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一方出资买房,是不是夫妻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婚后买房父母出钱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后父母出钱买房算夫妻共同财产吗?这个问题困扰着很多人,现在给大家分享一下到底算不算。

 

(一)属于共同财产的

 

1、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买的房子属夫妻共有,离婚时,有一方想拥有房屋所有权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然后对另一方进行分配;如果双方都想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双方进行竞价;如果双方都不想要房子的,人民法院进行拍卖,然后进行分配。

 

 

 

(二)不属于共同财产的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二、婚后买房的注意事项

 

共同买房需要特别留意的有四个方面。如签约、房贷申请以及交易过户等环节,都需要夫妻双方到场。此外,夫妻共同买房在证件准备工作等方面,以及申请房贷等事宜,也需要提前研究。

 

1、签约双方亲自到场

 

在买房过程中,涉及到诸多签约过程,如签订买卖合同、申请房贷以及交易过户等,这需要夫妻双方同时到场。除了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之外,申请房贷、办理过户手续时,也需要双方亲自到场。专家解释说,在申请房贷时,有些时候会以夫妻名义共同申请,因此银行方面需同时考察两人的资质,办理相关手续时也必须同时签字。

 

另外,办理过户手续时,原则上要求同时到场,因为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夫妻共同购置的房产,到底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需要在买卖合同中体现出来,进而在房产证上载明,因此需要双方到场签字确认。但如果无法到场,也必须办理公证收取委托手续,并将相关事宜交代清楚。

 

2、证件准备是关键

 

夫妻共同买房,需要提供的证件比较多,而且一件都不能少。在夫妻共同申请房贷时,需要提供夫妻两人的收入证明,如果两人为非本地居民,还需提供双方提供 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否则按照非本地居民贷款政策对待。当然,在办理按揭贷款时,如果其中一人收入较高,通过资质审批不成问题,另外一方的收入证明则无需提供。

 

 

 

3、主贷、次贷有讲究

 

由于信贷政策有变化,因此在确定主贷人和次贷人时,需根据实际情况而定,而不能简单地只看收入的高低程度。夫妻共同还款时,在确定主贷款人、次贷款人时,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定。一般情况下,在银行住房贷款合同中,只把一方作为“贷款人”(常说的主贷款人)而无论房产证上是否写了双方的名字,另一方都可作为“共同贷款人”。在确定主贷款人时,应当选择夫妻间收入较高较稳定者,同时注意年龄的限制,否则会影响到贷款期限。

 

此外,专家提醒还需注意信贷政策的变化。对于非本地居民来说,如果无法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则会被区别对待,如房贷首付比例提高,利率水平上浮,这无疑会增加购房成本。因此在确定主贷款人时,要考虑到这个因素。

 

4、所占份额提前定

 

夫妻共同买房,财产所占份额各是多少,需提前确定,以免日后产生纠纷。依据《民法典》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因此在共同购房过程中,即使房产证上没有出现另一方的名字,也不影响其对房屋享有所有权。

 

但目前有少数夫妻,财产实行AA制,在共同买房时需要考虑财产份额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所有者可以选择共有形式,如果是选择共同共有,则双方享有的权益相同;如果按份共有,则需要提前分割,并在房产证上载明。

 

 

 

5、准夫妻买房重登记

 

在此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目前有不少准夫妻共同买房的现象存在。为了减少纠纷,专家建议应该在房产证登记内容方面下点功夫。

 

这里所说的准夫妻,是指即将结婚、但尚未领取结婚证的那部分人。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是从领取结婚证之日起算,因此在未领取结婚证的前提下共同买房,并不能当做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共同买房,如果是双方共同出资,比例各半,则需在房产证上同时登记两人的姓名。如果双方出资比例不等,虽在房产证上也会登记两人姓名,但必须说明各自所占比例大小。还有一种情况也需提前考虑,即只有一方出资的情况下,是否在房产证上也登记上另外一方的姓名;如果登记上,不出资一方所占份额是多少,也需要确定下来,并在房产证上载明。

 

专家表示,最不可取的做法是,出资一方为表诚意,在房产证上就写对方一个人的名字,这意味着自己完全放弃了房屋的所有权。

 

如今年轻人结婚肯定是少不了家里的支持,父母除了会出钱办婚礼外,还有可能给子女买车买房。由于车辆和房产的价值都很大,于是在结婚之前买还是结婚之后买也就是有讲究的了,一般情况下在婚后由父母出资购买的,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往往就视为父母对子女夫妻的赠与,属于共同财产。

 

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是赠与还是借贷?

