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离婚2岁的怎么判(有两个离婚怎么分割)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离婚时孩子怎么判?还这么想你就错了

导语:近年来,离婚率持续上升,很多夫妻在离婚过程中,最烦恼的不是财产,而是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孩子是上天给予婚姻最美好的馈赠,即便父母离婚,亲子间的关系也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那么,民法典对子女抚养权问题具体是怎么规定的?法官用典型案例向我们作出了说明。

 

基本案情

 

邓某与黄某于2009年相识,经自由恋爱后,于2013年登记结婚,并于2014年生育女儿邓某A,于2016年生育儿子邓某B。邓某长期在外务工,很少回家。邓某A、邓某B出生后一直跟随黄某生活,并由黄某的父母协助照顾。

 

2017年,因黄某猜疑邓某与同事有暧昧关系而引发夫妻矛盾,双方于2017年6月开始分居生活。邓某从2018年开始未承担过两个孩子的抚养费,也未探望过两个孩子。2018年12月邓某诉至法院,要求与黄某离婚,经法院审理后,认为邓某与黄某有和好的可能,判决驳回了邓某要求离婚的诉请。判决后,邓某、黄某仍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夫妻感情未得到改善,2020年邓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黄某离婚。

 

裁判结果

 

郴州中院认为,考虑到双方子女长期随女方黄某及黄某的父母生活在老家县城,已形成稳定的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女儿邓某A已在老家县城上小学,儿子邓某B年仅四岁多,尚属幼儿,还需要精心的照料。而邓某常年在外地工作,与孩子的相处时间甚少,且未与孩子建立起良好的父子、父女感情。

 

相比之下,孩子继续随母亲黄某生活,由黄某直接抚养,明显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故判决双方子女邓某A、邓某B由母亲黄某直接抚养,由邓某支付黄某相应的小孩抚养费。邓某依法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黄某应协助邓某探望子女。

 

典型意义

 

司法实践中常出现“婚生有两个子女的,一般由父母双方各直接抚养一个”的裁判做法,郴州中院严格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确定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子女”的裁判原则,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将孩子均判由父母一方(女方)直接抚养,彰显了依法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司法裁判理念。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确定原则(一)

 

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

17

 

 

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确定原则(一)

——张某诉王某离婚纠纷案

 

裁判要旨

 

 

对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如何确定,应当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利益”原则,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及子女生活模式、受教育环境等具体情况,兼顾父母双方的诉求及客观实际妥善解决。

 

基本案情

 

张某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2013年生育一子张小某。因双方婚前了解较少,婚后发现性格不合,常因家务琐事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2019年6月张某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但未准予,现时隔一年原、被告仍无法和好。张某诉请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张小某归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某辩称:同意离婚,原告自从第一次判决不离婚后,近一年时间没有回过家。被告要求分割某小区住房及地下室,并要求原告对其进行补偿60万元;婚生子张小某随其生活。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2013年生育一子张小某。2019年6月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现被告同意离婚,要求分割坐落于某小区的房屋及地下室,但此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为北京现代汽车一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将此车变卖2万元。原、被告均认可双方没有共同债权债务。

 

一审期间,王某作为孩子的母亲拿出给孩子录的视频为证,孩子用稚嫩的声音说:“我喜欢妈妈”。王某认为张某作为父亲业务繁忙,根本无法精心照顾孩子,会耽误孩子学习和成长,自己更适合抚养孩子。张某作为父亲,认为孩子妈妈王某住的离学校远,自己虽然忙,但爷爷奶奶无论在时间上还是经济上都能帮助照顾孩子,且爷爷奶奶住的离孩子学校很近,接送孩子很方便。为了得到抚养权,张某在庭审后法官主持的调解中表示,如果孩子归他抚养,他自愿放弃向王某主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放弃对汽车的分割,房屋也可由王某继续居住。

 

裁判结果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决:一、准予双方离婚;二、张小某随其父张某生活;三、王某每周探望张小某一次,具体探望时间、地点及方式由原、被告自行协商;四、未取得房产证的涉案房屋归王某居住使用。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认为一审法院将其在调解中的意愿当成影响财产分割的判决,属于断章取义。二审法院认为,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张某在一审期间明确表示为达到抚养目的,自愿放弃抚养费及涉案车辆的分割,也同意涉案房屋仍可由王某居住,该意见明确具体,意思表示真实,符合当事人自行处分的原则。一审法院综合本案当事人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的整体意见,考虑并实现了张某的诉讼目的,并无不当;一审判决内容系在涉案房屋未取得所有权证书,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及相应补偿的情形下所作出的,并考虑当事人为达到诉讼目的而作出的自愿处分行为,而非针对涉案房屋所有权及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各项权能的最终判决。待房产具备办理所有权证条件时,双方可就房屋所有权及所蕴含的各项权能进行协商或另案主张。据此,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解读

