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澌源 川观新闻记者 兰楠 视频 朱文博 四川是农民工大省,常年有2500万农民工外出务工。岁末年初是农民工维权案件高发期,为深入实施服务保障农民工战略工程,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司法厅、四川日报社联合举办四川省农民工维权优秀案例评选活动,征集了一批农民工维权优秀案例,并邀请了律师对案例中的相关法律知识进行解读,以案说法。 案情概要: 彭某在2015年退休后,又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劳动用工个人协议》。2019年彭某在该公司项目工地受伤,被送到医院治疗后出院。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载明“同意认定为工伤”,伤残情况鉴定为8级。彭某就工伤待遇纠纷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与建筑公司之间解除劳动关系,判令该公司一次性支付彭某连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各项工伤待遇款411572元。 法院审理认为,彭某发生工伤时已年满50周岁,且受伤时已在领取基本养老金,故劳动关系不成立。人社局认定彭某为工伤,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社会保险机构已审核并支付了彭某工伤相关赔偿费用,彭某再次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不予支持。2021年4月法院作出判决:建筑公司支付给彭某43575.5元;驳回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1.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是否成立劳动关系?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四川超环律师事务所律师杨阳: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这种情况不成立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2010〕行他字第10号,明确答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人社部发〔2016〕29号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超龄人员是否能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四川超环律师事务所律师杨阳:分为三种情况:(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依法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劳动者目前无法参加工伤保险,不能享受工伤待遇。(2)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3)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本文来自【四川日报-川观新闻】,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