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高,劳动者对就业形式的需求也越来越多样化、灵活性,常见的劳动关系已经不能满足社会的实际需求。各个社会主体、国家各部门在积极探索、完善、保障、维护新就业形态的社会趋势之下,非全日制用工的话题也逐渐增多。
非全日制用工是我国劳动合同法早有规定的一种用工形式,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相对应,比全日制用工形式更为灵活。
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的主要区别如下:
全日制用工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也可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见《劳动合同法》第68条。
全日制用工形式的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见《劳动法》(2018年)第三十六条。
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
全日制用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若存在法定情形,用人单位还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都享有劳动合同的任意解除权,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接触用工,并且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全日制用工形式中,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保。
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社保一般按照灵活就业形式缴纳,用人单位并非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保。
全日制用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约定一定期限的试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即便劳动者同意,也不能约定试用期。
正是因为非全日制用工在上述方面与全日制用工存在更为灵活、简便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之间依附关系更弱,法律对用人单位的要求更低,因此,越来越多的行业、岗位开始采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更好地满足多元化人力资源市场的需求。
与此同时,也存在着个别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实为全日制用工”名为“非全日制用工”,以此来逃避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作为劳动者更要明辨与用人单位之间实际的法律关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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