“这是他们自愿资助我们买房。”

 

  “这明明是借给他们的。”

 

  ……

 

  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年轻子女财力有限,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已经成为当下社会的普遍现象。父母的本意是希望子女能够安居乐业,可一旦子女的婚姻关系破裂,随之而来的却是财产纠纷。

 

  现实中,鲜少有父母出资时会留下凭证,写明出资性质。当双方对簿公堂,法院又会如何认定?近来,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接连审理了几起类似案件,但结局却各不相同。

 

“先买房再生小孩”

 

  家住东阳的小莉结婚没多久,丈夫小科就因涉嫌犯罪被羁押了。一分离就是两年多,小科出狱后,夫妻俩时不时因琐事而争吵。每次吵架,小莉就跑回娘家,小科为此很是犯愁。

 

  怎样才能让夫妻感情恢复如初?小科琢磨着:或许有了孩子,小莉对小家的感情就会更深了。没想到,他刚提出生孩子的想法,小莉就提出一连串要求:“生孩子可以,但要先在东阳城区买房、补办婚礼后再生。”

 

  原来,夫妻俩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却还没有办过婚礼,婚后一直跟公婆住在农村的自建房里。小两口的收入都不高,又没有任何积蓄,父母的经济能力也十分有限。小莉的要求让小科犯了难。可想到自己这些年对小莉的亏欠,小科思虑再三还是找到了父母,一起商量在城区买房。在小科父母眼里,儿子要买房,作为父母出力是理所应当的。于是,小科父母多番周折,凑了20万元给小夫妻俩做首付。

 

  房子是买下来了,但小夫妻的关系却没有按小科当初的设想发展。几年过去,小莉一直没有怀上孩子。“房子都买了,孩子又不生,离婚!”在小科看来,小莉就是故意不想生。最终,小科以感情不合、女方拒绝生育为由,到法院起诉离婚。同时,小科的父亲也起诉要求儿子儿媳共同归还借款20万元,还提供了一张由儿子小科出具的借条。

 

  法庭上,小莉无奈表示自己还在调理身体,并非不愿生孩子,也拒绝跟小科离婚。至于买房的钱,她说那是小科父亲自愿赞助的,而借条是父子俩串通编造的。

 

  借条上没有小莉的签字,到底是否真的存在借贷关系,一时无法判断,直到小莉提供了一份录音。录音中,小科父亲说道,“买房子的钱不需要你们负担,我自己借来的钱我自己会还。”原来,当初出资时,小莉留了心眼,悄悄在一旁录了音。小科父亲最终也没有对录音的真实性提出异议。

 

  承办法官顾悦婷表示,小科是独生子,从双方的陈述可以看出,当初小科父母出资购房是为了满足女方婚嫁条件以及儿子家庭安稳。再结合两夫妻家庭状况、录音内容和当地的文化习俗,法院最终认定此案中的20万购房出资款应当视为赠与比较符合双方的本意。至于小科自行与父亲签下借条,将赠与变更为借贷关系,仅在小科与父亲之间有效。

 

掏空家底买下别墅

 

  买一套独栋别墅,是很多人的梦想。

 

  老江在东阳经营着一家红木家具加工厂,长子小江夫妻俩都在加工厂里帮忙,由老江发工资。2020年上半年,为了女儿上学方便,小江夫妇与老江商量着在东阳城区买套房子。

 

  想着既能解决孙女上学问题,一家人也可以住在一起,老江咬咬牙出资买下了一套700多平方米的别墅,总价880余万元,并将别墅登记在小江夫妇名下。

 

