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t他人签订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但之后房产涉及拆迁,那么如果房屋买卖合同涉及无效,拆迁款怎么分配?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郝小青律师分析如下: 案情简介:1998年3月3日,A(乙方)代理被告B与C(甲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将坐落在新昌县城关镇XX村地号为024306-1,新政房(1988)字第6号的房屋产权证的全部房屋折价70000元卖断给乙方;乙方在正式买卖协议签字之日付房款40000元,余款在甲方搬出房屋后支付,甲方须在1998年12月31日前搬出;乙方付余款时,甲方将产权证交给乙方等。该协议签订后,被告B支付了购房款70000元C将上述房地产交付给B使用。 1999年10月28日,C、D与被告B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1999年12月被告B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权证号为新房权证2000字第0××7号,房屋所有权人为B,建筑面积为193.35平方米。2020年案涉房屋所在XX村适逢旧村改造。 绍兴房产律师(绍兴拆迁律师) 2020年8月10日,被告B作为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就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全部房屋及其他财产与新昌县七星街道办事处签订《房屋货币补偿协议》,合法建筑面积228.04平方米,确权外面积52.49平方米,总计补偿金额2378537元(其中住宅房屋价值1777775元、装修价值68412元、附属物价值30017元、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27364.8元、住宅房屋搬迁补偿费8560.80元、房屋签约腾空奖励费45608元、自行解决周转用房奖励费22804元、住宅房货币补偿奖励费360759.28元,争先签约奖30000元、其他款项金额7236元)。 另查明:案涉房屋原系登记在C、D名下的农村房屋,C与D系夫妻,生育子女E、F,C于2009年12月14日死亡;被告B就新昌县七星街道XX村原属C、D所有的房屋上自行添附了34.69平方米;被告B、A非原告D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告B系A之子。 法院判决:确认C、D与被告B就新昌县七星街道XX村原属C、D所有的房屋(房屋建筑面积193.35平方米)达成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二、被告B领取上述第一项判决主文确定的房屋对应拆迁补偿款,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D、E、F支付152079.13元; 三、驳回原告D、E、F其他诉讼请求。 法理分析:一、关于合同无效,本院认为,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则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损失,该损失应包括因该合同产生的信赖利益损失。 关于赔偿:依照法律规定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不能返还则应当折价补偿,故对应补偿款应以取得的财产价值为限。此价值应包括但也仅限于房屋价值、装修价值、附属物价值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