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鉴于:

甲乙双方将合作开展【 】 业务。双方在业务接洽过程中,可能向对方披露有关其自身或关联方或其他为实现双方合作目的的第三方的商业秘密等重要信息(保密信息);同时双方也可能在谈判和磋商时无意中接触到对方或其关联方或与实现双方合作目的的第三方的此类信息。双方均希望对自身保密信息予以有效保护。为此,双方同意签署本保密协议并遵照本协议的条件和约定。

一、保密信息的范围及内容

1. 接收方和提供方

“接收方”指:保密信息的获得方。“提供方”指:保密信息的来源方。

2. “保密信息”是指信息提供方及其关联企业所掌握的如下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提供方及其关联企业、合作第三方(含潜在)的发展规划策略、市场计划、商务信息、商业机密、商业模式、财务信息、经营信息、管理体系及制度、交易结构、实施方案、资金结构及方式、各种决议、会议文件、尽职调查报告、各种审计评估资料、治理结构、未决诉讼、人事关系及纠纷、各种协议和合同、各种调查分析报告等;

(2)提供方拥有的知识产权(不论是提供方独自拥有的,或是和其他方共同拥有的,亦不论是现有的,或将来开拓发展的),包括但不限于商标,软件及相关程序、资料的著作权,专利及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信息等;

(3)项目开展过程中形成的一切会议文件、纪要、协议、工作方案等信息,以及一切与双方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4)其他非公开文件、资料等信息。

3. 上述保密信息不仅包括信息提供方及其关联企业自身的信息,而且包括提供方客户及潜在客户、商业合作方、交易对手的一切信息。

4. 无论提供方以口头、书面、图像、电子文档等何种介质和方式向接收方披露保密信息;无论保密信息是否为提供方主动披露;无论提供方是否明确表示所披露信息具有保密性或专有性,接收方均应当根据本协议履行保密义务。

5. 接收方通过对保密信息研究、整理、比对、计算、核查等得出的派生信息属于本协议所称的保密信息。

6. 提供方确认并承诺,披露给接收方的保密信息均系通过合法手段获得,提供方不承担接收方使用该等信息导致的任何后果。

二、保密义务

1. 接收方在获得提供方的保密信息后将采取必要的、恰当的措施进行妥善保管,并防止保密信息由任何第三方获知(在本协议中包括但不限于其他任何企事业单位、个人、政府机关、媒体及接收方不参与承办本项目的其他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及雇员),该措施应至少相等于接收方为保护其自有商业秘密所采用的措施和制度。

2. 未经提供方事先书面许可,接收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口头、书面,或者使用电子文档、音像资料、磁盘/光盘、通信网络等介质)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保密信息。

3. 接收方保证保密信息仅用于与本项目有关的用途或目的。未经提供方书面许可,接收方不得为其自身或任何第三人利益将保密信息用于其他用途。

4. 保证保密信息仅可在经提供方授权的接收方参与承办本项目的负责人和雇员范围内知悉,非经提供方授权,接收方需保证其余任何人员均不得知悉该等保密信息,如接收方非授权人员知悉并泄露了该等保密信息,接收方须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在上述人员知悉该保密信息前,接收方应向其提示保密信息的保密性和应承担的义务、责任,并保证上述人员同意接受本协议条款的约束,确保上述人员按照本协议履行保密义务。

5. 经提供方授权的接收方聘请的中介机构、咨询公司或其他双方以外的人员协助本项目相关工作,接收方应向其提示保密信息的保密性和应承担的保密义务,并保证上述人员同意接受本协议条款的约束,确保上述人员按照本协议履行保密义务。如上述聘请的中介机构、咨询公司或协助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所规定的保密义务,接收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第六条向提供方承担违约责任。

6. 接收方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未经提供方许可对提供方非公开的文件、资料等进行浏览、复制、拍摄、抄录等)获取提供方未向接收方披露的非公开信息。

7. 如接收方发现保密信息因自身过失泄露,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提供方报告。

8. 若接收方作为提供方顾问单位(包括不限于财务、税务、法律)或作为提供方项目的资金提供单位(包括潜在的),在提供顾问过程或交易谈判中(包括参与提供方组织的尽职调查等)所知悉的所有项目参与各方的各种信息,若提供方在项目开展过程中与项目其他方签订了保密协议的,则该保密协议的各项条款同样适用于接收方;

接收方在此确认并承诺,提供方已向接收方(包含接收方雇员及接收方自行聘请的中介机构等)提供了提供方与相关方签订的保密协议,接收方非常清晰的知悉其中的内容和含义并对该等协议中涉及的相关信息负保密义务和承担相应的违约及赔偿责任。

三、其它相关义务

1. 接收方应容许提供方在所有合理的时间检查和稽查所有与保密信息相关的文件和档案。

2. 保密信息经合法方式进入公众领域前,如提供方提出要求,接收方应按照提供方的指示将含有保密信息的所有文件或其他资料归还提供方,或者按照提供方的指示予以销毁。

3. 接收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等与上市公司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则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保守秘密,不得从事内幕交易。

四、豁免条款

本协议关于对保密信息的保护不适用于以下情形:

1. 保密信息在披露给接收方之前,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

2. 在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未被违反的前提下,保密信息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

3. 接收方应法院或其它法律、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披露保密信息(通过询问、要求资料或文件、传唤、民事或刑事调查或其他程序)。当出现此种情况时,接收方应及时通知提供方并做出必要说明,同时给予提供方合理的机会对披露内容和范围进行审阅,并允许提供方就该程序提出异议或寻求必要的救济;

4. 由于法定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确定的保密义务时,甲乙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在上述情况发生时,接收方应在合理时间内向提供方发出通知,同时应当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说明。

五、其他

1. 本协议效力独立于双方因本项目签署的其他协议。本项目因任何原因终止后,本协议对双方仍具有约束力,接收方应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做出违约行为的一方应当按照本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2. 项目终止后,接收方应立即停止使用所有的保密信息,而且只要此种信息尚未依法进入公众领域,接收方就不得继续使用,也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此等保密信息。提供方有权要求接收方将含有保密信息的所有文件归还提供方或者将其根据指示销毁;

3. 本协议中约定的保密内容仅为列示,接收方对本项目过程中知悉的但未在本协议中约定的一切未公开的信息均负保密义务并承担相关责任。

六、违约责任

如接收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条款,提供方有权要求接收方立即改正或补救。接收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提供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和由此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如果提供方确认,对违反本协议的行为仅采取赔偿的补救措施是不够的,则提供方还有权采取禁令、实际履行或其他合理的救济措施。

七、争议解决

1. 本协议的制定、解释及其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纠纷之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的约束。

2. 由于本协议的履行或解释而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双方无法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八、协议生效、有效期及文本

1.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及授权代表签名之日起生效直至本协议中所称的保密信息经合法方式进行公开。

2. 本协议一式二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联系人:

来源:各地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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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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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各地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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