提供的购房款是对俩人的借款,也没有明确表示是对双方的赠与,应当怎么处理?在这种情况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方父母为其子女婚前购房的出资应视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如果该出资款项是子女的借款,则应根据实际情况确认债务人是一方还是双方,然后按债权债务处理。此时,应当提供借款方面的证据,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应推定为系对其子女的个人赠与。

2、婚前一方父母出资购房,房产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王幼柏律师解答:这种情况,一方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俩人的赠与为宜,房产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非登记方,即出资父母的子女,有权要求分割房产。当然,如果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给另一方所有或双方有其他约定的,则按照父母赠与的意思表示或者双方的其他约定处理。

实务难点突破:实际生活中,会出现很多复杂的情况:①如果一方父母出全资购房,明确表示赠与给另一方,则该房产属于另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②如果一方父母部分出资购房,明确表示赠与给另一方,则离婚时一般会将房屋判给另一方即登记方所有并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对于婚内还贷部分及其对应的因房价上涨所产生的增值部分,由取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③若父母出资一方有证据证明房产证记载于另一方名下并非其父母出资赠与双方的意思表示的,则仍应认定为对父母出资一方的赠与。④如果双方有其他约定,比如关于双方各占房产多少比例,或者如果双方不结婚该房产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等等,则按照双方约定进行处理。

3、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王幼柏律师解答:应认定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果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是按份共有,并进一步约定了各自份额,则按约定份额享有产权;如果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是共同共有,则一般视为等份共有。

实务难点突破:①在实务中,如果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是按份共有,并进一步约定了各自份额,基本上很多法院判决都是一致的,即判决双方按照登记份额享有产权;②如果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是共同共有,很多法院判决就会出现不一致的地方,有的法院直接以房产登记为依据,既然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是共同共有,就视为等份共有,判决双方平分;有的法院则会根据房屋

4、婚前双方父母均出资,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王幼柏律师解答:《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婚前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即使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也应当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简单理解为双方父母对一方的赠与,如无其他相反约定,应认定为双方按份共有。

实务难点突破:上述分割结果是在双方父母的出资既不是对其子女的借款也不是对双方赠与的情况下得出的结论。否则,应按以下情况处理:①若出资均系双方父母对双方的借款,比如双方都作为借款人以俩人的名义分别向双方的父母出具了借条,则俩人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下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时,双方应按照1比1的比例分割房产。同时,双方应共同偿还对双方父母的还款义务,并承担连带责任;②若出资均系父母对俩人的赠与,比如双方的父母在出资时都明确表示其提供的出资款是赠与双方的,则在离婚时,双方应按照1比1的比例分割房产。同时,俩人无须向双方的父母承担还款义务。

5、婚前双方父母均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王幼柏律师解答:应当认定为父母出资购房是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因为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就理解为对双方的赠与。分割时,一般还是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处理。

实务难点突破:上述分割结果是在双方父母的出资既不是对其子女的借款也不是对双方赠与的情况下得出的结论。如果是借款,则按照债务处理;如果双方父母明确表示出资是赠与双方的,则按照赠与处理(可参考上述第4点的“实务难点突破”)。

6、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王幼柏律师解答: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实务难点突破:①适用该解释的前提是父母在出资时意思表示不明,如果有证据证明父母在出资时借款的意思表示清楚的情况下,则仍应以父母当时的意思为准,而不适用此种推定;②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是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并且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一般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即应当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该房产应认定为自己子女的个人财产;但是如果是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尽管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一般推定该出资属于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即应当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提醒各位父母给自己孩子买房时,尤其要注意:一是要全额出资,不要部分出资;二是要保留全额出资的证据,比如银行流水。建议专款专用,不要使用几个银行账号转账,以免举证不能或者出现和其他财产混同的情形。如果要了解相关的真实案例,请关注本律师2018年8月14日写的原创文章:【不可能的辩护系列之一】截然不同的两条婚姻法规定:父母出资给子女购房,离婚时到底算谁的?

7、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双方或者另一方名下,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王幼柏律师解答:离婚时一般会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因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父母出资部分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有父母出资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此出资是赠与自己子女一方。

实务难点突破:①双方结婚后购房,一方父母出资,且房产证记载于另一方一人名下的,若另一方不能证明该出资为对其一人的赠与,一方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俩人的赠与;②双方结婚后购房,一方父母出资,且房产证记载于双方名下的,该出资仍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为宜,这也符合社会常理;③适用该解释的前提是父母在出资时意思表示不明,如果有证据证明父母在出资时借款的意思表示清楚的情况下,则仍应以父母当时的意思为准,而不适用此条推定。

8、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由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王幼柏律师解答: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由双方共同还贷,在现实生活中属于比较常见的一种情形。此种情形中,房产到底应该怎样分割,在司法实践中颇有争议。有人认为应当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理,部分出资部分是对双方的赠与,婚后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该房产应当平分;有人认为应当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该不动产应当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所购房屋婚后还贷部分及其对应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实务难点突破:目前较为普遍的判法是,该类房产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当然为了防止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况,对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房的,离婚分割时可对父母出资的子女一方予以适当多分,至于“多分”的数额如何掌握,应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公平合理的裁判。

