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初中学生情窦初开确定恋爱关系,在荷尔蒙的刺激下,两人偷尝了禁果。仅有13岁的女生在怀孕七个月后被父母发现去医院引产。这名16岁的男生的行为是否会触及刑律? 案情回顾 未成年怀孕法律怎么处理(未成年男生致13岁女孩怀孕) 午夜的派出所灯火通明,一名中年妇女牵着一个看起来只有十三四岁的女孩匆匆忙忙来报警。中年妇女告诉警察,这名身体看起来胖胖的女孩是自己的女儿,她被同校的男同学性侵了。由于女儿本身有点点胖,母亲对于女儿近期的“肥胖”没有太在意,她用手仔细摸了摸女儿的肚子,身为人母的经历告诉她,她女儿的肚子并不是简单的肥胖所致。 妇女:你最近有没有来例假? 女儿:没有。 妇女:多久没有来例假了? 女儿:几个月没有来例假了。 女儿的回答让这位母亲感到晴天霹雳,但作为父母,无论她有多么希望这不是事实,但她能做的,也只有带女儿去医院做详细的身体检查。母亲泣不成声,高高举起准备打女儿的手,最终落在了自己身上,她责怪自己没注意女儿身形的变化,没有对女儿进行正确的教育,导致女儿早恋、怀孕。思索许久后,她决定带女儿到警局报案。 母亲:你怎么会怀孕,你才13岁,你以后的日子要怎么办,你给我说说这是怎么回事?是谁干的?是不是他逼你跟他发生性关系的? 女儿:是我们学校的刘明,他是我们学校的学生,比我高两年级,比我大三岁。我很喜欢刘明,我们在一起快一年了。我和他有时候趁你们不在家的时候,在我家里在一起,有时候趁他的爸爸妈妈不在家的时候在他们家里在一起。不是,我很喜欢刘明,我是自愿和他在一起的,不是他逼我跟他发生性关系的,他没有逼过我。 母亲:你才13岁啊,你谈什么恋爱,你还是个孩子,都还没有成熟,哪里懂得什么叫喜欢、什么叫爱,你怎么这么胡闹,怎么能跟男生发生这种事。 警察:说说是怎么回事,你女儿是怎么被人性侵的,什么时候被性侵的、在哪里被人性侵的,被谁性侵的? 母亲:我女儿是被她同校的刘明性侵的,具体被性侵的时间我们也不清楚,我女儿才13岁,现在她已经怀孕好7个月了,你看她的肚子都这么大了,这叫她以后怎么办。 警察电话通知了刘明到派出所作了笔录。刘明承认女孩是他的女朋友,两个人在一起快一年了,他并没有逼迫过女孩跟他发生性关系,他们都是自愿的性行为。女生做引产手术后,警察依照法律程序提取了胎儿的DNA,并与刘明的DNA作了对比。刘明最终因涉嫌强奸罪被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解读嘉宾 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 律师 李蓉 早恋的代价音频:00:0003:54 未成年人之间自由恋爱、自愿发生性关系,也会构成强奸罪吗? 这是有可能的,就像这个案例一样。我想生活中大家熟知的强奸罪,是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其重点在违背妇女意志和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 但是根据2013年10月23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19条的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于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也就是说,对于被害人是12-14周岁的,只要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12-14周岁的,不管行为人有没有采用暴力胁迫手段、不管被害人是否自愿,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奸淫等性侵行为,都是要认定为强奸罪的。 那如果男生不满16岁,与12-14岁的女生发生性关系,又会不会构成犯罪呢? 这首先要看男生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即男生的年龄是否在14周岁以上。其次要看是否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根据《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7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像案例中的男生,即便在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也是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因为他导致了未成年被害人怀孕。像怀孕、感染性病、造成被害人轻伤等这些,都属于严重后果。 针对年龄有12-14、14-16等这些区别,为什么会有这些区别呢? 这些年龄的分段是刑法上对于刑事责任年龄认定的分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12周岁以下是绝对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12-14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是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的,14-16周岁需要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这八种罪名承担刑事责任。而16周岁以上,就要对刑法规定的所有罪名承担刑事责任了。 法律上对于责任年龄有什么区别吗? 这个是有的,民法上的责任年龄和刑法上的责任年龄是不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条的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在民法上,我们的完全民事责任年龄是18周岁,但是在刑法中,我们的刑事责任年龄是16周岁。 在所有涉及到年龄的回答里面都是用的“周岁”,而不是岁,请问这又有什么讲究吗? 周岁是法律上的一个标准用语。由于我国地域差异的不同,对年龄的计算方式也有区别,有些省份是从胎儿开始计算年龄,所以在报自己的年龄的时候比实际的出生年纪大一岁。刑法上对于年龄做了统一的规定,根据2006年1月11日最高法《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刑法上对于强奸罪的处罚又是怎么样的呢? 强奸罪属于重罪,处刑都是比较重的,特别是针对性侵未成年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那么案例中的刘明会面临怎样的刑事法律后果呢?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奸淫幼女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该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期内量刑,由于刘明属于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会下档量刑,但即便如此,刘明面临的刑罚也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个区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