  然而,别墅买了不到1年,小江妻子便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为了保住房子,老江只好也起诉小江夫妇,要求归还购房借款880多万元,并提供了儿子小江书写的2份借条作为证据。

 

  小江对借款表示认可,但小江妻子却认为老江的出资是赠与,并非借贷。“以我们的收入水平,根本不可能借款购买这别墅。”她说,父母给子女出资买房,应该默认为赠与行为。

 

  “我是有两个儿子的,小儿子马上要大学毕业了,还没有结婚成家。除了这幢别墅以外,我们全家在东阳城区都没有房子。怎么可能把所有钱都拿来给大儿子买别墅?”对于儿媳妇的说法,老江无奈表示,别墅是自己买来给一家人住的,当初只是为了孙女上学,才登记在小江夫妇名下。“我之前也提出过让她在借条上签字,但她一直没签,都是一家人,我也就没有再坚持。”

 

  小江妻子也承认,当时老江的确是掏空家底才买下这栋房子,房子买完后日子一直过得紧巴巴。

 

  东阳法院一审认为,基于老江和小江是父子关系,老江资助购房符合人情,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赠与协议,也不能举证证明原告有任何赠与的意思表示,不能当然视之为赠与。此外,老江共育有两子,不顾次子而将倾尽所有买的房子单独赠与长子夫妇,显然不符合常理。本案中,虽然借条是小江与老江单独签订,但款项系用于购房与支付贷款,属于家庭生活支出,应当认定夫妻共同借款,由小江夫妇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由小江夫妇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小江妻子上诉后,双方自行达成和解。

 

“买房的钱也有我一份”

 

  小张一家的买房经历,与老江一家有些相似。

 

  同样为了孩子上学,小张和妻子小林一同购买了东阳城区的房屋,小夫妻共同所有,父亲老张支付了购房款126万余元。

 

  老张在东阳开办了一个钢材批发部,由小张夫妻帮忙经营。开办之后的4年间,小张夫妻的日常生活支出全部来自批发部经营收益。期间,小张还通过转账向父亲账户转账经营款260万余元。

 

  本以为房子有了,儿女上学也方便了,批发部经营又红火,日子应该越过越美满。然而,一切都随着小张夫妻的感情破裂变了样。小张夫妻闹离婚后,老张夫妻随后就将儿子、儿媳诉上法院,要求归还借款126万余元,并提供了儿子小张写的借条。

 

  老张认为,购房款是从自己账户支付,儿子又明确写了借条,要求还款证据充分。而儿媳小林却认为,购买房屋的款项是

 

  小林还表示,批发部成立需要资金时,自己曾从亲戚那里借来钱周转过,“整个店我都是有份的”。

 

  法院审理认为,结合批发部中名称、名片、收款收据,以及提货单中小张和小林的签字,可以认定批发部由家庭共同经营,其经营所得应归老张、小张、小林共同所有。老张支付房款与获取经营收益同属一个资金账户,虽然是从老张账户打出,但其无法证明该资金是其个人自由资金,而非小张、小林也享有的经营收益。

 

  最终法院认定该房产属于家庭共有,判决驳回了老张的诉讼请求。(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浙江法治报 陈贞妃 蒋翠容

 

编辑:傅德慧

 