 

确定父母一方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关系时,应根据子女的最大利益原则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直接抚养人的抚养能力。抚养能力应当包括抚养人的健康状态、个人品格、受教育程度、经济能力、居住条件和职业状况等因素在内,这些因素往往会涉及到抚养人能否充分行使和负担对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经济能力仅是作为考虑子女抚养问题的一个因素,并非决定性条件,不能将哪一方能提供更为优厚的物质条件或者一方不需要另一方支付抚养费作为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决定性因素。(二)抚养子女的意愿及对子女的感情和态度。(三)子女的年龄和性别。一般情形下,年幼的子女适宜由母亲照顾,而同性别的子女与父母间的沟通较便利和自然,也符合性别发展的规律。(四)子女受教育环境的继续性和适应性。应当考虑子女成长环境及父母所提供照顾的稳定性及继续性等因素,尽量维持子女在父母离婚前后的成长环境(如近亲属照顾、家庭环境和学校或者社区等成长环境)的相似或者一致。(五)其他可供参考的因素。如近亲属协助照顾的意愿和能力,子女对双方近亲属的依赖关系和感情等。

 

除上述常规因素外,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一)子女的年龄是参考因素但不是绝对因素,两周岁内,子女年幼有对母亲依赖的天性,但如母亲存在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子女、被判处长期徒刑等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情形的,也可以由父亲一方抚养子女。(二)对于两周岁以上子女,父母均有抚养意愿、抚养条件相近的,还需要考虑父母一方身体状况,是否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等综合因素。在不改变子女学习环境和不影响子女生活安定的情形下,父母离婚后也可协议子女轮流随父母生活。(三)婚姻中的过错不是剥夺对子女抚养权的理由,不能一概剥夺过错方对子女的抚养权。不顾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将未成年子女一律判归无过错方直接抚养,以此作为对过错方的惩罚和对无过错方的补偿,其实是在漠视子女的利益。(四)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未对子女抚养问题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引导当事人明确诉讼请求。当事人就子女抚养问题未达成一致,又坚持不要求人民法院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可以判决不准离婚。

 

本案中,孩子张小某七岁,还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从感情上对母亲的依赖,不能作为选择对其利益最大化的唯一标准。原、被告双方抚养子女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抚养权,但张小某随祖父母生活时间较长,且祖父母有能力有意愿帮助抚养,可以作为争取抚养权的有利条件予以考虑,特别是对于张小某来说已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生活模式及学习环境,随意改变势必影响其生活及学习,因此张小某由张某抚养为宜,母亲王某可充分行使探望权。考虑到张某在调解中宁愿放弃房屋居住权、车辆及抚养费,也愿意抚养孩子的意愿,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张小某随其父张某生活,王某每周探望张小某一次,未取得房产证的涉案房屋归王某居住使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由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法官简介

 

 

虞宏,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三级高级法官。

 

一审独任审判员:虞 宏书记员:邓小磊

 

编写人: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罗 琳

 

审定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芦 强,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赵军蒙

 

 

 

更多信息,长按|扫描二维码

 

关注

?山东高法

 

 

编辑:宋志国

 

审核:傅德慧

 

以案说“典” | 物权通则—— 物权的保护

 

酒后独自离开遇车祸身亡,4同事成被告!法院:驳回!

 

微信新增“借条功能”,催收不用自己开口!

 

一文讲清!离婚案件判断“孩子归谁”的14个法律要点

很多夫妻在离婚过程中

 

最烦恼的未必是财产分割

 

而是“孩子归谁”的问题

 

离婚案件判断抚养权归属的

 

14个法律要点

 

今天,一文讲清

 

 

 

1、孩子不满两周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亲生活:

 

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等。

 

此外,如果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也应予支持。

 

2、已满两周岁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六条,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 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从理论上来说,是哪一方可以提供更有利于孩子生活的环境和条件,就归哪一方。

 

二到八岁的孩子,法院依据最有利于孩子原则,主要考虑父母哪方能够带好孩子。比如孩子的家庭作业的经常是谁签字,家长会经常谁去开,课外辅导班缴费签字等等,这些都是法院判抚养权的重要参考因素。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即已满八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孩子,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3、随祖父母、外祖父母生活多年,可以作为父或母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七条规定,如果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4、轮流抚养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5、不良行为

