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拖欠工资争议的时效为劳动关系(「问答159」劳动争议案件的时效问题) 第二十七条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综合上述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需要在法律规定的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内先申请仲裁,仲裁后对仲裁不服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须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 看一超过仲裁时效期间的案例【(2021)沪0117民初2042号】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的主张是否已过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中,被告每月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原告工资至2017年4月,且被告明确之后双方再无任何关系,原告对此虽不予认可,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2017年4月之后仍为被告提供劳动并由被告支付工资。况且,原告于2018年3月1日起与玺智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确认自2018年3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与玺智公司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原告理应知晓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就此终止。现原告陈述于2020年8月申请劳动仲裁,且原告无其他证据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的情形,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加班工资及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已过一年时效,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