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离婚了归谁(如果房产归谁?)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离婚时房子该怎么分割?7种情形详解+法院裁判规则(收藏备用)
本文

离婚过程中除了离婚本身之外,往往还伴随有抢孩子(争夺抚养权)、分房子(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两件事情。

今天明律就主要从实务角度说一说分割房子的事情,讨论一下哪些房子离婚时能分割?

因为是实用干货,所以很多地方本文就不展开不深入了,相关法条也不援引解析了,直接上结论。赶时间的,没耐心读完全文的读者,只看加粗标黑部分亦可。

一、协商一致,怎么分都行

按照法律规定,离婚能分的房子仅限于夫妻共同房产。因此,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房产,夫妻之外的其他人产权的房产,有他人产权的共有房产,均不属于离婚时应分割的房子。

但是,民事法律关系推崇“意思自治”原则,简单地说就是“当事人自己说了算”、“当事人约定优先于法律规定”。因此,如果当事人(包括但不限于夫妻两人)能协商一致的话,其实无论什么性质的房屋都是可以拿出来在离婚时予以分割的。

即,协商一致,离婚时可以分割非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子。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写清楚了各自份额)和共同共有(没有注明各自份额)。分房子时,按份共有的房屋就按登记的份额计算各自份额;共同共有的房屋一般以100%除以共同共有的人数来均分房屋份额。

但是,当事人协商一致时,既可以不按照产权证记载的份额分割,也可以不按共同共有人的人数均分。

即,协商一致,离婚时分房子,可以突破或否定依据产权登记计算出的相应份额。

离婚时的协商一致主要有两种情形:去民政局登记离婚时的协商一致;去法院诉讼离婚调解时的协商一致。其实无论在哪儿,只要是能协商一致,都算数的,都合法有效的,但务必记得变更过户是才取得房屋产权的终点,收到相应钱款才是落袋为安的终点。

本文主要讨论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时,依照法律规定,离婚时哪些房子能分割?即“诉讼分割”时怎么分房子。

二、只要有名字,一定有权分

明律看过不少离婚分房子的文章,从法律规定、房屋属性、产权登记、取得时间、全款或有贷款、出资情况、父母出资、赠与继承等方面全方位全线铺开,娓娓道来,面面俱到,看得人千头万绪头晕目眩的。普通百姓看完后,一般还是搞不懂自己家的房子到底能不能分?

房子作为不动产,当然先看不动产登记了。一方判断自己有没有权利分房子,须先看房产证。

只要房产证有名字,不管房屋是婚前取得还是婚后取得,也不管是谁出资,之前是另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其他人的财产,一方上了名字后就肯定有权分了。剩下的无非是按登记份额分,还是按共同共有分的问题。

请注意一种特殊情况:房产证上有夫妻之外的其他人的名字。

此时,因为涉及到夫妻之外的其他人的权益,就不在离婚案件中判决分割该房屋。各当事人可自行协商,或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分割该房屋。

有名字的夫或妻也还是有权利分此种房屋的的,只是不在离婚案件中处理而已。

请注意前述特殊情况中的一种特殊情况:其他人为夫妻生育的未成年子女。

此时,法院重点审查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是赠与未成年子女,则该房屋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离婚时不能分;如并非赠与,离婚时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可以分割。

三、无产权证,等有证了再说

无产权证房屋大致可分两种情形:

其一,根本不会有产证,例如承租公房、宅基地房屋、小产权房屋、违章建筑等。

其二,可以取得产证,但离婚时还没取得产证,例如期房、限制转让期间的拆迁安置房、已交房但产权证还没办妥的房屋等。

第二种情况有明确规定:当事人自己协商,协商不成的,法院最多判决由当事人使用,不会判决所有权。有了产权证,可以另行起诉。

第一种情况就比较复杂了。

没有买下产权的承租公房,在离婚时,法院只会判决使用权的归属,不涉及房屋的产权问题。

宅基地房屋,法院大概率是不处理的,理由一抓一大把:是家庭财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是没产证的房屋;离婚后一方因户籍的迁移丧失村民待遇的。小概率处理的,一般判决获得房屋的一方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小产权房,法院要么参照第二种情况判决使用,不涉及所有权;要么压根不处理。看造化了。

违章建筑,法院不处理。谁给你的勇气,让法院分割违章建筑?梁静茹吗?

