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林是林某的侄子,林某没有子女和配偶,他与小林签订了赠与协议,约定其生养死葬均由小林负责,同意将其名下位于廊坊香河的房产赠与小林。后来,林某因病去世。因遗产继承问题,小林与林某的兄长林甲、林乙发生纠纷。林甲、林乙认为林某没有配偶、子女,作为林某的兄长,是林某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林某的房产,而小林只是林某的侄子,并非林某的法定继承人,无权要求继承涉案房屋。为此,小林将林甲和林乙诉至香河县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林某与小林签订赠与协议,其性质属遗赠扶养协议,且被继承人林某年老多病,小林一直赡养林某,并在林某去世后支付了丧葬费用。林某去世之前并未立遗嘱,该遗赠扶养协议的约定系被继承人林某真实意愿的表达。故原告小林要求确认遗赠扶养协议有效,房屋归原告小林所有的请求应予支持。法院遂依法判决:原告小林与案外人林某签订的赠与协议有效。林某名下房产归小林所有。 说法 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继承哪个优先(遗赠扶养协议PK法定继承) 在办理继承案件时,常有被继承人立遗赠或遗嘱扶养协议的情况,在此情形下,法定继承人是否还享有继承权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这一规定,明确了办理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的先后顺序,即: 第一、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优先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办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根据这一规定,所谓遗赠扶养协议,指受扶养人(即遗赠人)和扶养人(含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抚养人将自己的财产于其死亡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因此,继承开始后,在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形下,应当首先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办理。 第二、如被继承人立有遗嘱,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遗嘱,是指公民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处分,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根据这一规定,所谓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 而遗赠则是指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合法财产的全部或者部分赠送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单方法律行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因此,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需要注意的是,如该遗嘱或遗赠是附义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不履行义务的,可能会被取消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的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者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第三,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所谓法定继承,又称为无遗嘱继承,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人继承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以及分配原则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综上,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遗嘱、遗赠和法定继承,遗嘱、遗赠优先于法定继承。结合本案,林某生前并未立遗嘱,其与小林签有遗赠扶养协议,该协议真实有效,其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故小林应依照遗赠扶养协议继承林某的遗产。 来源:河北法制报 NLP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