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恋爱期间的消费是否可以让对方返还 1、恋爱期间的消费一般不可以让对方返还,恋爱期间的消费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使用的消费,是作为恋爱约会的支出,一般可以认定其为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行为,不能退还。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及其行使期间】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二、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分手后是否应当返还 1、如果赠送的贵重物品,像金银珠宝、房产、汽车这类物品,那么就要看是否以结婚为目的。 (1)不以结婚为目的,属于恋爱期间自愿赠与情形,则不能主张返还。 (2)双方在恋爱期间,为结婚创造条件,因订婚约而赠送财物不同于一般的赠与,属于附条件的赠与。由于婚约解除或没有缔结婚姻关系,赠与的条件无法兑现,赠送的财物应当返还,如彩礼。 成立时,赠与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解除,赠与财产恢复至初始状态。 2、双方在恋爱期间,为表达爱意所赠送的小额礼物,一般请求返还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3、在恋爱期间,一般来讲如果只是小额礼物,那很难说以结婚为目的,大都是互表爱意而为之,如果对象没有谈成,主张要求返还,通常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这一规定是基于传统习俗和现代社会的人情伦理,而赠与是基于合同的权利义务行为,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体现了私法自治的基本原则。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