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青新闻网讯 近日,很多市民都对老旧小区不动产登记办证存在疑问,不知道老旧小区是否可以办理房产证,办理“大房本”的房屋性质如何确定等问题。下面就随河北青年报小编一起来看看老旧小区不动产登记的相关热点问题。 (图片来源于保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微信公众号) Q1:目前保定市主城区有很多老旧小区,这些小区时间久远,是否可以正常办理房产证? 保定房管局(你关心的热点问题回答在此) A: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起草了《保定市非住宅用地和划拨住宅用地上建设住宅及配套商业等房屋登记办法》并上报市委、市政府研究通过后,该《办法》市政府已经印发(保政办发〔2020〕1号),可以解决多数老旧小区多年来没有房本的难题。 Q2:若老旧小区还没有办理“大房本”,该由谁牵头办理?如何办理? A:占用非住宅用地中部分土地建设的住宅及配套商业还未办理首次登记(即“大房本”)的,应由建设单位牵头,根据相关的批准文件进行土地分割后,再依据办理首次登记的相关材料,由建设单位牵头办理首次登记。 Q3:老旧小区办理“大房本”时,房屋的性质如何确定? A:占用非住宅用地中部分土地或划拨住宅用地上建设的住宅及配套商业办理首次登记(即“大房本”)时,房屋用途依据规划批准确定。 房屋性质根据项目审批资料确定。部分项目审批时为经济适用住房或房改售房,则相应的房屋性质就为经济适用住房或房改房。若没有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建房)或房改售房批准手续的住宅及配套商业等房屋,其性质确定为“自建房”。部分房屋是公私混合产权,即一部分产权为个人所有,一部分产权为单位所有的情况,房屋性质确定为“其他”。 Q4:老旧小区办理了“大房本”之后该如何办理“小房本”? A:占用非住宅用地中部分土地或划拨住宅用地上建设的住宅及配套商业办理了首次登记(即“大房本”)后,办理“小房本”时,若房产涉及国有资产,转让前应取得有权部门的书面批准意见,再提交相关的办理转移登记的手续,即可办理“小房本”。 Q5:老旧小区已有相关手续,已取得“小房本”后是否可以正常进行上市交易? A:已经规划、住建等有关部门审批,占用非住宅用地中部分土地或占用划拨住宅用地建设的住宅及配套商业等房屋,已登记并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小房本)的,属于已购公房(房改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建房)进行转移登记时,参照《保定市主城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退出管理实施细则》(保政办发〔2017〕29号)执行,其他自建住宅按照税务部门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评估的价格(以下简称房屋计税价格)的1%补缴土地价款,配套商业等房屋按照房屋计税价格的3%补缴土地价款。补缴土地价款后即可正常进行上市交易。 Q6:老旧小区取得“小房本”后,再上市交易办理转移登记时,土地和房屋的性质如何确定?土地的用途和出让年限如何确定? A:占用非住宅用地中部分土地或占用划拨住宅用地建设的住宅及配套商业等房屋办理转移登记时,房屋性质记载为市场化商品房,土地性质记载为出让,土地用途记载为住宅、商服等用途,城镇住宅用地出让年限按七十年计算,商服用地出让年限按四十年计算,起算时间从该宗土地上第一套房屋补缴土地价款后办结转移登记之日起计算,后续转让的同类房屋的土地出让年限相应缩短。 公私混合产权房屋仅转让其私有份额的,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土地性质、用途和房屋性质、用途保持不变。公私混合产权房屋成套转让或该套房屋的公有份额转让给私有份额权利人时,可在补缴土地价款后,办理转移登记或土地性质、用途、出让年限和房屋性质的变更登记。 Q7:老旧小区办理房产证时,还有哪些限制性条件? A:非住宅用地和划拨住宅用地上建设的住宅及配套商业等房屋性质为“自建房”和“其他”的,不得利用“化零为整”等方式转让房屋,使得整宗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或性质、用途发生变更。 文/河青新闻网记者万琦 通讯员贾紫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