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相信大家都不陌生,毕竟在大多数人心目中遗嘱可是争夺遗产的有力“凭证”,但在司法实践当中,拿着遗嘱最后却“翻车”的案例比比皆是,今天就来和大家说说遗嘱继承的注意事项,避免大家拿到遗嘱最后却空欢喜一场。 【遗嘱继承的4点注意】 遗嘱继承 律师(遗嘱继承需要注意这4点) 1.遗嘱是否合法有效 遗嘱无效是我们自己书写遗嘱常常会遇到的问题,不论是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还是遗嘱内容不清晰都有可能导致遗嘱无效。 遗嘱内容一定要语言通顺、逻辑清晰,每一项财产都要罗列清楚(例如:房产注明门牌号、银行存款注明银行卡号等),每一位继承人都要写清姓名、身份证号,避免出现遗嘱内容不清晰导致无效的情形。 遗嘱的形式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六种,不同形式的遗嘱成立的条件不同,具体条件如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2.是否存在其他遗嘱 如果只有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那么遗产自然按照这份遗嘱的内容执行,但是如果有多份合法、有效的遗嘱,就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由于《民法典》当中“废除”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所以现在的公证遗嘱与其他形式的遗嘱一样,只是根据遗嘱所立的先后顺序确定效力;在民法典施行前立有公证遗嘱,民法典施行后又立有新遗嘱,也按照遗嘱所立的先后顺序确定效力;但如果是在民法典施行前立有数份遗嘱的情况,则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 3.遗嘱和遗赠的区别 在实践当中,常常出现将遗赠协议当做遗嘱的情况,举个常见的例子,爷爷写给孙子的“遗嘱”实际上属于遗赠协议,原因在于孙子不属于爷爷的法定继承人,而遗嘱是写给法定继承人的,遗赠协议则是写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遗嘱和遗赠协议还有一个重要的区别: 遗嘱的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遗赠协议的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4.遗嘱是否违反其他规定 除了上述注意事项外,遗嘱的内容还不能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就像社会当中常见的将遗产留给情人或者“小三”的情况,就属于违反了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虽然遗嘱合法但却无效。 并且遗嘱当中需要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关注东友,每天了解一个法律知识,万一有用呢? 文丨东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