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即将要到期,公司不想续签了,是否需要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员工? 解答: 劳动合同续签通知(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需要提前30日通知员工吗) 《劳动法》第二十三条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但是,上述法律均未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从法律理论上讲,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合同双方对于劳动合同何时到期都应是明确知晓的,劳动者理应清楚自己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劳动合同即告终止,无需用人单位另行提前通知。 在江苏地区,地方法规对此问题的处理,存在一个历史变革: 老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03 年 10 月 25 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七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到期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在老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施行的时代,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若干条文的说明》(苏劳社法[2005]4 号)还规定,用人单位未履行提前三十日通知义务而终止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法律效力,但应当以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日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按照每延迟一日支付劳动者一日工资的赔偿金。 2013 年,《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进行了修订(2013 年 1 月 15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在修订后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中,删除了关于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要求用人单位提前 30 日通知的规定,自然也就不存在未提前通知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的问题。 因此,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续签,终止劳动合同的,无需提前 30 天通知劳动者。 另需要说明的是:1、本文中讨论的终止劳动合同,不涉及连续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依法顺延等特别情形;2、上述分析结论适用于江苏省,其他地方请参照当地具体规定。 【版权声明】 “常闻律师”由江苏常闻律师事务所注册并运营,该账号发布的原创内容均为江苏常闻律师事务所自有版权或取得授权作品。 欢迎转载,转载须征得江苏常闻律师事务所同意,并在显要位置注明来源于“常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