 

如果父母一方经常有暴力、酗酒等不良行为,法院就会优先考虑另一方。“出轨”一般不影响孩子抚养权的认定。

 

6、抚养费

 

孩子涉及抚养费给付问题,在实践中一旦判决你方获得抚养权,那么法院会支持你每月从对方这里获得抚养费。

 

当然,对于抚养费双方可以通过平等自愿协商,就抚养费的有关问题达成明确具体的协议,还可以对每年的增幅额度以及特殊情况进行约定,使每年的抚养费可以弹性变动、可操作性更强。若双方协商不了,法院则会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和抚养费支付一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依法做出判决。

 

7、举证策略

 

第一,证明具备充分的抚养条件,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什么是充分的抚养条件?在离婚时夫妻双方都认为自己抚养孩子的条件很充分,通俗来说,至少要证明比对方好。比如,自己的工作情况、受教育情况、经济状况等等,一份稳定的工作、优质的经济条件至少能够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物质生活,而高学历更有利于帮助、引导孩子学习成长,以上通通都是争取抚养权归属的有力证据材料。

 

第二,证明孩子一直跟随本人生活。如果孩子一直跟随父或母一方长期生活,没有特殊情况的话,法院一般都不会改判抚养权归另一方。这是因为,稳定连续的生活环境和学习环境对于孩子的成长是更有利的。所以说,如果能够提供出孩子一直跟随本人生活的证据,对于争取抚养权也是至关重要的。

 

第三,以退为进。在离婚纠纷中,不光涉及子女抚养的问题,还会牵扯财产分割。如果在财产分割上能够做出让步,那么在子女抚养权的问题上也许就会占有优势。除此之外,如果抚养权暂时不在自己一方手中,也并不是今后都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可能了。比方说,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实际丧失继续抚养子女的能力和条件,如因犯罪需长时间服刑的、因吸毒被羁押强制戒毒的、离家外出下落不明的,都将会导致抚养权的变更。

 

8、证据

 

(1)丧失生育能力的证据:医院的诊断书或者绝育证;

 

(2)能够为孩子营造良好生活环境的证据。(比如:你的收入证明、生活环境、教育背景);

 

(3)其他能够证明你的条件比对方更适合抚养小孩的证据。

 

(4)你或者对方单位的劳动合同、以及其他的收入合同,如:稿费、专利使用费(证明你们双方的工资收入);

 

(5)你或者对方单位开具的工资证明、工资条(证明你们双方的工资收入);

 

(6)你或者对方出租房子的合同(你们双方的租房收益);

 

(7)你们所经营的产业的账本或者流水记录(证明你们双方的收入);

 

(8)小孩的实际花费金额(包括医疗费、教育费、生活费)。

 

9、判的只是抚养权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10、父母服刑的孩子

 

由于一方正在监狱服刑,并没有抚养条件,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判决由服刑人员抚养的情况会非常小。如服刑一方坚持抚养子女,且其父母愿意代养,另一方也同意的,可以准许,但该子女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

 

11、有继父母的孩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五十四条规定,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意再抚养孩子的,可不再负担继子女的抚养费。如果离婚后继父母愿意负担子女一部分或全部抚养费的,应当允许。此种给付行为不是法定义务,应出于继父母的自愿。

 

12、收养的孩子

 

养子女与亲生子女在与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上是等同的。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即已形成了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即使夫妻离婚,不直接抚养养子女的一方也有必须支付养子女的抚养费。

 

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13、有两个孩子抚养权怎么分配?

 

对于有两个孩子的父母,可以先协商决定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协商不定时,可以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如果两个孩子都过了哺乳期时,法院一般情况会判决一人一个,这是法院出于经济责任分摊、孩子成长、家长精力这些角度考虑的;如果还在哺乳期,原则上会交由母亲抚养。

 

14、在离婚案件中,不能采取过激的手段,用“抢夺、隐藏孩子”的行为争夺抚养权,而应当采用合法的方式采取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编辑:田璇

 

很多夫妻在离婚过程中

 

最烦恼的未必是财产分割

 

而是“孩子归谁”的问题

 

离婚案件判断抚养权归属的

 

14个法律要点

 

今天,一文讲清

 

 

 

1、孩子不满两周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亲生活:

 

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等。

 

此外,如果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也应予支持。

 

2、已满两周岁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六条,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 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从理论上来说,是哪一方可以提供更有利于孩子生活的环境和条件,就归哪一方。

