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股东的出资是公司设立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股东出资形成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法人财产,是维护公司的正常经营与发展的必要条件,维持公司的资本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责任的基本保证。出资是股东最基本、最重要的义务,这种义务既是一种约定义务,同时也是一种法定义务。股东出资与公司资本确定、维持和不变原则紧密相连,也是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公司设立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抽回出资。对于股东抽逃的出资部分,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予以返还。 本案例中,一审法院认为,股东提前完成了增资并已实缴,但在增资当日未经法定程序又以“往来款”形式被悉数转出,因此认定股东存在抽逃出资行为。二审法院认为,虽然股东向公司转款时备注为投资款,且该股东的认缴出资期限未届满,但转账的金额与公司章程中记载的出资额一致,且公司财务记账凭证记载为实收资本,可以认定股东向公司的转款性质为注册资本,该款项的转出未经过公司的决议,因此认定为抽逃出资。特此推荐。 抽逃资金(如何认定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 一、裁判观点: 虽然股东向公司转款时备注为投资款,但转账的金额与公司章程中记载的出资额一致,且公司财务记账凭证记载为实收资本,可以认定股东向公司的转款性质为注册资本。 二、案件基本事实: 2017年2月10日,朝彻公司由宋刚、江楠(代王强持股、出资)与自然人周某1、马晓燕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金为100万元,股权比例为宋刚、周某1、马晓燕均持有24%,江楠持有28%。2018年3月9日,自然人周某1退出,将其持有的24%股权作价0元分别转让给宋刚和马晓燕各12%的股权。同日,各股东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100万元增加至1,000万元,增加注册资本900万元后,公司股东持股情况为:宋刚认缴出资360万元,持股36%;江楠(代王强)认缴出资280万元,持股28%;马晓燕认缴出资额360万元,持股36%;同时,修改了公司章程。 2018年4月26日,宋刚入资100万元,但随后,该100万元分几次转出。2018年7月25日,宋刚向朝彻公司账户注资260万元,江楠向朝彻公司账户注资280万元,转账备注为投资款。当日,该投资款以往来款的形式一次性通过第三人马晓燕全部转至案外人账户。期间,公司账户及企业数字证书信息由宋刚及财务沈某某持有和管理。朝彻公司认为,宋刚、江楠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形,依法应向朝彻公司返还注册资本并承担利息损失。另,江楠作为名义股东,王强作为实际股东,应共同对返还注册资金本息承担责任。 朝彻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宋刚返还注册资金360万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损失(以36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6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前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判令江楠返还注册资金280万元及利息损失(以28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6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前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3.王强对江楠的返还注册资金及利息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三、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四、裁判结果 一审:一、宋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朝彻文化发展(上海)有限公司返还抽逃出资款260万元及利息损失(以26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返还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二、江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朝彻文化发展(上海)有限公司返还抽逃出资款280万元及利息损失(以28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返还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三、王强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江楠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朝彻文化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