9、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双方或者另一方名下,由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王幼柏律师解答:离婚时一般会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因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父母出资部分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实务难点突破:该种情形的房产,父母出资的子女一方是否可以适当多分,目前没有统一的判决标准,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10、婚后双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王幼柏律师解答:一般会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实务难点突破:该种情形的房产,现实生活中的情形比较复杂,有双方父母全部出资的,有双方父母部分出资的。如果是全部出资,按照父母出资比例分割,比较好处理;如果是部分出资,就不好按照出资比例分割,因为婚后还有子女双方共同还贷部分,通行的判法,会按照共同共有处理,并照顾出资方的利益,对出资多一方子女适当予以多分。

11、婚后双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子女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王幼柏律师解答:如果无其他相反约定,双方父母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离婚时一般会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实务难点突破:①该种情形的房产,出资多的一方子女是否可以适当多分,目前没有统一的判决标准,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②针对6-11种情形的房产,若出资系一方父母或双方父母对双方的借款,比如双方都作为借款人以俩人的名义向父母出具了借条,则俩人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下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应共同偿还并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借条是出资方子女自己一人签订的借条,此类借条法院一般不予认可,所以,如果父母出资给子女购房,如果确系借款,建议在签订借条时要求双方签名为妥。

二、婚前和婚后购房在离婚时的处理方法和实务难点突破

为了便于大家理解,我把婚前婚后购房的不同情形共分为四大类,11小类,逐一给大家解析:

(一)婚前买房,且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4种情形)

1、婚前全款购房,并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王幼柏律师解答:如果双方没有相反的约定,该房产应当认定为房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分割该房产。婚前全款购房,并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的房产,属于登记方在结婚之前就已经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因此,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该房产属于登记方的个人财产。

实务难点突破:该类型房产在离婚分割时,有朋友经常会问到以下几种情况如何处理的问题:

①该类型房产,如果是婚后取得的房产证,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本律师认为,该类型房产是一方在婚前用其个人财产购买的,虽然房产证的取得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该类型房产不过是出资方个人婚前财产在物质形态上的转化即由动产货币转化为不动产房屋,因此,该类型房产仍属于其个人婚前财产,故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②该类型房产,如果在婚后出售,房屋增值部分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本律师认为,该类型房产的增值是由于房地产市场行情的变化所造成,属于自然增值,只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而已,在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按照物权的基本法理,原物产生的孽息当然归属于原物所有人个人所有。故在这种情况下房屋出售后的增值部分仍应归原物所有人所有,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③该类型房产,如果婚后用于出租,所得收益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本律师认为,该类型房产用于婚后出租属于一种经营行为,如果另一方参与了经营,按照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规定,此时的租金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该类型房产婚后出租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是否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关键点在于另一方有无“参与经营”。各地法院在处理该类型房产租金归属问题时,采取的举证责任原则完全不同:有的法院要求另一方举证证明其参与了房产出租的经营管理;有的法院则采用推定原则,即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租金首先推定为夫妻共同所有。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证据证明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比如发布租赁信息、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催收租金)仅由自己一方进行的,则婚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应归房产所有人个人所有。因为举证责任分配不同,往往导致最后的判决结果迥然不同。

④该类型房产,如果婚后由双方经营出售,所得收益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这里说的经营出售,是指婚后不断地将房产卖出、买入,经过一系列的“炒房”操作,伴随着房地产价格不断上涨,该类型房产原来的价值变成了更高价值的一套或者数套房产。本律师认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该类型房产产生的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可以将现在房产的价值扣除该类型房产原来的价值后,将收益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这就提醒我们,在将婚前房产用于非自住的投资用途时,另一方是完全有权利就投资收益主张权利的。

我们分析以上②③④这三种情况,确定该类型房产增值部分的归属时,需要从该增值是基于原个人房产的自然增值还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的增值来判断,前者原则为个人所有,后者原则为共同所有。

⑤该类型房产,一方承诺结婚后即转化为共同财产的,离婚时该房产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本律师认为,不管是一方口头承诺还是书面承诺,该类型房产仍属于其个人婚前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除非双方在公证处做了公证。《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因此,一方承诺把其婚前房产在结婚后即转化为共同财产的,在房产没有办理房产变更登记之前,一方可以行使撤销权。另,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也即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是不可以撤销赠与的。因此,如果该类型房产,一方承诺结婚后即转化为共同财产,建议尽快去公证处做公证。公证以后,如果双方离婚,该房产即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婚前全款购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加上另一方名字,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王幼柏律师解答:如果双方没有相反的约定,加名行为视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该类型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实务难点突破:

①该类型房产加名之后,一方能不能行使撤销权,撤销赠与?

本律师认为,《婚姻法司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该规定其实已明确,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若赠与房产已经办理变更登记则不能撤销赠与。另,《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的证明,房产证上已记载了被加名人为房产共同所有人,那么该房产便属于双方共同拥有。因此,该类型房产加名之后,不能行使撤销权。

②该类型房产加名之后,离婚时,是不是两个人对半分割?

本律师认为要分情况。该类型房产加名后,双方对该房产拥有共同所有权,在他们没有分割之前是所有权人。如果双方婚姻关系结束,意味着双方没有了共有基础,财产就可以分割。共有分为两种:一种是按份共有,一种是共同共有。如果是按份共有,因为双方当初对房产所有权约定了具体的份额,而且该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么应按照双方约定的份额分割房屋的所有权。如果是共同共有,很多法院往往会出现不一致的判决,有的法院直接以房产登记为依据,既然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是共同共有,就视为等份共有,判决双方平分;有的法院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做出判决,比如会全面考虑购买该房产的资金

3、婚前首付买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王幼柏律师解答: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本文来自:法小律,原地址:https://www.237fa.com/fa/46176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