四、婚前购房写出资方一人名字

科普一下,法律上婚前婚后是以“登记结婚”的日期为界的,不是以举办婚礼的日期、或者实际开始共同生活的日期为界的。

一方婚前出资购置的房屋(包括其父母出资购置的情形),只登记了出资人一个人的名字的,该房屋是其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一种特殊情况: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虽然不改变该房屋是个人财产的性质。但婚后夫妻共同还贷及房屋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可请求分割这一部分。

五、婚前购房,写另一方名字

婚前,男方(或男方父母)出资购房写女方一人名字,或者女方(或女方父母)出资购房写男方一人名字,此时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就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

一般情况下,会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男女双方共同共有财产处理。

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出资方明确表示归登记一方个人所有的,则按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

六、婚前双方出资一方名字

婚前,双方共同出资买房,只写夫或妻一方名字的,要看购房是不是在双方同居生活期间。

其一,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购房,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其二,双方在非同居生活期间购房,视具体情况而定,会有共有财产、借款、赠与等多种可能。

婚前,双方父母均出资,只写夫或妻一方名字,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无相反证据,则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

七、婚后取得,写一方名字

这是最复杂的状态了,不可一言概之了,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明律归纳一下常见的几种情形:

1, 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置的房屋,即便只写了夫妻一方的名字,也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2, 婚后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只写自己的名字,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但若一方只支付了首付款,则房款尚未偿还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 婚后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写另一方的名字,算婚内赠与,属于另一方的个人财产。

4,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写自家子女一个人的名字,有协议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注意这个推定结论和父母婚前出资买房是截然相反的。

5, 婚后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写非自己子女的夫或妻一个人的名字,算夫妻共同财产。但协议明确约定赠与夫或妻某一方的除外。

6, 婚后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写夫或妻一个人的名字,算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7, 一方婚后继承或受赠的房屋,就算只写了一方一个人的名字,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8, 一方婚后继承或受赠的房屋,遗嘱或赠与合同写明只归一方个人所有的,算一方的个人财产。

9, 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房的,即便只写了一方或者另一方的名字,该房屋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10,婚后所得动拆迁房,要看被拆迁房屋的性质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一般而言,动迁不改变房屋的财产性质。除非被拆迁房屋与动拆迁取得房屋产权登记不一致,则另当别论。

综上所述,婚后取得房屋,即便只写一方名字,也以“夫妻共同财产”为一般情况,个人财产为特殊情况。

八、法院怎么处理?

1, 双方协议一致,按双方协议内容处理。

2, 双方都要房子的,竞价,价高者得。

3, 一方要房,一方不要房的,拿房的一方给另一方折价款。

4, 双方都不要房子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分售房款。

九、总结

1, 协商一致的“约定”始终优先于法律规定的“法定”。

2, 结婚、离婚均不改变房屋是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

3, 不管婚前婚后,加夫或妻一方的名字,肯定会让该房屋变成共有财产。

4, 共同出资所得房屋,基本都是共同财产。

5, 婚前所得房屋,以个人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为特殊。

6, 婚后所得房屋,以共同财产为一般,个人财产为特殊。

7, 父母出资买房写自家子女一个人名字的,婚前推定为其个人财产,婚后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条总结仅供参考,实操时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

本文基本涵盖了离婚分房的常见情形,按图索骥,八九不离十,建议收藏备用,以备不时之需。

离婚时房产到底归男方还是女方?
随着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以及购房的热潮渐渐退去,很多夫妻在结婚前以及婚姻存续期间都拥有房产,当夫妻之间感情确已破裂、已经形同陌人时,房产如何处理成为了离婚诉讼中不可避免的问题。

根据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的相关规定,在离婚诉讼中的房产分割可以分为婚前婚后两大部分,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具体按照出资情况以及产权情况来进行分析。

第一、婚前购房

一、婚前男女一方单方出资的情况:

1、婚前男女一方单方出资后,在结婚前(取得结婚证前而非举办婚礼前)取得房屋产权,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名下,并且出资方已经在婚前清偿了全部贷款或全款购买此房产。那么在离婚诉讼中,该房产一般认定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

