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政府征用土地后,土地承包人未能得到承包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本文重点探讨由此产生的纠纷应该是民事的还是行政的,赔偿义务的主体是谁,土地承包人的请求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得到支持。 关键词:土地承包征地补偿义务主体 [提问] 2003年,一个村委会将其所有土地承包给一个外商种植仙人掌。在此期间,当地中学向政府申请征地。政府批准征用村委会所有的土地,然后分配给中学。中学向原用人单位村委会支付土地使用补偿款,取得商家承包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后,要求商家移植仙人掌。商家提出赔偿要求,但双方协议失败。砍掉中学所有的仙人掌,开始盖房子。商家以中学和村委会为被告起诉,要求赔偿。村民委员会指出,原村民委员会所有的土地是政府征用的,其执行政府将土地交付给中学校的命令不存在过错。土地承包合同未履行的责任不在村委会,仙人掌也不是村委会砍伐的,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该中学认为,其土地使用权是从政府取得的,与商家无关。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你有权清除商户的仙人掌,你不应该为此承担民事责任。 [主要观点和理由] 本案审理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商家无权向村委会、中学主张民事赔偿,只能向政府主张征地补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商人与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在承包土地上种植农作物的权利属于行使“地上权”的行为。不仅政府在征收土地时要对地上权利人进行补偿,后一权利人的中学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也要尊重商户的权利。其清除仙人掌的行为已构成对商家权利的侵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就村委会而言,与商户签订的土地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原因是政府的征地行为。村委会没有过错,不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实施砍仙人掌行为的是中学,村委会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政府征用土地,商家可以要求补偿。如果政府或中学支付给原拥有土地的村委会的补偿中包含青苗性质的补偿,村委会应将这部分钱返还给商户。如果这部分不在赔偿之列,如果中学未能与商家就仙人掌移植达成协议,擅自砍伐农作物的行为构成侵权,应为此承担民事责任。商家在知道承包地已经被政府征用后,仍然不主动移栽农作物,就是让损失扩大,自己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如果其自行移植农作物,不仅可以避免损失扩大,还可以要求责任人赔偿产生的费用。政府征收土地时,村民委员会未将土地上种植的农作物告知政府或中学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