 

二到八岁的孩子,法院依据最有利于孩子原则,主要考虑父母哪方能够带好孩子。比如孩子的家庭作业的经常是谁签字,家长会经常谁去开,课外辅导班缴费签字等等,这些都是法院判抚养权的重要参考因素。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即已满八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孩子,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3、随祖父母、外祖父母生活多年,可以作为父或母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七条规定,如果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4、轮流抚养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5、不良行为

 

如果父母一方经常有暴力、酗酒等不良行为,法院就会优先考虑另一方。“出轨”一般不影响孩子抚养权的认定。

 

6、抚养费

 

孩子涉及抚养费给付问题,在实践中一旦判决你方获得抚养权,那么法院会支持你每月从对方这里获得抚养费。

 

当然,对于抚养费双方可以通过平等自愿协商,就抚养费的有关问题达成明确具体的协议,还可以对每年的增幅额度以及特殊情况进行约定,使每年的抚养费可以弹性变动、可操作性更强。若双方协商不了,法院则会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和抚养费支付一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依法做出判决。

 

7、举证策略

 

第一,证明具备充分的抚养条件,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什么是充分的抚养条件?在离婚时夫妻双方都认为自己抚养孩子的条件很充分,通俗来说,至少要证明比对方好。比如,自己的工作情况、受教育情况、经济状况等等,一份稳定的工作、优质的经济条件至少能够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物质生活,而高学历更有利于帮助、引导孩子学习成长,以上通通都是争取抚养权归属的有力证据材料。

 

第二,证明孩子一直跟随本人生活。如果孩子一直跟随父或母一方长期生活,没有特殊情况的话,法院一般都不会改判抚养权归另一方。这是因为,稳定连续的生活环境和学习环境对于孩子的成长是更有利的。所以说,如果能够提供出孩子一直跟随本人生活的证据,对于争取抚养权也是至关重要的。

 

第三,以退为进。在离婚纠纷中,不光涉及子女抚养的问题,还会牵扯财产分割。如果在财产分割上能够做出让步,那么在子女抚养权的问题上也许就会占有优势。除此之外,如果抚养权暂时不在自己一方手中,也并不是今后都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可能了。比方说,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实际丧失继续抚养子女的能力和条件,如因犯罪需长时间服刑的、因吸毒被羁押强制戒毒的、离家外出下落不明的,都将会导致抚养权的变更。

 

8、证据

 

(1)丧失生育能力的证据:医院的诊断书或者绝育证;

 

(2)能够为孩子营造良好生活环境的证据。(比如:你的收入证明、生活环境、教育背景);

 

(3)其他能够证明你的条件比对方更适合抚养小孩的证据。

 

(4)你或者对方单位的劳动合同、以及其他的收入合同,如:稿费、专利使用费(证明你们双方的工资收入);

 

(5)你或者对方单位开具的工资证明、工资条(证明你们双方的工资收入);

 

(6)你或者对方出租房子的合同(你们双方的租房收益);

 

(7)你们所经营的产业的账本或者流水记录(证明你们双方的收入);

 

(8)小孩的实际花费金额(包括医疗费、教育费、生活费)。

 

9、判的只是抚养权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10、父母服刑的孩子

 

由于一方正在监狱服刑,并没有抚养条件,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判决由服刑人员抚养的情况会非常小。如服刑一方坚持抚养子女,且其父母愿意代养,另一方也同意的,可以准许,但该子女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

 

11、有继父母的孩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五十四条规定,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意再抚养孩子的,可不再负担继子女的抚养费。如果离婚后继父母愿意负担子女一部分或全部抚养费的,应当允许。此种给付行为不是法定义务,应出于继父母的自愿。

 

12、收养的孩子

 

养子女与亲生子女在与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上是等同的。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即已形成了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即使夫妻离婚,不直接抚养养子女的一方也有必须支付养子女的抚养费。

 

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13、有两个孩子抚养权怎么分配?

 

对于有两个孩子的父母,可以先协商决定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协商不定时,可以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如果两个孩子都过了哺乳期时,法院一般情况会判决一人一个,这是法院出于经济责任分摊、孩子成长、家长精力这些角度考虑的;如果还在哺乳期,原则上会交由母亲抚养。

 

14、在离婚案件中,不能采取过激的手段,用“抢夺、隐藏孩子”的行为争夺抚养权,而应当采用合法的方式采取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编辑:田璇

本文来自投稿,不代表【】观点,发布者:【】

本文地址: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

来源:法律时刻 https://www.falvshik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