2、婚前男女一方单方出资后,领取结婚证前房本或不动产权证书还未获得,但是出资一方已经自己清偿了全部贷款或全款购买此房产,婚后取得的产权证书上登记为出资方名下。那么在离婚诉讼中,该房产一般认定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

3、婚前男女一方单方出资后,由于出资方的资金不足,但能够支付首付款,并申请了银行贷款,而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一方名下,领取结婚证后夫妻双方又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此房产的银行贷款。那么在离婚诉讼中,该房产一般认定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但是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部分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如果此房产还有未偿还完的贷款则应当认定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由产权方自己承担。

4、婚前男女方一方单方出资后,由于出资方不具备购房条件或其他限制原因,导致该房屋的产权登记在非出资方名下,那么在离婚诉讼中,一般会认为出资以非出资方名义购房,若无特殊情况,会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共同共有来处理;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或协议约定出资方明确表示归登记一方个人所有,按产权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

二、婚前购房男女双方共同出资的情况:

1、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的,在领取结婚证前的同居期间所购房屋,一般认定为共有财产处理,领取结婚证后则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二人中的任何一人名下,在领取结婚证前如果双方同居,并且在同居期间所购房产,一般认定为共有财产处理;在领取结婚证前并未同居但却购买了房屋,具体是按照共同共有财产处理还是按照借款或赠与处理,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最后会考虑到各方因素如出资额、出资背景、出资意图等,然后再由法院作出认定。

三、婚前父母出资购房的情况:

1、婚前男女方一方父母全资出资购房,并登记在出资方的子女名下,那么在离婚诉讼中,一般被认定为登记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2、婚前男女方一方父母仅仅支付了首付款,并只登记在出资方的子女名下的,那么在离婚诉讼中,贷款是由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则一般认定为房产为登记方所有,并由登记方支付剩余贷款。但是对夫妻双方在夫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由产权方对另一方补偿。

3、婚前男女方一方父母仅仅支付了首付款,但登记在另一方子女名下的,那么在离婚诉讼中,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有明确的证据能够证明父母表示赠与登记方或夫妻双方或者有其他相反约定的除外(一定是事前的,事后补的很难认定除非进行追认)。

4、婚前男女方一方父母仅仅支付了首付款,但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的,那么在离婚诉讼中,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等分,但是如果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及各自份额,则按照双方约定享有房屋产权。

5、婚前男女方父母均出资,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或双方名下,那么在离婚诉讼中,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视为双方父母的出资是对各自子女的赠与。

第二、婚后购房

一、婚后夫妻购房的情况:

1、婚后夫妻一方以自己婚前个人财产购房,如果登记在出资人的名下,那么在离婚诉讼中,一般认定为房屋是出资方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的转化,视为个人财产;若出资方只支付了首付款,还有未偿还的贷款部分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后夫妻一方以自己婚前个人财产购房,如果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非出资方名下,那么在离婚诉讼中,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婚后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购房,如果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者房屋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那么在离婚诉讼中,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婚后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购房,如果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那么在离婚诉讼中,并不能简单的按照登记情况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一般需要审查夫妻双方在买房后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是否是真实意思表示,如果是,则将该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暂时管理(仅仅是管理);如果不是,则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情况:

1、婚后男女方一方父母全资出资购房,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那么在离婚诉讼中,一般按照有协议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这里的协议一般是购房前的协议,但是购房后也可以追认或重新签订)

2、婚后男女方一方父母全资出资购房,登记在对方子女名下或双方子女名下,那么在离婚诉讼中,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有协议明确约定赠与一方的除外。

3、婚后男女方一方父母仅仅支付首付款或部分出资,但是夫妻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房贷的,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或双方子女名下,那么在离婚诉讼中,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对方子女的赠与,但如果有协议明确约定赠与一方的除外。

4、婚后男女方父母均出资的,登记在一方名下或双方名下的,那么在离婚诉讼中,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有协议明确约定的除外,有约定从约定。

