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2019年7月6日9时许,被告王某驾驶陕AXXXXX号车辆沿西安市XX路(至鄠邑区)由东向西行驶至晓阳村公交站西侧附近时,与同方向右侧刘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二车受损,刘某某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刘某某于2019年7月7日03时许,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与刘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陕AXXXXX号车辆在被告太平财保西安分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及1000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并有不计免赔附加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同等责任的交通事故怎么赔偿(死者家属能否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审判决: 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0元。 保险公司二审辩称: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审酌情认定50000元不当。陕西省境内因交通事故伤亡的最高精神损害抚慰金限额为50000元,但就本案而言,死者刘某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且该摩托车无登记档案信息,陕DXXXXX系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其生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依法遵守道路交通秩序,法律上亦应对其违法行为作出否定评价,酌情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为宜。 二审法院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同时,根据《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的规定,对于因交通事故发生的人身损害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由当事人协商或法院依据伤残等级酌定,因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0元。本案中,刘某某因案涉交通事故导致死亡,一审法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因人身权益受到伤害而给予的精神补偿,刘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的情况及个人行为能力情况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考量因素,与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无直接关联。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