婚前、婚后、父母出资买房情况下,房产归属情况分析

结婚买房,在大多数人看来是豆浆配油条的固定搭配。结婚买房的方式有很多种,有婚前就买好的,有结婚后夫妻双方共同买的,还有父母出资买的……这些情形下,如何认定房产归属?离婚时,又怎样进行分割呢?本文归纳总结了婚前、婚后和父母出资等不同买房情形下房产认定归属以及离婚时房产分割的6种情况,希望对你有所帮助。01婚前买房出资情况房屋产权登记司法实践一人出资结婚前取得房屋产权,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名下,并还清个人贷款或全款买房认定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结婚前已还清全部贷款,但婚后取得房本,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名下结婚前夫妻一方已支付房屋首付款,并向银行申请贷款,房屋登记在该方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认定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财产,夫妻二人共同支付的贷款及房屋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尚未偿还的贷款视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房屋登记在非出资方名下通常是出资方不具备购房条件,以对方名义购房,若无特殊情况,会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有证据证明出资方明确表示归登记一方个人所有,按产权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双方出资房屋落在夫妻二人名下同居生活期间购房,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婚后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登记在夫、妻一人名下同居生活期间购房,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非同居生活期间购房,按照共同财产处理还是按照借款或赠与处理,视具体情况而定,法官综合考虑购房背景、出资数额等因素,以公平原则作出认定。02婚后买房出资情况房屋产权登记 司法实践以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购房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名下房屋是出资方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的转化,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若出资方只支付了首付款,房款尚未偿还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非出资方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以夫妻共同财产购房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夫妻离婚时不能简单地完全按照登记情况将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法院重点审查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真实意思确实是将购买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应将该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暂时管理;如果真实意思并非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03父母出资买房1. 婚前出资情况房屋登记司法实践一方父母全资出资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认定为产权登记方婚前个人财产一方父母支付房屋首付款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离婚时一般将房产判归产权登记方所有,由该方支付剩余贷款。对婚内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包括本金与利息)及房屋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登记在另一方子女名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方或夫妻双方或者有其他相反约定的除外。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及各自份额,则按照双方约定享有房屋产权。若双方对共有方式未进行约定,视为等份共有。双方父母均出资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或双方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2. 婚后出资情况房屋登记司法实践一方父母全资出资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认定为个人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登记在对方子女名下或双方子女名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对方子女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支付首付款),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或双方子女名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对方子女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双方父母均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一般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登记在双方名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04离婚判决时对房产不予处理的情况 情形司法实践离婚时尚未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增值。待办理完毕不动产登记证书后另行起诉不动产登记证书有第三方法院一般不会主动将第三方追加为第三人,而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如下措施:(1)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2)将案件中止审理,告知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之诉的判决结果,分割夫妻共有部分。05房产分割的6种特殊情况

 

1. 小产权房分割

 

 

 

对于已被有权机关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小产权房,不予处理;但违法建筑已经行政程序合法化的,可以对其所有权归属作出处理。

 

 

 

对于虽未经行政准建,但长期存在且未受行政处罚的房屋,可以对其使用作出处理。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变更相关诉讼请求。在处理相关房屋的使用归属时,能分割的进行分割,不能分割的可采用协商、竞价、询价等方式进行,取得使用权的一方应向对方给予适当补偿。

 

在小产权房分割案件中,应在判决论理部分中明确,对该小产权房的处理不代表对其合法性的认定,不能以此对抗行政处罚、不能作为产权归属证明或拆迁依据等。

 

 

 

2. 公房承租权的分割

 

 

 

离婚案件中涉及公房承租权处理时,属于直管公房的,可在判决中明确承租权以及承租关系的变更。

 

 

 

属于自管公房的,夫妻只有一方在产权单位工作,一般应把承租权确定在在该产权单位工作的人名下,另一方获得补偿;但经产权单位同意的,可以确定由另一方承租或共同承租。

 

 

 

3. 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的分割

 

 

 

限售期内的经济适用房、两限房在离婚诉讼中可以酌情进行分割。

 

 

 

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由一方在婚前申请,以个人财产支付房屋价款,婚后取得房产证的,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以夫妻双方名义申请,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房屋价款,离婚后取得房产证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 标准价购买公房的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以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而获得的“部分产权”,该“部分产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在综合考虑房产

 

 

 

5. 约定服务条件房产的分割

 

 

 

夫妻一方在婚后通过与用人单位约定服务条件取得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离婚时服务条件尚未实现的一般应判归约定服务条件的一方。

 

 

 

6. 优惠购房权性质与折算

 

 

 

农村拆迁补偿中按所涉人口数取得的优惠购房权,即优惠购房指标,系基于特定身份获得的优惠安置利益,但并非优惠取得的物权本身。

 

 

 

离婚时优惠购房权价值折算可考虑优惠取得的房产性质、能否上市交易、能否取得产权证等因素,在不高于市场价格与优惠价格的差价范围之内予以确定。

 

父母为已婚子女购房,出资款性质如何认定?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如父母主张该出资为双方的共同借款,对出资款的性质该如何认定?