综上所述,从以上分析的情况来看,在离婚纠纷中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不论是父母出资还是夫妻出资,最好在出资购房时订立一份协议。西方一些国家普遍采取了婚姻财产登记,但是我国与其他国家不同,在婚姻缔结中更加注重民俗、情感等,如果盲目的订立协议很可能会影响夫妻间的和睦,也会在子女与父母造成一定的隔阂。因此,还是秉承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在婚姻存续期间尽量以夫妻和睦为原则,是否订立协议需要综合考虑。

另外,本文所涉及到的婚前婚后的时间节点均为领取结婚证的时间,而非办理婚礼或订婚的时间,领取结婚证后才是法律意义上的合法夫妻。

离婚房产如何分割?房子是婚后按份共有的
结婚买房是人生大事,为此,很多人不仅自己拼尽全力去挣钱,而且,很多情况下,也会倾尽自己父母毕生的积累。

有些夫妻,在婚后购房时按照双方的出资比例,在房产证上明确了各自所占的份额,即按份共有。这种按份共有的房子,离婚时该如何分割?到底是按照房产证登记的份额分割,还是平分呢?

案例简介

张某、范某婚后购买了一处房屋,首付款是张某父母出资,剩余贷款由夫妻两人共同偿还。该房屋登记在张某、范某两人名下,其中房产证载明张某享有70%的份额,范某享有30%的份额。

后来双方感情破裂决定离婚,但是对于如何分割房产有争议。

张某认为,应按照房产证载明的份额予以分配。

而范某则认为,婚后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双方并没有明确的书面财产约定,故应该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平分。

律师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但婚内财产约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我认为,本案中的房屋系张某、范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双方虽然对房屋没有明确的书面财产约定,但是房产证中双方份额的确定,亦是双方权衡利益充分考虑后达成的一种合意,在一定程度上亦可视为夫妻间的婚内财产约定。

因此,该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

当然,在离婚财产分割时,除了房屋的登记状况外,法官通常还会考虑房屋的实际出资情况、实际使用情况、双方是否存在过错以及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等多种因素,在此基础上做出一个公平的裁判。

借这个案例提示一下大家,虽说离婚是每一对伴侣最不愿面对的结局,但与其事后争个面红耳赤、还无法达成共识,不如未雨绸缪,事先对财产作出约定。

此时,一份专业的婚前财产协议或者婚内财产协议就显得尤为必要,它可以避免将来不必要的财产纠纷,即使双方最终还是对簿公堂,也可以将其作为财产分割的证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结婚买房是人生大事,为此,很多人不仅自己拼尽全力去挣钱,而且,很多情况下,也会倾尽自己父母毕生的积累。

有些夫妻,在婚后购房时按照双方的出资比例,在房产证上明确了各自所占的份额,即按份共有。这种按份共有的房子,离婚时该如何分割?到底是按照房产证登记的份额分割,还是平分呢?

案例简介

张某、范某婚后购买了一处房屋,首付款是张某父母出资,剩余贷款由夫妻两人共同偿还。该房屋登记在张某、范某两人名下,其中房产证载明张某享有70%的份额,范某享有30%的份额。

后来双方感情破裂决定离婚,但是对于如何分割房产有争议。

张某认为,应按照房产证载明的份额予以分配。

而范某则认为,婚后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双方并没有明确的书面财产约定,故应该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平分。

律师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但婚内财产约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我认为,本案中的房屋系张某、范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双方虽然对房屋没有明确的书面财产约定,但是房产证中双方份额的确定,亦是双方权衡利益充分考虑后达成的一种合意,在一定程度上亦可视为夫妻间的婚内财产约定。

因此,该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

当然,在离婚财产分割时,除了房屋的登记状况外,法官通常还会考虑房屋的实际出资情况、实际使用情况、双方是否存在过错以及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等多种因素,在此基础上做出一个公平的裁判。

借这个案例提示一下大家,虽说离婚是每一对伴侣最不愿面对的结局,但与其事后争个面红耳赤、还无法达成共识,不如未雨绸缪,事先对财产作出约定。

此时,一份专业的婚前财产协议或者婚内财产协议就显得尤为必要,它可以避免将来不必要的财产纠纷,即使双方最终还是对簿公堂,也可以将其作为财产分割的证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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