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起诉猥亵罪时,需要收集口供、证言、物证书证等多种证据来认定罪行。本文介绍了起诉猥亵罪的证据类型和收集方式,以及被告人和检察院在法律责任上的承担。同时,还解答了口供是否足以定罪的问题。

 

一、起诉猥亵罪都有哪些?

1、起诉猥亵罪都有口供,证言,物证书证等等,认定强制猥亵罪、的成立,需要的证据包括猥亵行为人的口供、见证者的证词、物证、书证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由人民检察院承担,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二、只有猥亵行为人的口供可以定罪吗?

1、只有猥亵行为人的口供一般不可以定罪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2、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3、收集证据的方式需要合法

(1)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2)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三、检察院需要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证明吗?

1、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2、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被害人和被告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结语】只有猥亵行为人的口供一般不足以定罪,对于定罪量刑,需要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且符合法定程序。同时,收集证据的方式也需要合法,不得采用刑讯逼供或其他非法手段。在法庭审理中,人民检察院需要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而法庭也有权对存在非法证据收集情况进行排除。对于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双方质证并查实后方可作为定案的依据。

免责声明:部分文字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若无意中侵犯了您的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