 

1.具体案型

 

赵某和姚某于2010年结婚,2012年2月赵某父母转账100万元至赵某账户,后赵某用该100万元作为首付款购买了101室房屋,并登记在赵某和姚某夫妻两人名下。多年后,赵某与姚某感情不和,赵某父母遂向法院起诉,主张上述100万元系借款,要求赵某和姚某共同偿还。

 

 

 

2.不同观点

 

观点A:无反证证明是赠与,即应认定为借贷。

 

主要理由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6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父母提供了打款凭证并主张成立借贷关系,已经尽到了初步的证明责任,法院应初步推定借贷关系的成立。如夫妻一方主张属于赠与,那么应当予以举证证明;如果无法证明系赠与,则借贷关系应成立。主要理由二:父母没有义务为成年子女购买房屋,而且实践中父母往往花费平生积蓄给子女购房,碍于情面又不会把借款手续办理得十分完整。故只要子女不能证明是赠与,应对父母的借款主张予以支持。

 

观点B:没有充分证据认定为借贷,即应认定为赠与。

 

主要理由一: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6条之规定,不能简单适用于父母与子女之间。上述规定是针对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钱款往来,而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同于普通民事主体关系,更具亲密性和伦理性,故不能在仅有转账凭证时,即初步推定借款关系的存在。关于借款合意,父母一方需要充分举证。

 

主要理由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而《民法典》第1062条是关于夫妻受赠财产的规定,也即应视不同情况认定为对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赠与。

 

主要理由三:从现实国情看,子女结婚时往往缺乏经济能力,难以独自负担买房费用,而父母基于对子女的亲情,往往自愿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大多数父母出资的目的是要解决或改善子女的居住条件,希望子女的生活更加幸福,而不是日后要回这笔出资,这也更符合父母出资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3.倾向性意见

 

同意观点B,没有充分证据认定为借贷,即应认定为赠与。

 

主要理由一: 从主张借款的举证责任而言

 

父母主张其向子女一方的转账为借款,除转账凭证外,还应当提供较为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借款合意。对于子女一方抗辩款项系赠与时,不应课以过高的举证方面的义务。而且,考虑到父母子女之间人身关系的特殊性,及利益的关联性,若仅有己方子女认可有借贷的表示,不宜直接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而应进一步查明另一方是否明知或认可借款情况。主要理由二: 从既有法律规定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实际上已经较为明确,如果对购房款性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即按照赠与进行认定和处理。因此,实践中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父母一方也无法充分举证证明存在借款合意的,即应认定为赠与。主要理由三: 家庭内部及亲人之间的特殊身份关系,具有较强的亲密性和伦理性,不同于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因此,对于父母与子女之间款项往来的性质,不能简单地以普通民事主体之间钱款往来的情形作类推。如果将家庭内部的行为完全用解决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将不利于维护家庭的稳定。在当下社会,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情况并不少见,在普通人的认知中,上述出资更多地体现为父母对于子女的资助或者帮助,而非借款关系。因此,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借款合意的情况下,认定赠与更符合当前社会大众的认知。主要理由四: 从利益平衡角度而言不能因为夫妻感情不好以后,为挽回父母的购房出资,就以结果倒推来认定系借款而非赠与。在子女离婚过程中,父母的出资也是己方子女对购房贡献较大的考量因素,法院可在分割房产过程中,对出资较多的一方在份额上作适当倾斜,以此平衡当事人间的利益关系。

 

4.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结婚买房,在大多数人看来是豆浆配油条的固定搭配。结婚买房的方式有很多种,有婚前就买好的,有结婚后夫妻双方共同买的,还有父母出资买的……这些情形下,如何认定房产归属?离婚时,又怎样进行分割呢?本文归纳总结了婚前、婚后和父母出资等不同买房情形下房产认定归属以及离婚时房产分割的6种情况,希望对你有所帮助。01婚前买房出资情况房屋产权登记司法实践一人出资结婚前取得房屋产权,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名下,并还清个人贷款或全款买房认定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结婚前已还清全部贷款,但婚后取得房本,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名下结婚前夫妻一方已支付房屋首付款,并向银行申请贷款,房屋登记在该方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认定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财产,夫妻二人共同支付的贷款及房屋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尚未偿还的贷款视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房屋登记在非出资方名下通常是出资方不具备购房条件,以对方名义购房,若无特殊情况,会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有证据证明出资方明确表示归登记一方个人所有,按产权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双方出资房屋落在夫妻二人名下同居生活期间购房,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婚后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登记在夫、妻一人名下同居生活期间购房,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非同居生活期间购房,按照共同财产处理还是按照借款或赠与处理,视具体情况而定,法官综合考虑购房背景、出资数额等因素,以公平原则作出认定。02婚后买房出资情况房屋产权登记 司法实践以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购房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名下房屋是出资方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的转化,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若出资方只支付了首付款,房款尚未偿还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非出资方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以夫妻共同财产购房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夫妻离婚时不能简单地完全按照登记情况将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法院重点审查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真实意思确实是将购买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应将该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暂时管理;如果真实意思并非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03父母出资买房1. 婚前出资情况房屋登记司法实践一方父母全资出资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认定为产权登记方婚前个人财产一方父母支付房屋首付款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离婚时一般将房产判归产权登记方所有,由该方支付剩余贷款。对婚内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包括本金与利息)及房屋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登记在另一方子女名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方或夫妻双方或者有其他相反约定的除外。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及各自份额,则按照双方约定享有房屋产权。若双方对共有方式未进行约定,视为等份共有。双方父母均出资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或双方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2. 婚后出资情况房屋登记司法实践一方父母全资出资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认定为个人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登记在对方子女名下或双方子女名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对方子女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支付首付款),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或双方子女名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对方子女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双方父母均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一般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登记在双方名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04离婚判决时对房产不予处理的情况 情形司法实践离婚时尚未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增值。待办理完毕不动产登记证书后另行起诉不动产登记证书有第三方法院一般不会主动将第三方追加为第三人,而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如下措施:(1)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2)将案件中止审理,告知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之诉的判决结果,分割夫妻共有部分。05房产分割的6种特殊情况

 

1. 小产权房分割

 

 

 

对于已被有权机关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小产权房,不予处理;但违法建筑已经行政程序合法化的,可以对其所有权归属作出处理。

 

 

 

对于虽未经行政准建,但长期存在且未受行政处罚的房屋,可以对其使用作出处理。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变更相关诉讼请求。在处理相关房屋的使用归属时,能分割的进行分割,不能分割的可采用协商、竞价、询价等方式进行,取得使用权的一方应向对方给予适当补偿。

 

在小产权房分割案件中,应在判决论理部分中明确,对该小产权房的处理不代表对其合法性的认定,不能以此对抗行政处罚、不能作为产权归属证明或拆迁依据等。

 

 

 

2. 公房承租权的分割

 

 

 

离婚案件中涉及公房承租权处理时,属于直管公房的,可在判决中明确承租权以及承租关系的变更。

 

 

 

属于自管公房的,夫妻只有一方在产权单位工作,一般应把承租权确定在在该产权单位工作的人名下,另一方获得补偿;但经产权单位同意的,可以确定由另一方承租或共同承租。

 

 

 

3. 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的分割

 

 

 

限售期内的经济适用房、两限房在离婚诉讼中可以酌情进行分割。

 

 

 

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由一方在婚前申请,以个人财产支付房屋价款,婚后取得房产证的,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以夫妻双方名义申请,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房屋价款,离婚后取得房产证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 标准价购买公房的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以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而获得的“部分产权”,该“部分产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在综合考虑房产

 

 

 

5. 约定服务条件房产的分割

 

 

 

夫妻一方在婚后通过与用人单位约定服务条件取得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离婚时服务条件尚未实现的一般应判归约定服务条件的一方。

 

 

 

6. 优惠购房权性质与折算

 

 

 

农村拆迁补偿中按所涉人口数取得的优惠购房权,即优惠购房指标,系基于特定身份获得的优惠安置利益,但并非优惠取得的物权本身。

 

 

 

离婚时优惠购房权价值折算可考虑优惠取得的房产性质、能否上市交易、能否取得产权证等因素,在不高于市场价格与优惠价格的差价范围之内予以确定。

 

父母为已婚子女购房,出资款性质如何认定?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如父母主张该出资为双方的共同借款,对出资款的性质该如何认定?

 

1.具体案型

 

赵某和姚某于2010年结婚,2012年2月赵某父母转账100万元至赵某账户,后赵某用该100万元作为首付款购买了101室房屋,并登记在赵某和姚某夫妻两人名下。多年后,赵某与姚某感情不和,赵某父母遂向法院起诉,主张上述100万元系借款,要求赵某和姚某共同偿还。

 

 

 

2.不同观点

 

观点A:无反证证明是赠与,即应认定为借贷。

 

主要理由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6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父母提供了打款凭证并主张成立借贷关系,已经尽到了初步的证明责任,法院应初步推定借贷关系的成立。如夫妻一方主张属于赠与,那么应当予以举证证明;如果无法证明系赠与,则借贷关系应成立。主要理由二:父母没有义务为成年子女购买房屋,而且实践中父母往往花费平生积蓄给子女购房,碍于情面又不会把借款手续办理得十分完整。故只要子女不能证明是赠与,应对父母的借款主张予以支持。

 

观点B:没有充分证据认定为借贷,即应认定为赠与。

 

主要理由一: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6条之规定,不能简单适用于父母与子女之间。上述规定是针对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钱款往来,而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同于普通民事主体关系,更具亲密性和伦理性,故不能在仅有转账凭证时,即初步推定借款关系的存在。关于借款合意,父母一方需要充分举证。

 

主要理由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而《民法典》第1062条是关于夫妻受赠财产的规定,也即应视不同情况认定为对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赠与。

 

主要理由三:从现实国情看,子女结婚时往往缺乏经济能力,难以独自负担买房费用,而父母基于对子女的亲情,往往自愿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大多数父母出资的目的是要解决或改善子女的居住条件,希望子女的生活更加幸福,而不是日后要回这笔出资,这也更符合父母出资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3.倾向性意见

 

同意观点B,没有充分证据认定为借贷,即应认定为赠与。

 

主要理由一: 从主张借款的举证责任而言

 

父母主张其向子女一方的转账为借款,除转账凭证外,还应当提供较为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借款合意。对于子女一方抗辩款项系赠与时,不应课以过高的举证方面的义务。而且,考虑到父母子女之间人身关系的特殊性,及利益的关联性,若仅有己方子女认可有借贷的表示,不宜直接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而应进一步查明另一方是否明知或认可借款情况。主要理由二: 从既有法律规定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实际上已经较为明确,如果对购房款性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即按照赠与进行认定和处理。因此,实践中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父母一方也无法充分举证证明存在借款合意的,即应认定为赠与。主要理由三: 家庭内部及亲人之间的特殊身份关系,具有较强的亲密性和伦理性,不同于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因此,对于父母与子女之间款项往来的性质,不能简单地以普通民事主体之间钱款往来的情形作类推。如果将家庭内部的行为完全用解决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将不利于维护家庭的稳定。在当下社会,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情况并不少见,在普通人的认知中,上述出资更多地体现为父母对于子女的资助或者帮助,而非借款关系。因此,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借款合意的情况下,认定赠与更符合当前社会大众的认知。主要理由四: 从利益平衡角度而言不能因为夫妻感情不好以后,为挽回父母的购房出资,就以结果倒推来认定系借款而非赠与。在子女离婚过程中,父母的出资也是己方子女对购房贡献较大的考量因素,法院可在分割房产过程中,对出资较多的一方在份额上作适当倾斜,以此平衡当事人间的利益关系。

 

4.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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